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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騙房貸兩欺詐罪成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退休警司騙房貸兩欺詐罪成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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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歲退休警司龍少泉於 2016 年,訛稱單位供父母居住,借取政府房屋福利貸款約 200 萬元,及銀行按揭貸款 390 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後實際將其租出,於 2021 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囚 1 年半,他去年 11 月底已刑滿出獄。龍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31 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案件。3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日拒批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將於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詞。

律政司強調,龍少泉隱瞞打算出租單位,騙取房屋津貼及按揭貸款,除了與賣家簽訂的補充協議外,另有相關 WhatsApp 對話,顯示租客隨後有商討及落實租約。原審官裁決時已解釋為何不接納龍的辯解。
原審控方:貸款計劃置業單位不得出租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理,申請方龍少泉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

控方原審開案提及,購屋貸款計劃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單位只可由本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龍獲政府批出約 207 萬元貸款,購買一個愉景灣單位。相關單位自 2012 年起由一對夫婦開始租住,龍購入單位後,仍繼續向他租住單位。

申請方:控方結案才提依賴「補充協議」

梁卓然周五陳詞指,龍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翌日,即 2016 年 9 月 29 日向庫務署申請貸款,同時向銀行申請按揭。而龍原審時被指控申請貸款時只呈交臨時買賣合約,沒有遞交「補充協議」。但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龍當時已獲發「補充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法官潘敏琦問梁,原審時辯方有否就此作出盤問,梁解釋,控方於原審時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依賴此文件。彭寶琴反駁指,控方比辯方更早把陳詞存檔法庭,如有問題理應即時在庭上提出,要求重召證人作供。梁回應指,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才首次指出,當時辯方已提出強烈反對。

彭寶琴又指,控方並非只依賴龍在申請貸款當天有欺詐行為,而是當他落實租約後沒有更新情況。

梁卓然另指,龍原審作供時形容自己並不知道相關規定,不知道不能把物業放租,亦不知道要通知銀行有關情況,原審官裁決時沒有提及龍相關證供。

律政司:龍蓄意不遞交「補充協議」欺瞞手段申請貸款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控方於結案時已明確指出會依賴「補充協議」。而原審時,雙方已使用承認事實方式呈遞臨時買賣合約及「補充協議」。控方的檢控基礎為,龍以其手法隱瞞他打算出租單位,以騙取房屋津貼及按揭貸款。

律政司續解釋,「臨時買賣合約」及「補充協議」字眼上有別,前者說明單位會以空置管有權,即以「交吉」形式交易;後者則列明,如單位在成交日時仍有租客,買家(龍少泉)不得因而拒絕完成交易,而「補充協議」用以保障賣家權益,明顯兩份文件字眼說法有分別。龍只遞交說明「空置管有權」的臨時買賣合約,控方認為他蓄意不遞交「補充協議」,以欺瞞手段申請貸款。

律政司: WhatsApp 顯示租客確認會續租

律政司強調,控方亦依賴本案其他證據,例如有 WhatsApp 對話,顯示租客說明會更新租約,續租單位,至同年 11 月確認會續租。律政司解釋,控方當時指控龍置業目標為以租金支付按揭,一直有意放租,非單憑「補充協議」作檢控基礎,另有其他證據推論龍意圖欺詐,並無對其不公。

至於龍辯稱他不知何謂空置管有權,表示依靠妻子處理文件。律政司指原審官已解釋為何沒有接納龍的說法。原審指龍為人謹慎,但聲稱對此事不知情,不接納其說法。

原審拒納龍辯解 裁定蓄意隱瞞詐騙房貸

龍少泉(55歲,退休警司)被控兩項欺詐罪。首項控罪指,龍於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訛稱,將於同年 11 月 30 日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一筆約 207 萬元的購屋貸款。另一項欺詐罪指,龍同時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訛稱,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一筆 390 萬元按揭貸款。

原審期間,龍辯稱遞交申請表時,沒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不知不可把單位出租。但原審法官沈小民認為,他是資深執法人員,不可能把嚴肅的聲明視作信口開河,亦沒有通知署方單位狀況有改動,認為他蓄意隱瞞,以詐騙房貸,裁定他兩罪成,於 2021 年 11 月判囚 18 個月,另須向政府賠償租金得益約 116 萬元。

CACC2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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