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男警涉上周二(6 日),在警察東九龍總區總部,駕駛私家車時撞到一輛警車,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該男子被控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等 4 罪,案件周四(1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2 月 26 日,以待進一步調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交出駕駛執照、不可駕駛任何車型的車輛。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7 歲男警涉上周二(6 日),在警察東九龍總區總部,駕駛私家車時撞到一輛警車,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該男子被控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等 4 罪,案件周四(1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2 月 26 日,以待進一步調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交出駕駛執照、不可駕駛任何車型的車輛。
有市民周四(25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於 2023 年 5 月,有警車疏忽駕駛而引致損失及個人受傷。市民向駕駛警車的警員,及由律政司代表的警方追討賠償,入稟狀未有列明賠償金額。
死因庭今年 7 月裁定的士司機陳輝旺「非法被殺」,陪審團向警方建議在警車安裝可收音的錄像鏡頭,保障被捕人的安全。陳輝旺的女兒回覆《法庭線》指,建議「非常具體及明確」,促請當局認真回應及考慮。
女兒提及,爸爸因警員箍頸致全身癱瘓,幸好西隧的錄影鏡頭拍攝了當刻情況,否則箍頸致癱的原因只會石沉大海,但爸爸身上亦有 20 多處非致命的瘀傷,他生前指遭警員用警棍毆打,但可惜警車上沒有錄影鏡頭,「我爸滿身瘀傷的原因依然成謎」。
女兒續問,「到底我爸雙手被反鎖、被箍上警車後,在那狹小空間的 20 分鐘裡,發生甚麼事?若果當年警車有錄影鏡頭,這 20 分鐘所發生的事情可否水落石出?」
她又指,作為市民亦非常關注錄影鏡頭衍生的私隱問題,爸爸曾申請西隧片段被拒絕,最後經由死因庭申請才能查看當晚片段,反映只要設立嚴謹程序就能保障私隱,同時有助社會維護公義與揭露真相。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時一同墮地,被警員移動上警車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關節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5 人陪審團上月以 4:1 大比數,再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再次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
《法庭線》整理 2014 年至今,至少有另外 3 宗事件指控警員在警車上毆打,相關的投訴未能證明屬實,但引起在警車內安裝閉路電視鏡頭的討論,而當局屢指需考慮保護個人私隱。
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指,若可防止及協助偵查罪案,政府應考慮安裝,建議警方可貼告示或作口頭通知,平衡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權。
前警司黎家智則指,警隊有內部文化,若長期攝錄警車內情況或會令警員覺得「想透透氣,鬆少少都唔得」,但警車內攝錄亦可保障警員,陪審團的建議「無可厚非」需要考慮,建議讓警員在接報後才開始車內的錄影,以及進一步普及使用警員隨身攝錄機。
《法庭線》向警方查詢,有否就警車內安裝攝錄鏡頭一事作研究、有沒有計劃推行。警方表示,會因應是次死因裁判庭的建議進行檢視。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20 日)進行第 13 日研訊。
伊利沙伯醫院主診醫生麥彥豐指出,陳入院的第二日凌晨,陳的四肢可凌空活動、沒投訴過頸痛,但第三日早上便出現新發性頸痛、四肢虛弱,經緊急磁力共振測試後發現,其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麥曾在第二次於家人會面時稱,病人的傷勢不似是自己刻意造成。麥稱是根據其臨床經驗及觀察其他病例得出的結論。
為陳進行精神評估的醫生楊天恩稱,當時診斷陳患譫妄。他同意家屬方提出,頸椎移位的長者有高風險患譫妄,但指陳有其他身體狀況,不能確認頸椎移位是原因。研訊下周一續。
第 12 日研訊|救護員見警車搖動料有反抗 確認事主上警車後有人呼痛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四(19 日)進行第 12 日研訊。
時任救護員黃仲健供稱,曾目睹死者身處的警車搖動,認為代表車內可能有反抗或掙扎,故通知身旁的隊目,「睇吓會唔會有機會有人受傷」,惟對方稱「唔好理呢啲嘢」。對於陳被搬上擔架床時的狀態。黃稱「我淨係可以用一個字形容,『謝』。」
家屬方代表引述黃於 2013 年 1 月的口供,提及黃在救護車上時,提到有警員稱「你唔好再郁,再唔合作就拉你」,當死者上警車後,黃再聽到有人大叫「哎呀,好痛呀」,黃均確認。黃又指,陳上救護車後稱「好痛」、「警察打人」,又同意因手銬壓住手腕感不適,故與隊目二人把陳「反轉」由躺臥轉為俯臥,其後陳自行以「頭仰高、下巴貼床」的姿勢趴下。
第 11 日研訊|救護員同意陳或於開車時已俯臥 醫生指「無理由由佢趴喺度」
2022 年 8 月早上,一輛警車在火炭路發生交通意外,涉事警車司機及香港警務處周一(4 日)被人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損失、利息及訟費等;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入稟狀指,意外是因警車司機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等引致。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拘捕多人。案件中 16 人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當中一名 25 歲男子譚志達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告在警誡下即時認罪,周三(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案情指,譚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 759 至 761 號,因不滿放工後沒有地鐵回家,用腳踢車牌為 AM7233 的警車,在車身右則留下約 6 寸凹痕。涉事警車維修費用為 2,400 港元。案情指,停泊於涉案警車後,另外兩架警車的司機聽到巨響,上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認罪,向警員解釋「放工冇地鐵搭好嬲,發洩吓,俾次機會。」 裁判官林子康考慮到被告警誡下即使承認控罪,案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一起行事,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裝備,事後表現充份悔意,重犯性低。官特別考慮到,被告願意向政府賠償維修費用,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
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供稱,案發時涉案警車平均時速一度達 95 公里,雖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被告作供指,他當時正在追截懷疑販毒的士,當見到有途人已減速轉線,同意案發時超速,但稱不認為會構成危險。 控方指,警方超速追截受警隊使用武力原則約束,目的要為拘捕涉及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嚴重違規司機,並不包括跟蹤。控方又指,被告當時並非拘捕而是跟蹤行動,被告同意。裁判官屈麗雯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019 年 8 月 10 日,紅磡爆發示威,28 歲保安員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21 個月。保安員周二(9 日)入稟區院,向律政司司長索償,指警員在警車及警署內,對他施加不合法武力,要求法庭下令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翻查報道,辯方於案件 2021 年初審訊時指出,警員將原告帶上警車時,用警棍捅其背及肩,又捏其下體,又指原告在警署內遭警員推跌;拘捕警作供時否認上述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