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撞斃孕婦、59歲司機被控危駕致死 專家指事主非衝出馬路、司機留意必然見到

貨車撞斃孕婦、59歲司機被控危駕致死 專家指事主非衝出馬路、司機若留意必然見到

分享: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2025 年 11 月 17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被告沒打燈右轉

被告梁志華甫開庭指,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控方開案陳詞指,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即案發地點),有一個沒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案發當日 2024 年 1 月 9 日下午 3 時 12 分,上述路面乾爽及狀態良好,交通流量並不繁忙。

當時懷有約 16 至 18 周身孕的事主陳健晴,正橫過該行人過路處,當她到達馬路中間位置時,被告沿海濱道駕駛涉案中型貨車,在沒打燈下右轉進入駿業街,其貨車右邊車頭撞到事主,她倒在地上,貨車亦停下。案發時,已是被告當日第 3 次駕駛該貨車並駛經該路段。

控方:事主留醫兩日後不治

開案陳詞指,救護員當日下午 3 時 19 分到達現場,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

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 11 日早上死亡。廣華醫院病理部於 18 日解剖事主,發現其死因為頭部多處受傷,包括頭骨骨折、瀰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水腫,瀰漫性肺泡損傷亦是促成死因。

開案陳詞另指,被告案發當日(9 日)下午 3 時 25 分接受酒精測試,結果為 0 微克。警員同日下午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頭先我係海濱道右轉駿業街時,我望清楚右邊無人,期間我聽到及見到已即停車都撞到佢(事主),所以我覺得個女仔係我左車頭走出嚟」。

控方:事主非突然衝出馬路

開案陳詞指,政府專家梁仲榮事後檢視相關片段及重組意外後,認為被告案發當日已是第 3 次駛經意外路段,過往亦多次駛經該處,必然知道有該行人過路處。事主由踏出馬路到被撞歷時 6 秒,她踏出馬路前更曾在路邊停下觀察,可見她非突然衝出馬路,若被告留意該行人過路處,必然會⾒到她。

專家又認為,被告明知要轉入駿業街,卻在海濱道左一線行至接近行人過路處,才切入左二線,期間更沒有打右指揮燈,會令到事主感到混亂。此外,被告行駛近行人過路處沒有減速觀察,反而加速。

專家:傾斜頭部 10 厘米已可發現事主
控方專家證人、交通意外重組專家梁仲榮,於2025 年 11 月 17 日到區域法院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交通意外重組專家梁仲榮。專家引述他在事後模擬車禍過程,所撰寫的專家報告,指若被告在碰撞前 2 至 6 秒以坐直姿勢駕駛,其觀察事主視線或會被車身右前方的結構柱遮擋,被告在碰撞前 2 至 3 秒的視線更會被右倒後鏡遮擋。

專家補充,當時以假人代表事主模擬車禍經過,認為若被告案發時能向左或右傾斜頭部約 10 厘米,就可在該視線範圍下看到假人。

專家估計,被告在碰撞前 4 至 6 秒的車速為每小時 28 公里,其後加速至 35 公里,撞車前則為 30 公里。專家另指,被告在碰撞前 1.3 秒才意識到有危險,但若他能在碰撞前 1.8 秒看到事主,假設其反應時間為 0.9 秒,就可及時停下,避免碰撞。

辯方質疑傾斜頭部非自然
專家:「我自己會咁做」

專家梁仲榮在辯方盤問下,稱擁有駕駛執照逾 10 年,但其駕駛執照不可駕駛涉事中型貨車。

就梁指,被告案發時可傾斜頭部,解決無法看到事主的問題,辯方指,建議似乎要求被告將頭部「轉來轉去」,認為動作並不自然。法官林偉權則表示,辯方屬自行演繹證供,指專家意思為傾斜頭部。

辯方遂修改問題為司機傾斜頭部 10 厘米,以避開阻礙視線的物件,是否正常駕駛者會作出的「自然行為」。梁仲榮稱「我自己會咁做,尤其是當我右轉嘅時候」,才能留意到前方有否異樣。

辯方另引述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事主踏出馬路後,似乎看到涉案貨車後曾停下及轉身,關注若事主沒有停下,繼續以原有步速向前走,可否避免意外發生。梁稱,現時沒有相關數據,故無法估計。

被告稱料事主由左方走出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在案發當晚(9 日)錄取的書面口供,被告指當他準備右轉入駿業街時,其前方沒有車,右邊行人路「見到無問題」,故以時速約每小時 30 至 40 公里繼續右轉,但隨即見到車頭「有個影」,便及時煞車,他感覺撞到東西,亦見到有個人向前飛出,惟他看不到事主從何處走出馬路,但感覺是從左邊走出。

控方另播放被告在案發後兩日(11 日)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憶述當他準備右轉時,車速約每小時 20 多公里,當時右前方的行人過路處及前方路段,均沒有發現人,他便收慢車速右轉。但右轉後跟車的同事隨即大叫,被告看到車頭中間位置「突然間有個影」,故立即煞車並聽到撞到東西的聲音,下車後發現「有個人瞓咗喺度,見到佢流血」,並扶著事主的頭部「幫佢抹血」,亦有名診所醫生提著急救箱跑向現場協助。

被告續指,案發後貨車凹陷,認為或因為事主頭部「撼咗落去」。被告另指,不解當日如何發生意外,「我唔知道,我覺得佢咁細粒,唔知係咪飆過嚟……見到佢嗰剎那已經係個影」,強調無法肯定事主從何處走出馬路,認為沒可能是從右方走出。

控方舉證完畢,法官林偉權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續審。

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4 年 1 月 9 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SH3222 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DCCC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