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歲聾人前年在石硤尾邨外橫過馬路,被貨車撞倒、留醫 3 天後傷重不治。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司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他提出改認「不小心駕駛」罪被控方拒絕,其後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三(15 日)裁定他罪成,押後至 10 月 30 日判刑。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被告擬改認不小心駕駛
控方拒絕
被告陳坤偉(46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石硤尾邨第 23 座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梁國榮死亡。判詞指,被告曾表示可承認另一控罪「不小心駕駛」,惟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其後接受審訊。
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最高可判監 10 年;「不小心駕駛」罪則最重可判監 6 個月。
案情:死者為聾人
被告曾「響咹」
據判詞,被告事發時是香港郵政的外判運輸公司司機,他駕車運送郵件,駛至意外地點時曾「響咹」警示死者,並將貨車的軚盤扭右以迴避死者,惟死者被貨車的左側倒後鏡撞倒受傷,留醫 3 天後死亡,終年 67 歲,死因是軟組織出血和骨盆骨折,傷勢由意外導致,亦即其死亡為是次意外所致。
據政府化驗報告,事發時貨車時速為 44 公里,而涉事路段限速 50 公里。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律師張雅棣代表,指被告的駕駛方式實屬危險,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例如沒與橫過馬路的行人保持安全距離,未適當地操控方向盤、未能及時煞車、未能停車或掌握最佳時間急轉向以避免撞向死者。
被告稱死者突加速過馬路
判詞引述被告庭上供詞,稱當時已注意到前方有 3 名路人,有女士已差不多橫過完馬路、男士正準備過馬路,而死者則正踏出馬路。
被告稱,他當時曾「響咹」,第一次是「短咹」,第二次是「長咹」。他保持均速向前行駛,雖然沒有踏煞車掣減速,但不「畀油」,溜着向前行。而死者曾望向他的方向,「窒一窒步,有動作想停,但又似想郁又起步」。
被告續稱,待車輛與死者距約 10 米,死者突然改變動作,加速向馬路跑出,自己已馬上踩「迫力」並扭右呔,盡力避開死者,惟最後避免不到,因若他再軚盤扭右,有機會撞到位於車身後,前述提及的兩名路人。
官:不應認為行人必讓車輛
判詞指,控方的案情不是被告未有察覺或看見行人,而是他在有足夠停車距離時,已察覺到當時有 3 名行人,並預料到 3 人有可能會橫過馬路,但他明知而罔顧行人安危,仍然選擇保持車速行駛,沒有讓行人先行,最終撞上死者,對方其後離世。
判詞續指,雖然辯方沒特別提及被告曾經「響咹」,不會預料到死者是聾人而聽不到,惟法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作為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仍然不應倚賴或不應認為行人聽到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判詞又指,死者是否聾人、被告有否「響咹」對其分析沒影響,而官同意控方陳詞,亦即假使死者當時有停止過馬路,但被告如仍不煞車,涉事貨車只能在死者,以及另外兩名行人之間穿插駛過,對 3 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危險。
官最終裁定,被告的行為明顯是甘願冒着碰撞的風險前行,亦沒有在適當時間及距離收慢或煞掣,以容許自己安全處理以上的情況等,且最終亦導致有人死亡,裁定他罪成。
DCCC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