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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王逸戰等 4 人判囚 30 至 36 月、入教導所 官:情節輕微但偏嚴重

「賢學思政」王逸戰等 4 人判囚 30 至 36 月、入教導所 官:情節輕微但偏近嚴重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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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2022 年 7 月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王、陳及朱 3 人周六(2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至 36 月;黃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肯定 4 人知道「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是「煽動公眾推翻中央,成立所謂香港民族政權」,認為他們是蓄意挑戰《國安法》。法官又指,基於 4 人公開發言少於「馬俊文案」,也沒用社交媒體煽動,裁定本案屬情節輕微類別,但偏近較嚴重一端。

4 人早上步入法庭,多名旁聽者站起向他們揮手,黃沅琳頻探頭望親友。《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宣讀判詞時,王、陳、朱一直望向法官,黃則多望旁聽或記者席。在讀至陳的背景、其母在他還押期間的困難時,家屬席傳出泣聲。判刑後,有男子大叫「黃沅琳我愛你呀,我等你呀」。
認罪、案發不足 21 歲獲減刑

3 名被判囚被告,王逸戰、陳枳森及朱慧盈,量刑起點分別為 4 年 9 個月(57 個月)、4 年 3 個月(51 個月)、3 年 9 個月(45 個月)。3 人認罪均獲減刑三分一,另外王因案發年紀再獲額外 3 個月扣減,最終 3 人判刑分別為 36 個月、34 個月及 30 個月。案發時 19 歲的黃沅琳則被判入教導所

王逸戰早前在求情階段,被控方質疑他發表的公開信顯示沒悔意,郭偉健一度要求辯方考慮召開紐頓聆訊,由王逸戰親戰解釋信件意思。至周六,郭偉健改稱,根據「馬俊文案」,被告有否悔意,不構成加刑或使案件變嚴重的因素,故「帖文真正意思係咩,唔影響判刑」。

朱原獲報告建議入教導所 今稱望判監盡早規劃未來

另外,朱慧盈原獲報告建議及辯方請求判入教導所,但周六改稱屬意即時監禁,指她過去一周得悉教導所著重職訓,憂影響現時遙距學業,加上她望將來進修碩士、照顧祖母,望可即時監禁、盡早得悉刑期規劃未來。

郭偉健回應指,「判刑選項唔係討價還價嘅地方」,又指判監將會留案底,但具更生性的教導所則不會,「一方面想拎一級榮譽,另一方面留案底,值得咩?」辯方指已向朱清楚解釋,她權衡後作此決定。

郭最終在判刑時指,上述理由都不重要,但指因浸大規定學生修讀國安法課程,「相信會學到香港係中國一部分,香港唔係中國嘅殖民地,香港民族只係一個謊言」,遂例外判監。

官裁情節較輕但偏嚴重 毋須等「呂世瑜案」後判

根據《國安法》,若案件屬情節嚴重,須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高等法院上訴庭尚在「呂世瑜案」中,處理該刑期是指「量刑起點」抑或「最終刑期」。本案中,控辯皆同意,若法庭裁定案件屬情節輕微類別,則可傚「光城者案」盡早判刑。

郭偉健考慮後裁定,本案屬情節輕微類別中、偏嚴重的一端。判刑選項除判囚 5 年以下外,亦可判處教導所等。

郭偉健表示,他拒絕接納辯方部分理據,但認為可按「馬俊文案」作情節輕重的「標竿」,指基於 4 名被告公開發言共 7 次,少於「馬俊文案」的 19 次,而且不如馬案中有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遂裁定屬情節較輕類別。但指因本案屬嚴重罪行,涉提出、宣揚香港民族概念,又藉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主張香港被分裂出去,認為公眾中或有心智不成熟者,會因此受誤導,遂裁定屬輕微類別中偏嚴重的一端。

官:國安法成功止暴 被告藉相展籲再抗爭

郭偉健解釋,煽動他人「毋須每次街站都提抗爭,最易嘅方法,係令人唔信政府,而本案中,4 名被告就係做出呢啲行為」。

法官又指,案發時社會平和,是因為《國安法》成功阻止暴亂,被告卻藉相展等籲公眾再次抗爭。王逸戰稱街站喚時事關注,法官認為實際目的,是令人相信「 12 港人」受打壓,非「逃避審訊的人」,又謂黎智英獲保釋是遭軟禁、說普通話是「文化侵蝕」、防疫是製造監控等,意圖令人對政府失去信心。

此外,郭指王逸戰曾在街站中,力陳「光時」不是口號,「是心中信念」,同案 3 人有份擺街站或叫口號,肯定知口號意思,是「煽動公眾推翻中央,成立所謂香港民族政權」,認為他們是蓄意挑戰《國安法》。

被告依次為王逸戰(現年 21 歲,下同)、陳枳森(21 歲)、朱慧盈(19 歲)及黃沅琳(20 歲),被控在 2020 年 10 月 25 日至翌年 6 月 16 日,干犯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除朱慧盈一度獲高院批准保釋外,其餘 3 人一直被拒保釋,至今還押逾一年。

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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