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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貼「撐警」友人資料後鎅傷對方 34 歲男子傷人、搶劫罪成 還押 8.22 判刑

連儂牆貼「撐警」友人資料後鎅傷對方 34 歲男子傷人、搶劫罪成 還押 8.22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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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34 歲港鐵車長疑將一名曾轉發「撐警」帖文的女友人資料,張貼在九龍灣連儂牆,對方發現後欲拍攝,遭車長鎅傷額角及搶去電話。被告被控傷人及搶劫兩罪,周二(26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黃國輝指,事主作供清楚直接,傷勢亦與遇襲經過吻合,相反被告供詞不合理。法官指本案嚴重,監禁式刑罰是唯一考慮,押後案件至 8 月 22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官:被告傷勢明顯被利器鎅傷

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指,從女事主陳煥明的受傷照片可見,她的頭部包着紗布,上衣染有大量血漬,明顯是被利器鎅傷而流血。辯方質疑,涉案傳單沒有被告指模,法官認為戴手套或是其中一個因素,「無指模不等於無接觸」。

官:事主作供清晰 被告供詞不合理

法官認為,陳作供清楚直接,傷勢亦與遇襲經過吻合,認為事件如陳所指,她於 2019 年 5 月與被告及另外兩人到瑞士旅遊前,曾將護照資料 WhatsApp 給被告,其後陳在微信「點讚」一個「撐警」帖文後遭起底。

案發當日,陳發現被告在九龍灣連儂牆,張貼印有其個人資料的單張,遂拿起手機拍攝被告。對方發現後隨即衝向她,並以鎅刀鎅傷其左額角及踢臀部。期間陳的胞弟致電她,陳將她推倒在地並搶走電話。法官認為,上述情節「一環接一環」,陳亦不可能弄傷自己頭部以誣衊被告。

被告供稱,兩人在天橋相遇後,陳指責他將其資料公開,繼而上前掌摑。法官質疑,兩人年紀、身形有差異,陳不可能有如此「攻擊性」,認為被告說法不合邏輯及不合理,拒絕接納其供詞,裁定傷人及搶劫罪成。

辯方盼判社服令 官:佢唔係 17、18 歲啲𡃁仔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踏實、奉公守法,更獲得「傑出員工獎」。辯方又指本案事出突然,鎅刀並非作傷人意圖,盼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質疑「佢唔係 17、18 歲啲𡃁仔」、「你又解釋下,鎅傷人哋個頭,咁都可以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指本案嚴重,「即使紀錄良好嘅人,咁嘅案情下,完全唔會判社會服務令」,認為監禁式刑罰是唯一考慮,將案件押至 8 月 22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被告被控傷人及搶劫兩罪

34 歲任職港鐵車長的被告王正(又名劉嘉祺),被控傷人及搶劫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港鐵九龍灣站 B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非法傷害及搶劫陳煥明。

DCCC 11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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