警署內非禮襲擊下屬罪成 高級督察提上訴 質疑下屬供詞有疑點、冀改判社服令

上訴人梁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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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事主為警員
不能以普通受害女性角度考慮

上訴方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首先陳詞指上訴人梁閏成(現 57 歲)服務警隊多年,是高級督察。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王詩麗聞言指,她正審理另一宗兩名醫生涉盜竊的案件,「好多名流士紳都會犯案,你話呢啲會失長俸嘅 point 係唔成(上訴)理由」。

官又指,上訴方每個上訴理由均提及事主加入警隊 4 年,「咁又如何呢?我可以話畀你聽,呢個 point 說服唔到我」。

上訴方續解釋,事主並非沒受專業訓練的普通人,質疑她身為警務人員,為何事發時身處警署卻沒投訴遭非禮,「佢離開警署經過報案室,好容易(報案)吖」,而她下班後與男友吃飯時,亦沒向男友談及遭非禮。

官打斷指事主與男友隸屬同一隊,而上訴人亦是事主男友的上司。

上訴方續指,事主供稱在上訴人的房間重複被非禮,且嚴重程度越來越大,質疑事主為何仍會折返上訴人的房間。

官指出,上訴人叫事主到房間放下檔案,然後發生第一次被環抱,事主即時稱「夠鐘收工喇」、「唔講喇」希望抽身,惟再遭上訴人環抱,於是事主縮開並稱要去廁所,避開上訴人。

上訴方質疑,事主之後仍折返辦公室取回個人物品。

官聞言指,事主仍需要執拾物品,「即係我一個俾人非禮完,要即刻大聲叫,你做咩非禮我呀?然後走出去大叫『非禮呀』、『非禮呀』,每一個人反應唔同㗎喎」,反問上訴方,事主執拾個人物品「係咪好唔合理呢?」

上訴方回應指,現並非爭拗事主行為是否合理,而是本案是否存在合理疑點,強調不能以「普通受害女性角度」來評估本案,「佢(事主)可以用普通受害女性嘅角度嚟反應,但因為佢多咗一個身分,我哋講緊嘅疑點就係嗰度」。

質疑事主沒首先投訴遭拍臀

上訴方另陳詞指,事主沒向男友投訴遭非禮,而回家後終於向父母講述事件時,亦沒有提及她認為最嚴重的拍臀部一事,「點解面對屋企人,可以講喇,唔係講最嚴重嗰件事,我講緊個疑點嘅啫」。

上訴方亦質疑原審裁判官在分析事主作出的「新近投訴」時,將捉手、環抱、拍臀 3 件事混為一談,沒有分開分析每一項投訴在不同時段作出。

在官詢問下,上訴方確認事主在事發數天後向母親講述遭拍臀部,屬於「新近投訴」。上訴方稱,僅強調距離事發有一段時間。

上訴人梁閏成
上訴人梁閏成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周二(23 日)到高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上訴方:性質有別不應加刑
冀改判社服令

判刑方面,上訴方指若維持定罪,冀可改判社會服務令,指本案與其他警員執行職務期間犯案,例如毆打被捕人士、向受查人索取利益等性質不同,上訴人僅在辦公室內處理文件,不應因他在執勤期間犯案而對他加刑。

律政司一方:每人遭遇非禮反應不同

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他回應指,每個人遭非禮後的反應不同,即使事主身為警員、有 4 年工作經驗,「係咪就代表佢被侵犯之後,唯一合理反應就係要即刻大嗌『唔好』?」認為事件在剎那間發生,事主可能需要時間沉澱,思考發生了甚麼事,「呢個係咪不合理反應呢?」

李續指,發生環抱及拍臀事件前,上訴人曾離開房間,他有機會看到辦公室的其他人已下班,只剩下他與事主,在此情況下他拍事主的臀部 3、4 下並非不可能。

對於上訴方質疑事主遭侵犯後仍折返辦公室,李補充事主從洗手間後回到辦公室時不見上訴人,因此返回座位取個人物品,「係咪唔合理呢?」其後她與男友吃飯,男友同樣是上訴人的下屬,若她即時談及遭上司非禮,必然影響兩人在隊內工作的士氣,因此事主才沒即時作出投訴,而是回家後才向家人講述,若因此說事主不即時投訴,並不合理,「對於受猥褻侵犯嘅受害者嚟講,我就認為太過嚴苛」。

律政司一方:執勤期間犯案
行為變本加厲不宜判社服令

判刑方面,李希哲指事發於下班時間後不久,雖然如此,但事主與上訴人的確正在執行警務工作而且身在警署,事主正向上訴人匯報工作,難以苟同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都不能以上訴人是警員作為加刑因素。

李續指,本案在警署發生,有職場欺凌的性質,事主更需要每天回到她遭侵犯的地方上班,勾起痛苦回憶,加重上訴人的罪責,加上他在事主縮開、藉故離開之後,侵犯行為反而變本加厲,並非一剎那的行為,亦加重嚴重性,並不適合判社服令。

上訴人已離職

上訴人梁閏成(現 57 歲,報稱為警察高級督察),被控普通襲擊及猥褻侵犯兩罪,指他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 1 樓 103 室內,襲擊及猥褻侵犯女子 X。裁判官丘國新在去年 11 月裁定上訴人罪成,判囚 9 周及罰款 6,000 元,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警方早前回覆指涉案警員已離職,警隊尊重法庭判決,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HCMA426/2025(KCCC12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