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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藏鐳射筆參與示威 事隔近3年被控 罪成還押2.9判刑

青年涉藏鐳射筆參與示威 事隔近3年被控 罪成還押2.9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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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3 日,有人在金鐘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有示威者轉往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2 歲大學生被指管有一支鐳射筆,事隔近 3 年後,被起訴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不認罪,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還押至 2 月 9 日判刑。

被告供稱當日在油麻地參與大專迎新活動,內容包括角色扮演示威者和警察,故獲發鐳射筆和頸巾作道具,裁判官則表示不信納被告說法,稱根據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惟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必定是被告參與違法集會、用鐳射筆攻擊警員。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延誤嚴重,判刑時酌情扣減。

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有警員在太子道西、彌敦道往深水埗方向掃蕩示威人群,到附近的運動場時,看到有示威者聚集叫囂和發射鐳射光。1 名便衣警員之後於屈臣氏附近截停被告,從其褲袋中搜出鐳射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至旺角警署,再度搜身時檢獲 1 條頸巾、 2 個黑色口罩、 1 支鐳射筆、 1 頂鴨舌帽等物品。

被告稱參與迎新活動
獲分發鐳射筆作角色扮演

裁判官提及當時未有鐳射筆的案例,因此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合乎情理」,警員在庭上作供時,亦承認現場確實有不是示威者的人士,他在截查被告前,並未看清楚被告在做什麼。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坦白。

被告供稱,自己當時就讀副學士二年級,於油麻地一間 party room 參加迎新活動,活動內容包括角色扮演示威者和警察。頸巾和鐳射筆則為活動中獲分發的道具,活動完結後,他沿彌敦道回家,沒有理會當時警方對示威人群警告。

被告一度稱不清楚證物鐳射筆
是否其帶出的同一支

被告於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被搜出的鐳射筆是他的物品,但庭上作供時,指自己不清楚該支鐳射筆是否他從 party room 帶出的那一支,稱錄影會面時沒有看清楚。

裁判官反駁指,查看證物只是簡單的動作,加上該鐳射筆的外型簡單、且有銀色鎖匙扣,被告不需要刻意記住也會有印象,被告庭上被盤問時,亦有改口稱證物與他帶走的鐳射筆是同一支,因此不接納其說法。

裁判官強調,警員已即場從被告身上搜出鐳射筆,而當時沒有鐳射筆的案例,警員沒有動機干擾證物,其後鐳射筆亦被存放在上鎖的鐵櫃中,直至專家檢驗證物及呈堂。

被告又指當日在地鐵有人派發黑色口罩給他,他只是「貪小便宜」,裁判官不同意,稱 2 個口罩對被告的價值低,當時也沒有疫情,被告不可能不清楚口罩的用途。

官:被告攜遮蓋面容物品
必然是參與違法示威

裁判官指,裁決重點為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解釋該鐳射筆雖未經任何改裝、又並非為攻擊他人而製造的武器,但如何使用,取決於當時被告的主觀意圖。

裁判官續指,當時有數十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而被告攜鴨舌帽、頸巾、口罩等可以用於遮掩面容的工具,加上鐳射筆屬 3B 級別,照射後可導致人的皮膚輕微灼傷,認為被告攜帶以上物品到場,其惟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參與違法示威,並以鐳射筆照射執法人員,意圖傷害他們,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檢控延誤近 3 年
「冇需要用咁長時間調查」

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嚴重,被告在被捕後獲保釋、更被退回保釋金,直到 2020 年 7 月,警方才向律政司查詢法律意見,律政司於 2022 年 3 月回覆,警方隨後於同年 6 月落案檢控,當時距離案發日已有 2 年 10 個月。

辯方強調本案案情簡單,警方應能快速掌握案情,「冇需要用咁長時間調查」,亦指出案件對被告有相當大的影響,被告已完成副學士課程、成功升大學,現就讀大學二年級,望法庭考慮這是不合理的檢控,判刑時酌情扣減。

裁判官待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 2 月 9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告譚栢俊(現年 22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WKCC20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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