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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保險公司訛稱出意外 酒吧經理詐騙賠償金罪成候判

涉向保險公司訛稱出意外 酒吧經理詐騙賠償金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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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歲酒吧經理被指於 2016 至 2018 年間,向友邦保險訛稱發生意外請病假,詐騙逾 4.7 萬元賠償金,被控 4 項串謀詐騙罪。裁判官王證瑜周四(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當中兩罪罪成,還押 6 月 14 日判刑,下令被告賠償涉案 1.8 萬元,並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在聲稱的意外發生前,已與他人討論看醫生求診。他在申請表又聲稱有向上司請病假,但他在錄影會面承認沒有放病假,其陳述必屬虛假及不誠實,故被告行為令友邦蒙受損失,令他獲發賠償金。
官:錄影會面可呈堂

庭上被告需要泰文翻譯,裁判官引述案情指,辯方爭議兩次錄影會面是否可呈堂。辯方爭議廉署人員在會面時沒有讓被告選擇語言,但裁判官指廉署人員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翻譯,而且他們一直與被告以廣東話溝通,被告在提問下表示明白,他擁有香港身份證超過 7 年,相信他精通廣東話,接納錄影會面準確性。

官:被告在聲稱意外發生前已商討去求診

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針對首兩罪,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表上的醫療費用資料屬虛假。但被告在表上聲稱有交病假紙予上司請病假,此陳述必屬虛假及不誠實,因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亦承認沒有放病假。而保險公司職員指,若得悉申請表有虛假資料便不會批出申請,故被告行為令友邦蒙受損失,令他獲發賠償金。而且他在聲稱的意外發生前,已與其他人討論要看醫生求診,故被告與他人串謀犯案。

另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外兩罪,被告於聲稱意外發生當天及之後,才與他人討論看醫生,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與人串謀犯案,故此兩罪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同意賠償,亦不能在已任職 9 年的酒吧繼續工作。裁判官遂下令被告賠償涉案的 18,282 元,並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尹浩然(36 歲,酒吧經理)被控 4 項串謀詐騙罪,他被指於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期間,4 度與劉承恩和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不誠實地虛假表示,看似附以證明文件支持的意外保險索償申請為真確,從而致使友邦核准申請,並向被告發放賠償金和發還醫療費用約 4.78 萬元。

ESCC1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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