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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指官無權拒絕其申請

鄒幸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指官無權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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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於周二(31 日)進行提訊日。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周一(30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早前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鄒幸彤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錯誤行使法例沒有賦予的酌情權否決被告申請,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成特權,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羅官撤銷報道限制。

至於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今早第三次提訊,鄒幸彤要求「初級偵訊」,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訂定 8 月 10 日處理。其餘 3 名被告,即支聯會、李卓人及何俊仁,則押後 6 月 24 日再作第 4 次提訊日。(另見報道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有關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源自《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的規定,當中訂明除非裁判官解除限制,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程序的聆訊內容,只可報道裁判官、被告、律師姓名、被控罪行,以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的決定等資料。

入稟狀指,支聯會案於今年 2 月進行提訊日時,申請要求取消報道限制。相關爭議原定排期 3 月處理,最終因疫情押至 4 月 25 日提訊。羅德泉聽取陳詞後,駁回申請。

羅當時提出的理據如下:

1. 當被告要求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法庭在公平審訊的原則下,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

2. 本案引起廣泛關注,被傳媒大肆報道,在聆訊時更有旁聽人士大聲叫囂,出現秩序問題,另有社會人士提出帶有攻擊性的意見。

3. 若要解除報道限制,則需要由始至終解除,以免引|起猜疑。但此舉會令案件未審已惹來廣泛及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亦會為日後出席審訊的證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畏懼、卻步,削弱公平審訊。

4. 由於案件已廣泛報道,若有人希望參與辯方案情,包括出庭作證等,一定已經知悉,亦有很多渠道與辯方聯絡,故不會對辯方構成不公。

入稟狀:法庭沒有權拒絕申請

鄒幸彤一方在入稟狀反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羅德泉並無酌情權拒絕其申請。第 87A 條中列明,「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 (shall) 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換言之,當被告提出申請時,法庭須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沒有權否決。

入稟狀指,參考立法原意,亦指明條例的唯一目的為保障被告人,以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而根據英國案例,即使被告要求撤銷報道限制的申請,會對同案其他被告構成影響,法庭都沒有權拒絕其申請。

入稟狀:決定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特權

鄒一方續指,即使法庭有權拒絕被告的申請,裁判官今次的決定,亦破壞及忽視了公開審訊的原則,強調普通法要求公義須彰顯於人前,以維護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當羅德泉要求被告申請撤銷限制須交出理據,他已經破壞了公開審訊的基本原則,令其由權利變成特權。

此外,鄒一方認為羅德泉作出決定時,錯誤把公眾秩序及控方證人可能會承受的壓力考慮在內,強調被告獲公開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應因一些公眾人士可能有的負面行為而被剝奪。目前亦沒有證據顯示,法庭程序有被破壞的風險,威嚇控方證人身分的風險亦非真確。

入稟狀:以公平審訊為名 侵害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入稟狀強調,傳媒僅僅報道被告人被檢控,與公平準確報道交付程序的兩種報道本質上並不一樣。羅在得知辯方案情前,不應假設早前的報道,沒有對被告造成偏見。鄒一方又批評,羅官沒有考慮維持公眾對司法信心的重要性,指禁止報道只會引起猜疑及不信任,更甚可能對司法機構的名譽造成破壞。

鄒一方重申,公開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但現時卻以公平審訊為名,侵害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於案件正進行交付程序,將繼續限制傳媒報道,希望法庭批准盡快召開聆訊處理(Expedited Hearing)。

今再提訊以交付高院審理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4 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同為前副主席的鄒幸彤。

他們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

HCAL 4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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