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時一同墮地,被警員移動上警車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關節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5 人陪審團上月以 4:1 大比數,再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再次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
《法庭線》整理 2014 年至今,至少有另外 3 宗事件指控警員在警車上毆打,相關的投訴未能證明屬實,但引起在警車內安裝閉路電視鏡頭的討論,而當局屢指需考慮保護個人私隱。
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指,若可防止及協助偵查罪案,政府應考慮安裝,建議警方可貼告示或作口頭通知,平衡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權。
前警司黎家智則指,警隊有內部文化,若長期攝錄警車內情況或會令警員覺得「想透透氣,鬆少少都唔得」,但警車內攝錄亦可保障警員,陪審團的建議「無可厚非」需要考慮,建議讓警員在接報後才開始車內的錄影,以及進一步普及使用警員隨身攝錄機。
《法庭線》向警方查詢,有否就警車內安裝攝錄鏡頭一事作研究、有沒有計劃推行。警方表示,會因應是次死因裁判庭的建議進行檢視。

西隧大樓 CCTV 成關鍵證據
警車曾關燈情況未釐清
陳輝旺第二次死因研訊今年 7 月 31 日審結,庭上揭露陳被拘捕及帶上警車期間曾反抗,而西九龍衝鋒隊警員林偉榮一度以「手臀環頸」方式將陳移動。5 人陪審團以 4:1 裁定陳「非法被殺」,結果與 2018 年第一次研訊一致。
研訊各方採納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鏡頭拍攝到警員將陳輝旺帶上警車的過程,成為關鍵證據,但未能拍攝到警車內的情況,以致直至研訊結束,涉案時段內的警車上情況仍未能完全釐清。
據片段,陳輝旺被警員林偉榮、馬振康移動上警車後,一度下警車,他手腳放軟、跌坐地上。惟陳被帶上警車之後,車內有約 15 分鐘時間關燈。家屬方指,馬振康曾在警車內拳打陳,馬否認,並指陳踢腳,而他在車上按着陳的雙腳,又稱相信陳下車時感疲累。
陳輝旺女兒:若當年有鏡頭
事情可否水落石出?
陪審團在達成裁決後,向警方提出建議,指案件反映警員的失當行為,或會對被捕人士生命構成威脅,為達監察之效,促請當局在警車內增設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士之生命安全。(見報道)2018 年第一次研訊中,陪審團亦曾提出相似的建議。
陳輝旺的女兒接受《法庭線》訪問,指陪審團的建議「非常具體及明確」,促請當局認真回應及考慮。她提及爸爸身上有 20 多處非致命的瘀傷,而他生前指遭警員用警棍毆打,但可惜警車上沒有錄影鏡頭,「我爸滿身瘀傷的原因依然成謎」。
陳的女兒續問,「到底我爸雙手被反鎖、被箍上警車後,在那狹小空間的 20 分鐘裡,發生甚麼事?若果當年警車有錄影鏡頭,這 20 分鐘所發生的事情可否水落石出?」又指作為市民亦非常關注私隱問題,惟相信只要設立嚴謹程序就能保障私隱,同時有助社會維護公義與揭露真相(見報道)。
2014 年至今
至少另 3 宗警車上襲擊指控
《法庭線》翻查資料,2014 至今至少有另外 3 宗事件,涉及指控警員在警車上襲擊、毆打(詳見文末表)。
第一宗發生於 2014 年 6 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前期工程撥款,逾 300 名示威者集會反對撥款,其後演變成衝擊行動。其中 4 名示威者稱被捕之後在警車上遭警員毆打、扯耳朵等。
第二宗為「旺角騷亂」,2016 年 2 月 8 日,食環署在旺角掃蕩無牌小販,部分市民及「本土派」組織成員與警方爆發衝突,有被捕者事後投訴在警車內遭警員毆打。
第三宗事件為前社民連成員吳文遠於 2017 年 7 月 1 日前往會展示威時,被警員帶上警車,吳其後稱被警員扯頭髮撼向車窗、襲擊下體等,有傳媒拍攝到吳在警車上疑被扯着頭髮的相片。
據監警會相關年度的年報,最後未有 3 宗個案相關的投訴獲證明屬實,當中吳文遠指稱警員說粗言穢語、毆打、行為不當的投訴,被列為「無法證實」。但事件均曾引起在警車內安裝閉路電視鏡頭的討論。

歷任保安局長、前警務處長稱
警車內鏡頭引伸私隱問題
歷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李家超、鄧炳強,以及警務處前處長盧偉聰等官員,曾就警車內安裝鏡頭的倡議回應。
綜合各官員,警車不僅接載警員及被捕人士,還會接載受害者、證人等,需考慮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被捕者的身分被過早披露,在日後的審訊中對他們造成不利;亦需保障警車內人士的個人私隱及權利。
前私隱專員:若可保安全
「我諗好多人都唔想要呢個私隱」
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現時有不少公眾地方已安裝攝錄鏡頭,認為在警車、交通工具等公眾地方內,安裝具錄影、錄音功能的系統並非特別情況。他指出,若然攝錄是為防止及偵查罪案等,政府就應考慮安裝相關設備。
黃引述《私隱條例》指,在防止罪行的情況下,可豁免收集資料前須得到資料當事人(市民)同意的規定,惟資料收集者應清楚列明收集資料的目的。
黃建議,若在警車內安裝攝錄機,警方可在鏡頭旁貼上告示以通知在場人士,或攝錄前口頭通知,從而平衡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權,「表面睇起上嚟係私隱問題,但如果呢個私隱係會救到一個人嘅命、保障到佢嘅安全嘅話,我諗好多人都唔想要呢個私隱」。
前警司:或影響士氣、專業觀感
建議接報後才開機錄影
前警司黎家智則指,現時前線警務人員面對不少壓力,例如日常處理案件時,不時會受到市民的批評,若長期攝錄警車內的情況或會令到警員覺得在執勤後、回到警車時,仍然受到攝錄機的監管,「想透透氣,鬆少少都唔得」,影響警隊士氣。
黎又指,警隊有內部文化,部分警員執勤時、在警車上的對話未必可完全公開,例如當警車內有較新加入的警員,警長或有經驗的警務人員「會教佢哋做嘢」,認為若相關情況被攝錄及公開,或會導致市民誤解,質疑警方的專業性。
惟黎認為,在警車內攝錄亦可保障警員,有需要時亦可作為證據證明警員是依法辦事,指陪審團的建議「無可厚非」是需要考慮的。黎建議,可考慮讓警員在接報後才開始車內的錄影,以及進一步普及使用警員隨身攝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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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部分地區
警車內裝錄影鏡頭
翻查資料,現時部分國家的地區警隊,已實行在警車車廂內安裝錄影鏡頭的措施。
英國倫敦都會警察廳(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曾於 2015 年公布,將會在所有在倫敦使用、運送被拘留人士的警車安裝 5 個錄影鏡頭,其中有 3 組鏡頭及 3 組收音咪,監察車廂內的情況。
警察廳又指,當警車引擎開啟時,整套錄影、錄音系統會同步啟動,並在引擎關閉後的 30 分鐘內持續錄影。若相關片段沒任何刑事證據或警務用途,所有收集的影音紀錄會在保留 22 天後被覆寫。
美國洛杉磯警察局(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則於 2023 年 5 月宣布,升級警車內的攝錄系統,可至少拍攝到乘客的上半身。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