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重審被裁831灣仔暴動罪成判監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陳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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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被裁罪成判囚 

本案有 4 名被告被上訴庭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均為重審時年齡)、鍾嘉能(32 歲)、龔梓舜(27 歲)及陳虹秀(48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答辯,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禁 3 年 9 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指,陳用咪向警高呼「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向香港市民開槍」,但當時警方沒推進,認為陳的言論失實、具挑釁性。

官: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

官指,陳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推論陳有意圖參與暴動,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官又指,陳沒勸喻示威者停止暴力及離開,認為她「明顯偏幫與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

其餘 3 人於 2024 年 9 月 5 日認罪,還押逾 7 個月後,被判監禁 2 年 5 個月。官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被告罪責相若,罪責不是最低,必然較純粹以同色衣着身處現場鼓勵的人士高。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已離職的區院前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見報道

CACC106/2025(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