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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官裁定部分涉辱警WhatsApp訊息不可呈堂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官裁定部分涉辱警WhatsApp訊息不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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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跑馬地警署遭投擲 3 枚汽油彈,波及附近停泊的私家車,6 人包括一對兄弟及其母親被控縱火、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控方欲將被告間的 WhatsApp 對話呈堂,稱涉及辱警,可反映其心態。區院法官王詩麗周一(12 日)裁定大部分對話與案無關,不可呈堂。

其中一名教車師傅被告承認 2 項縱火罪,還押候判。閉路電視顯示,他由九龍駕車往港島,途中接載 3 名男子,先到灣仔一間多種易燃物品的店鋪,再前往警署附近。當警署出現火光時,除了認罪被告外的 3 人跑回車內離開現場。

另外 5 名被告不認罪開審。控方指,認罪被告與不認罪的 3 人夥同襲擊警署,其行為「有醞釀、有預謀、有準備」。控方又指,警員目擊另一名不認罪被告將刺鼻液體倒入坐廁,並稱受母親指示。案件周二(12 日)續審,不認罪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欲呈被告間 WhatsApp 對話
官裁定有部分無關、不可呈堂

控方早前欲將各被告間的 WhatsApp 對話呈堂,指他們曾以「狗」嘲笑警員,反映其心態(state of mind),「一步步地邁向策劃和醞釀攻擊」。辯方則認為,對話中曾提及在中大事件時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相距案發日半年,未見當中關係。

法官周一(12 日)裁定大部分對話不可呈堂,指因為其與案發相距數個月,控方未能證明有關聯,而小部分則可以呈堂。

案情:警署被投擲 3 枚汽油彈

首被告甘偉達(案發時 44 歲)認罪。主控官為外聘檢控大律師葉志康、鄧灝程。案情指,2019 年中,社會出現各種抗爭示威,而 11 月之後,相關暴力不斷升級。於案發前後,跑馬地警署附近沒有發生示威事件。

於案發日(2020 年 3 月 30 日)凌晨 2 時多,一名跑馬地警署內的警員看到桂芳街與春勝街交界方向有火光,隨即看到 3 枚汽油彈從該方向投入跑馬地警署內,導致電力分站、油站旁地面及油缸天花起火,警員立即將火撲滅。事後,相關位置有燒印,警署內殘留布碎和玻璃樽碎。

警員另發現桂芳街一泊車位有私家車有火燒跡象,事主事後指損失逾 2 萬 6 千元。附近亦有保安員看到 2 名男子從梅馨街跑到成和道。

案情:首被告接載 3 男子
曾進入藏易燃物品的店鋪

案情續指,閉路電視拍攝到,甘駕駛車牌為 UH9883 的私家車,由九龍開往港島,途中接載 2 名男子,然後到灣仔春園街會合另一名男子, 4 人進入「金里程」店鋪。其後,甘把車牌更換作 RM6578,並駛到跑馬地警署附近街道。

3 名男子在梅馨街下車徘徊,當警署出現火光, 他們隨即快跑及登上甘駕駛的私家車離開。車牌 RM6578 並非甘所有,他亦未獲授權使用。

警員於「金里程」店鋪檢獲 32 枝石油氣、1 罐天拿水、1 罐白電油、1 瓶二衝程發動機油、1 罐紅色潤滑油等。

專家發現,將二衝程發動機油加入天拿水,會延長燃燒時間,而加壓下的液態石油氣罐,與一個汽油彈綑綁並加熱後,會爆炸及冒出一個火球;又指警署內殘留的布碎,與店內檢獲的毛巾特徵相似。

辯方:首被告僅負責駕車
待審訊完結後判刑

控方指, 4 人均穿著黑色衣服,夥同一起縱火襲擊警署,而甘負責接載另外 3 人,可見犯罪行為「有醞釀、有預謀、有準備」。控方亦指,6 名被告均於同年 5 月 26 日先後被捕。

辯方其後補充,「睇到第一被告整條片入面都淨係負責揸車嘅」,相關求情及判刑則押後待其他被告的審訊完結後處理,期間他須還押。

控方開案:第四被告曾招認
辯方將爭議可否呈堂

另 5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第四被告黄浩程在警誡下指,「係阿甘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我無落手」,以及自願提供了其手提電話的密碼。辯方透露,將爭議其招認可否呈堂。

控方:警員目睹第五被告倒刺鼻液體
自揭「阿媽叫我做嘅」

陳詞續指,警方於 5 月 26 日早上潛入「金里程」,並在貨倉後巷的洗手間發現第五被告倪炳楠、即第二被告倪永聰的胞弟,正把一些有濃烈刺鼻氣味的黑色液體倒入坐廁內。警員把他帶回店內,他突然指「我唔知咩事,我阿媽叫我做嘅」,而警員看到第六被告丁鳯霞,即他的母親傳訊稱「出事了」。

第五被告被捕後,下午 1 時多,第六被告回到店鋪後同樣被捕;根據第五、六被告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可見他們串謀摧毀證物,即「金里程」內的易燃物品等。

另外,警方在店內貨倉儲物架,檢獲了石油氣、 3M 過濾面罩、電筒、護目鏡、頭套、濾罐、冰袋、繃帶、勞工手套、天拿水等,另在貨倉梯間檢獲黑色頭盔、護膝、 3M 索帶、急救包、生理鹽水、1 頂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鴨舌帽」等。

6 人被控縱火、串謀妨礙公正等罪

被告依次為甘偉達(44 歲,教車師傅)、倪永聰(23 歲,售貨員)、區躍南(22 歲,髮型師)、黄浩程(18 歲,送貨工人)、倪炳楠(20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3 歲,售貨員),均為案發時年齡。當中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兄弟,丁鳯霞為其母親。

首 4 名被告同被控 2 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姓人士的一輛私家車,及跑馬地警署油站地面、電力分站及油缸天花。

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同年 5 月 26 日在灣仔交加街 6 號地下保管或控制以下物品:1 塊毛巾碎、24 個空玻璃樽、1 罐載有約 1.4 公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有機混合物(主要為二甲苯)、 1 個玻璃瓶載有 59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機混合物(主要為甲苯)等易燃物品。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毁與刑事調查相關證據。

DCCC124/2021、DCCC125/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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