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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律政司:撤限影響證人利益 官質疑

鄒幸彤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律政司:撤限影響證人利益 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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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的鄒幸彤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她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其決定,周二(12 日)在高院開審。

鄒一方指,按法例裁判官無酌情權拒撤限,即使有權,拒撤限亦忽略了「司法公開」原則。律政司則指,法庭有權拒申請,而撤限將影響證人利益。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質疑,若律政司邏輯成立,則交付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庭程序,亦應限制報道,又指法庭可頒匿名令保護證人。法官押後 9 月 1 日或之前頒下判決。按早前排期,被指煽動顛覆案將於 9 月 14 日再處理交付程序。

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鄒幸彤揮手,並高喊:「加油」、「聽日見」。
鄒幸彤一方:裁判官無權拒撤限
律政司:法庭有權否決

司法覆核由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申請人為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由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鄒幸彤一方早前在入稟狀指,《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列明,「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shall)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認為裁判官羅德泉並無酌情權拒絕其申請,但羅否決申請「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成特權」,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羅的決定。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今引述案例指,條例中的「shall」應理解為「may(可)」,即當被告提出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申請時,法庭有權否決。

戴啟思:裁判官忽略司法公開原則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駁指,如條例中的「shall」是指「may(可)」,那麼酌情權就是「流動(free-floating)」,根本不需要條例限制。

戴啟思又提出另一情況,指如條例設有酌情權,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亦忽略「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錯誤行使酌情權。

馬嘉駿:撤限令證人有壓力
官:其他程序亦應禁報道?

馬嘉駿指,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會帶來風險,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當時裁決所言,會惹來攻擊性的評價,亦為日後出席審訊的證人帶來心理壓力。

法官李運騰質疑,若馬的邏輯是正確,報道限制應該應用在所有程序,而不限於交付程序,而證人或會在一場審訊中長時間作供,傳媒亦會報道,反問馬會否出現相似效果(為證人帶來心理壓力)。馬回應,相關問題會由負責審訊的法官處理。

法官亦提及,裁判官指報道會引致廣泛討論,令很多人到法庭,因而影響秩序造成混亂,他卻不明白當中關係。法官又指,若有人在法庭鬧事(trouble makers),反問為何不直接禁止相關人士進入法庭。

馬:要保障控方及證人利益
官:可頒匿名令

馬嘉駿又指,公平審訊不僅保障被告利益,還要保障控方及證人利益。法官聞言稱,法庭有不同方法保障證人利益,例如匿名令,又以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為例,指「由 3 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仍能確保公平審訊」。

法官又指,自己審案亦曾面對各方批評,但從未受影響,質疑若傳媒報道而引發社會討論,如何會影響司法公正。

此外,馬嘉駿提出即使法庭判申請方勝訴,應待案件下一次 9 月在裁院提訊時,再由裁判官羅德泉作決定,而非立即頒令撤限,指因為一旦撤限,傳媒將可報道早前的所有交付程序的內容,望能避免爭議。戴啟思則指法庭應立即頒令撤限。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 9 月 1 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指煽動顛覆案 9 月中再處理交付

按早前排期,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將於 9 月 2 至 13 日,閉門處理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並於同月 14 日再處理交付高院程序。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除非裁判官解除限制,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程序的聆訊內容,只可報道裁判官、被告、律師姓名、被控罪行,以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的決定等資料。

HCAL 4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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