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6小時未有結論 官押後至周四續

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6小時未有結論 官押後至周四續

分享:

下午約 5 時,周至偉宣布陪審團商討逾 6 小時仍未有結論,押後至周四早上再續。周向陪審員稱,「知道你們需要時間繼續商討,為了不要讓你們感到時間上有壓力,會安排今晚的膳食和住宿,明天回來繼續商討」。

官:不適宜提供「嚴重疏忽誤殺」為基礎
達至「非法被殺」的裁決

周至偉周一引導時指,今次研訊有證供支持 5 個死亡結論,包括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存疑裁決,並解釋不同的判斷標準。

周至偉周三繼續引導,指代表家屬方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以及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都曾就以「嚴重疏忽誤殺」作為基礎達至「非法被殺」裁決作出陳詞。惟周指,考慮後認為今次研訊不適宜提供該基礎,陪審團只需考慮以「非法行為誤殺」為基礎達至「非法被殺」裁決。

周指,兩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及梁漢邦,各提出不同的受傷機制以解釋陳輝旺的頸傷,只有肯定李淵粦的主張,即陳的頸椎關節脫位是由林警帶陳上警車的行為所致,陪審團才需要繼續考慮「非法被殺」。

周續指,即使陪審團接受李,而不接受梁主張的受傷機制,仍需考慮梁的機制是否「有可能是事實」,若果有可能,即存有合理的懷疑,便無法滿足達至「非法被殺」裁決的「毫無合理懷疑」標準,亦即無法達至該裁決。

法律101|「死因研訊」與刑事審訊有何分別?
法律101|甚麽是「陪審團制度」?誰有資格擔任?

官:倘認為林警說法「有可能是事實」
不需考慮「非法被殺」

周至偉重申,「非法行為誤殺」需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標準下,肯定林警「以死者頸部為目標,作為帶死者上警車的手法」的行為是具意圖、非法、危險的。

周指,陪審團需考慮林警的手臂和陳輝旺頸部的接觸「係咪一場意外」。周引述林警供稱,並非以陳的頸部為目標,因陳掙扎轉動,林的手臂才落在陳頸上,情況純屬意外。

周指,若陪審團接受是場意外,便無需考慮「非法被殺」。而即使不接納是意外,倘若認為林警的說法「有可能是事實」,同樣不需考慮「非法被殺」。

周指,就行為是否非法,陪審團應將林警的行為連同當時的整體環境一併考慮。他指,警員有權在執行警務時適當使用武力、遇到對抗時可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的武力;若武力程度非合理相稱,便不屬於合法武力。

至於是否合理相稱,周指是視乎環境而定,故陪審團應綜合事件及環境,包括陳輝旺與乘客曾有肢體衝突、現場表現出抗拒行為等,判斷林警當時是否採取過度武力而構成非法行為。

周指,就意圖方面,除了需肯定林警有意圖將手放在陳頸,亦需肯定他有意圖作出非法行為;若林警根據當時環境,不相信將手臂放在陳的頸部屬非法,即使他對環境判斷認知有錯,亦不算有意圖作出非法行為。

周又指,林警並無表示,相信將手臂放在陳頸不是非法行為。至於行為是否危險,判斷標準是客觀而言,一名清醒而合理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是危險的。

官指陪審團重要功能是提改善建議

周至偉續指,陪審團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於死因研訊中,為防止類似死亡事件發生,或在證據所披露危及生命的情況,就工作系統或方法的不足之處,向相關部門及機構提出改善建議。

周指,本案涉及警務處、消防處、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官完成引導後,5 人陪審團於早上約 10 時 30 分退庭商議。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