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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 官關注條文限「量刑起點」或「最終刑期」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 官關注條文限「量刑起點」或「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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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被告不服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四(13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關注「5 年以上刑期」,是限制「量刑起點」還是「最終刑期」,呂世瑜一方認為限制前者,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是後者,並申請押後,進一步準備陳詞。法官應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至 10 月 24 日續審。

呂世瑜穿着白色袖衫、格子毛衣背心出庭,開庭時不時望向家屬席,向親友擺心心手勢,離庭時又與他們揮手。
上訴爭議如何裁定「情節嚴重」

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申請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蔡維邦就本次上訴,提出兩個爭議點:法庭如何裁定呂世瑜為「情節嚴重」、須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如何詮釋《國安法》第 33 條,有關如何減輕處罰的條文。

申請方:本案情節較「馬俊文案」輕

《國安法》第 33 條規定,有三類情形可以對被告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一類情況是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第二類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類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如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則可獲得減刑。

就案件性質,蔡指本案情節較「馬俊文案」輕微,馬俊文在不同商場叫喊「光時」口號,呂世瑜則在一個公開 TG 頻道發布文宣,但蔡強調大部分訊息並非由呂世瑜發布。

他續指,上訴庭早前裁定,馬俊文的行為在「情節嚴重」類別中仍屬較輕,因此刑期應貼近最低刑期、即 5 年監禁,並將其量刑起點訂在 5 年 3 個月監禁。因此,呂世瑜屬於「情節較輕」,量刑起點應較馬俊文低。

申請方指呂合作、認罪應獲減刑

就減刑準則,蔡指呂世瑜很早決定認罪、向警方提供密碼協助調查,即使《國安法》第 33 條,沒有提及認罪是其中一個減刑情況,但條文字眼包括相關「精神(spirit)」,認為法庭應彈性處理,對被告減輕處罰。

申請方:5 年以上刑期限制「量刑起點」 
律政司:限制「最終刑期」

首席法官潘兆初詢問雙方,條文所指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限制「量刑起點」還是「最終刑期」。法官彭寶琴亦詢問,《國安法》第 21 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否列明,5 年以上刑期是強制(mandatory)。

雙方休庭一會後,蔡表明「5 年以上刑期」是限制「量刑起點」,即量刑起點須在 5 至 10 年內,但最終刑期可於 5 年以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則指,需時進一步準備陳詞,申請押後案件,但初步認為「5 年以上刑期」是限制「最終刑期」。他另向法庭呈上內地法律典籍,據悉是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控方透露兩案候本案結果判刑

法官潘兆初批准控方押後申請,將案件押至 10 月 24 日續審。另外,法官潘兆初詢問,有多少案件受本案裁決影響;周天行回應指有兩宗區院案件等候本案裁決。翻查資料,「光城者案」、「賢學思政案」曾提及要待本案裁決再判刑。

被告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控方指最低刑罰為 5 年監禁

現年 25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氣槍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存檔法庭。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被告經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器煽動暴力,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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