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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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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歲退休警司龍少泉於 2016 年,訛稱單位供父母居住,借取政府房屋福利貸款約 200 萬元,及銀行按揭貸款 390 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後實際將其租出,於 2021 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囚 1 年半,去年 11 月底刑滿出獄。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 3  名法官拒批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上訴庭 3 名法官周三(31 日)於高院頒下決定理由。

上訴庭認為,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少泉當時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非不連租約「交吉」的物業。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龍一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理,申請方龍少泉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

梁卓然陳詞指,龍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翌日,向庫務署申請貸款,同時向銀行申請按揭。而龍原審時被指控,申請貸款時只呈交臨時買賣合約,沒有遞交「補充協議」。控方於原審時在結案陳詞階段才依賴此文件。

律政司則指,龍少泉隱瞞打算出租單位,騙取房屋津貼及按揭貸款,除了與賣家簽訂的補充協議外,另有相關 WhatsApp 對話,顯示租客隨後有商討及落實租約。而龍只遞交說明「空置管有權」的臨時買賣合約,控方認為他蓄意不遞交「補充協議」,以欺瞞手段申請貸款。

判詞:上訴人知悉該物業不能出租

判詞回應指,控方案情並非指買賣合約就空置管有權的條款造假,亦不以補充協議作基礎。其檢控基礎一直指,龍知悉該物業不能出租規定,但卻隱瞞並騙取貸款,而補充協議只是證據一部分。辯方在結案陳詞投訴控方依賴補充協議,構成不公,但辯方亦沒要求重開辯方案情等。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以偏離控方案情的檢控基礎將龍定罪,原審處理補充協議的比重,亦沒有令審訊變得不公。而且原審官已詳細處理重點爭議事項,列出分析,沒有含糊之處。

而且原審官分析重點在於龍當時的認知及心態,裁定他清楚知道涉案物業於交易日連有租約,且原租客與龍簽租約。繼續租住該單位。

上訴庭認為,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當時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非不連租約「交吉」的物業。故原審法官裁定龍清楚知道「交吉」的意思,但卻在有關申請表陳述該物業是「交吉」出售,又沒有將補充協議一併呈交,原審絕對有權達致有罪的裁決。

原審拒納辯解 裁定蓄意隱瞞詐騙房貸

龍少泉(55 歲,退休警司)被控兩項欺詐罪。首項控罪指,龍於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訛稱,將於同年 11 月 30 日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一筆約 207 萬元的購屋貸款。

另一項欺詐罪指,龍同時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訛稱,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一筆 390 萬元按揭貸款。

原審期間,龍辯稱遞交申請表時,沒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不知不可把單位出租。但原審法官沈小民認為,他是資深執法人員,不可能把嚴肅的聲明視作信口開河,亦沒有通知署方單位狀況有改動,認為他蓄意隱瞞,以詐騙房貸,裁定他兩罪成,於 2021 年 11 月判囚 18 個月,另須向政府賠償租金得益約 116 萬元。

CACC2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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