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三(21 日)進入第 5 天審訊,鄭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出,鄭遭《華》解僱同日召開記者會,目的是「搞大件事」,又指鄭藉記者會施加壓力,令《華》知道她有能力令事情升溫。鄭均不同意,指這是舉行記者會的結果,而非目的。
辯方另指出,鄭向勞工處投訴後,向傳媒聲稱與《華》一方的溝通及調解無效,質疑她隱瞞所提出的 300 萬元和解金方案,又質疑她是「敲詐」僱主。鄭否認,指即使她與僱主達成和解,對方仍要面對刑事責任,又提及許多企業將支付罰款或和解金,作為營運成本的一部分,而她反對相關做法。
第四日審訊|鄭否認「刻意隱瞞」參選 重申參加工會屬法定權利
辯:鄭因沒事前通知上司而致歉
鄭澄清是對上司做法感遺憾
代表被告《華》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周三(21 日)繼續盤問原告鄭嘉如,並引述鄭與其上司 Deborah Ball 的通話內容,當中鄭向對方表示「對為你帶來的任何不便,我深感遺憾和抱歉(I regret and I am really sorry for causing any inconvenience)」。
辯方指出,鄭知悉參選記協主席前需獲《華爾街日報》批准,因此她為沒事先通知公司一事致歉。鄭不同意,澄清指她認為 Ball 的做法違反《僱傭條列》,故其說法是對 Ball 的言論感到遺憾(sorry),並重申《華》不可拒絕其參加工會的法定權利。
鄭否認為「搞大件事」而召開記者會
辯方指,《華》於 2024 年 7 月 17 日解僱鄭嘉如,她遂在同日就此事舉行記者會,關注她當時有否聯絡律師。鄭指,她在被解僱前曾聯絡數間律師樓,惟當時尚未聘請任何律師,直至記者會後數天至一周後,才正式聘請律師,並與對方討論其情況。
辯方續指,鄭召開記者會的目的是「搞大件事,搞大佢」。鄭回應指,這是舉行記者會的結果,而非其目標。
辯方又指,當鄭舉行記者會時,她已打算展開訴訟。鄭同意。辯方遂指出,鄭藉記者會向《華》施加壓力,令《華》知道她有能力令事情升溫(you wanted the company to know you are capable of escalating the matter up)。鄭均不同意。
辯:《華》案發前已改變鄭的報道範疇
鄭嘉如早前供稱,《華》的國際版總編輯 Gordon Fairclough 親自來港,向鄭解釋解僱的原因,指鄭原本的職責會分配到其他地區。辯方指出,《華》解僱鄭嘉如後,其職位無人接替。鄭稱不清楚。
辯方續指,由於《華》需重組架構,故曾在 2024 年 5 月裁員,及後鄭被通知毋須報道香港新聞,只需集中報道中國汽車業的新聞。鄭同意。
辯方指出,當《華》知悉鄭參選記協主席前,《華》已改變她的報道範疇及性質。鄭亦同意。
辯:藉向勞工處投訴為名「敲詐」
辯方引述鄭嘉如的律師代表於 2024 年 8 月 16 日,向 Dow Jones 發送的電郵,當中鄭一方提及不希望發生衝突及訴訟(prevent confrontation and litigation),冀雙方可透過溝通以達致共識,避免事件繼續升溫。
辯方指出,上述電郵反映鄭不欲展開民事訴訟及刑事檢控。鄭不同意,指她只是不欲在勞資審裁處展開民事申索,並補充刑事投訴(criminal complaint)在其考慮之列。
辯方續指,鄭一方在談判過程中,曾向《華》提出支付和解金 300 萬元的方案,以換取鄭簽署「不貶損協議(non-disparagment agreement)」等條件。鄭同意,指金額是考慮到《華》對其本人以及記協所造成的聲譽損害,又指她會將大部分和解金捐至記協。
辯方遂指出,300 萬元和解金方案,與鄭的僱傭合約無關,鄭只是藉向勞工處投訴為名,「敲詐(extort)」《華》一方支付相關款項。鄭否認。
鄭:僱主不應以賠償免除責任
辯方指出,鄭向勞工處投訴後,曾再召開記者會,當中鄭聲稱與《華》一方的溝通及調解無效,亦沒提及鄭一方所提出的 300 萬元和解金方案,質疑鄭向傳媒說謊。鄭回應指,雙方就調解方案存在很大分歧,認為毋須向傳媒解釋沒達成的條款。
鄭續指,即使《華》與其達成和解,《華》仍需面對刑事責任,她仍有權向執法機關舉報,執法機關亦可主動調查《華》。鄭又指,認為僱主不應以賠償免除責任,惟現時許多企業已將支付罰款或和解金,作為營運成本的一部分,故她反對該些企業的做法。
鄭否認「刻意隱瞞」參選
鄭嘉如去年 12 月 22 日開始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供稱在記協選舉前夕,直屬上司要求她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其後人事部職員亦發電郵指,鄭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華》正式解僱,理由為她的職位會分配到其他地區。
辯方續盤問鄭,指出鄭參選應通知公司,亦關注她將成為記協代表人物,會與公司扯上關係。鄭則指,主席不一定任發言人,當時曾提出可與公司商討是否兼任發言人,否認「刻意隱瞞」參選一事,並強調參加工會是其法定權利。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