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合約分判商董事及 3 名僱員被指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去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囚 14 至 21 個月,案件涉款近 456 萬元,當中首被告劉浩基得益 237.5萬元。案件周一(21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庭處理首被告的沒收令。法官譚思樂終下令充公被告保釋金 、銀行戶口結餘共 65 萬元,及兩部總值 3 萬港元的車輛,被告須在明年 3 月 21 日前繳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水務署合約分判商董事及 3 名僱員被指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去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囚 14 至 21 個月,案件涉款近 456 萬元,當中首被告劉浩基得益 237.5萬元。案件周一(21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庭處理首被告的沒收令。法官譚思樂終下令充公被告保釋金 、銀行戶口結餘共 65 萬元,及兩部總值 3 萬港元的車輛,被告須在明年 3 月 21 日前繳交。
水務署合約分判商董事及 3 名僱員涉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發放近 456 萬元服務費,4 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周二(18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14 至 21 個月。
辯方求情指,案發正值新冠疫情,經濟不佳,難聘請具相關技術工人,首被告為免公司倒閉而犯案。法官指,辯方無法解釋工人需具備甚麼技能,而疫症期間理應有不少人在找工作,拒納人手不足之說,又指本案性質嚴重,涉案行為會影響公眾利益。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