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護士在約 7 年前,於高法等院承認 2017 年以「乖乖水」迷姦女網友,被判監 7 年 4 個月。憲報周五(24 日)公布,護士管理局裁定他干犯可判監罪行罪成,判罰他釘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護士在約 7 年前,於高法等院承認 2017 年以「乖乖水」迷姦女網友,被判監 7 年 4 個月。憲報周五(24 日)公布,護士管理局裁定他干犯可判監罪行罪成,判罰他釘牌。
新冠疫情期間,醫生戴港盛被指濫發 3,751 張「免針紙」,大多以接種「復必泰」過敏為豁免理由。戴和被指介紹他人到診所的女子一同被控「不誠實取⽤電腦」罪,戴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案件周三(8 日)於區域法院展開第三日審訊。
診所護士供稱,戴指示她自行剔選醫學豁免理由,「應該無」求診者不獲發免針紙。官稱「咁你亂剔都得㗎啦」,她答是。護士亦確認有一家五口在 12 分鐘內全獲戴發免針紙,部分人沒到診。庭上亦透露次被告曾在 WhatsApp 群組談及佣金,稱「今日的,我收 1,800」。
第二日審訊|7名病人供稱診金$1000至$4000、診症沒檢查
79 歲病人入住明愛醫院突出現腹痛等,被轉至深切治療部期間沒開氧氣樽,經搶救不治,周三(22 日)展開第三日死因研訊。明愛 ICU 護士稱,過床前發現流動氧氣樽沒打開,事主血含氧量一度跌至約 70%。
質素及安全部門代理主任則指,事後已更新運送病人指引,部分員工不知檢查清單重要,「覺得快快脆脆運送到係最好」,冀他們改變心態;又指氧氣樽操作的次序「未必咁重要」,對病人亦無影響,惟現規定只能由一人負責,「我哋唔想你以為我做咗,我又以為你做咗」。
第二日研訊|護士確認沒處理氧氣樽總開關、操作次序與指引有別
79 歲病人入住明愛醫院突出現腹痛等,被轉至深切治療部期間疑沒開氧氣樽,經搶救不治,周二(21 日)展開第二日死因研訊。兩名明愛眼科護士供述操作流動氧氣樽的過程。
護士長指,將牆身氧氣喉管拔出交給護士處理,護士曾問度數,她再留意時已完成接駁,而 ICU 護士其後發現氧氣樽沒打開。護士則稱,氧氣樽「擰開時有氣」,惟確認她沒處理總開關掣,亦確認其操作氧氣樽的次序與指引有別。
首日研訊|醫生稱轉送期間沒開氧氣樽時長約5分鐘
68 歲醫生關國安涉嫌於 2020 年 3 月,在尖沙咀海港城停車場對其私人診所護士摸胸,被起訴兩項非禮罪。他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其中一罪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周三( 20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另一項非禮罪成立,被判監禁 6 周。
裁判官曾慶東指,被告與事主為僱傭關係,事主投訴需更大勇氣,惟案件並非於工作時間發生,同意辯方指被告沒違反誠信,但指被告伸手到事主裙內觸摸其乳房,比一般非禮案嚴重,「監禁係無可避免」,但考慮未來能否繼續執業有不確定性,予以減刑。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官批准,並將保釋金由原本 3,000 元增至 10 萬元。
四歲女童今年 5 月在仁濟醫院,接受頭部傷口縫合後心臟驟停、情況危殆,至今仍留醫兒科深切治療部,院中度過五歲生日。參與縫針程序的一名護士及一名病人服務助理,事隔 4 個月後被起訴一項虐兒罪,周一(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 12 月 23 日再訊,以便續查案件,包括索取女童醫療報告、醫院紀錄及證人口供。控方不反對兩被告保釋,官准二人以 1 萬元擔保,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每周赴警署報到兩次。
一名 32 歲男婦產科專科醫生,涉於今年 3 月與另一名男護士在九龍海逸君綽酒店及油麻地管有危險藥物,兩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等罪,周四(28 日)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反對男醫生保釋,辯方則提出申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聽取陳詞後,拒絕男醫生擔保;同案男護士則准以 1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到警署報到,及不得返回案發地點。案件押後至 4 月 25 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政府化驗所報告。
2022 年 1 月 3 日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兩日內向衞生署更改及隱瞞派對當日行蹤。王詩雅面對 4 項「明知提供虛假資料」傳票罪,案件周四(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
時任衞生署註冊護士供稱,受指示致電王,核實其派對當晚行蹤。辯方盤問時指,護士有否表明自己為獲賦權索取資料人士,及有否提醒違例後果;護士則表示有提及自己為「衞生防護中心嘅姑娘」,及提醒王須如實作答。
辯方亦質疑,護士速記申報內容的草稿凌亂,或會出錯。護士則認為因「時間關係,已經 not bad(不錯)」,強調內容準確,「我隻耳仔冇問題」。案件周五續。
荃灣港安醫院 34 歲男護士被指 2019 年 5 月在病房內,乘女病人服藥昏睡期間,摸其胸部和舔其乳頭,他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及後護士管理局進行聆訊,委員會裁定男護士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男護士不爭議要被除名,但要求指定期限,遂提出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三(1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性侵行為令人震驚,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護士管理局裁定無限期除名顯然不恰當,下令局方撤銷相關命令,重新考慮除名期限。 男護士:不滿被除名沒指定期限局方指可隨時重新申請 男護士尹柏光(案發時 34 歲)被控於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荃灣港安醫院一病房內兩次非禮 X。他於 2019 年 12 月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於 2020 年 5 月底出獄。護士管理局接獲匿名投訴,於 2021 年 11 月展開首次聆訊,尹求情指他已因本案受罰,又指當時因妻子婚外情,情緒失控犯案,沒有得到快感。護士管理局應尹的要求押後聆訊,以取得相關報告了解其精神情況。局方最終根據《護士註冊條例》下令他須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尹要求局方指明期限,否則有如被「永久除名(life sentence)」。 判詞引述護士管理局一方指,局方不同意尹「永久除名」的說法,認為尹可隨時重新申請,而且不指明期限對尹而言反而更便利。 判詞:無限期除名比有限期嚴重得多 上訴庭判詞反駁,無限期除名相較於有限期嚴重得多,屬最嚴苛的懲罰。至於本案是否適宜以此作懲罰,判詞引述案例指,過去 18 年僅有一名註冊護士因偷藥誤殺女友罪成,而被裁定終身除名。本案中尹的性侵行為固然令人震驚、怪異及具侵略性,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判詞又提到,尹因妻子的婚外情而承受精神壓力,衝動犯案,他聲稱沒從中得到快感。 代表男護士的一方另呈上其他專家報告,指他的生活已逐漸安定下來,並接受適當治療,重犯機會不高。男護士一方認為相關報告可消除局方的疑慮,他亦坦承過錯,希望局方信納他重犯機會低。 判詞:局方須撤銷無限期除名 重新考慮時限 法官指綜合而言,無限期除名對於本案顯然過重及不當,遠超合理水平,下令局方撤銷相關決定,改判上訴人有指明期限的除名。至於應由法庭抑或護士管理局決定除名時限,法官認為,管理局成員曾親自審視證供,加上局方有責任確保業界維持專業水平,以維持公眾信心,因此應交由局方專家作專業判斷。法官最終裁定男護士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非禮案情指,事主 X 案發當晚服藥後入睡,醒來時感到上衣及胸圍被拉起,有人摸其胸部。她無力反抗,隨後再感到有人抓其乳房及舔其乳頭。她醒來後投訴,警方拘捕尹柏光。閉路電視顯示,尹曾先後 6 次出入病房,與事主獨處,DNA 化驗亦顯示事主乳房留有尹唾液。 CACC248/2022
2019 年 10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當晚屯門錦華花園附近爆發衝突。40 歲男護士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鄭念慈表示,警長自言英文水平不高,卻以英文撰寫記事冊及供詞,當中沒提及被告有否站在示威人群前排此重要證供,裁定其證供不可靠。法官又指,另一警員沒有施行警誡,決定剔除對被告不公的招認。考慮到 2 警對被告的描述不同,加上被告並非在集結範圍內被截停,法官認為他有可能是示威者,亦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