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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電筒照警長罪成提上訴 指原審沒考慮警長或誇大傷勢 高院駁回稱沒理據干預

青年電筒照警長罪成提上訴 指原審沒考慮警長或誇大傷勢 高院駁回稱沒理據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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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歲學生被指 2020 年初趁便衣警長光顧「空姐牛肉飯」,以電筒照射其臉約兩秒,警長事後報稱眼睛不適。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提上訴。

上訴方認為案中警長供詞前後矛盾,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未有充份考慮警長有誇大傷勢之嫌。不過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同意律政司所指,每個人被襲後反應都不一樣,事主「坐低休息」並無不妥,因此沒理據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定,終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事主稱被照射後視力減半

上訴人何梓洋(24 歲,學生),去年 3 月被裁判官黃士翔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美食廣場內,襲擊一名偵緝警長。

控方在原審時指,案發時在場一名警員,見該名偵緝警長臉上有綠色光,沿光源看,便見何梓洋以電筒照他。事主報稱被照後感痛楚,到醫院驗傷。診斷結果指他的雙眼視敏度僅常人一半,即正式視力者 12 米可讀到字體,警長要近至 6 米方讀到。何梓洋其後被搜出背包有一支電筒。

上訴方:事主供詞有誇大之嫌

上訴方質疑,事主供詞前後矛盾,例如他被照後如常返回坐位,行為和其他食客無異,沒捶眼等動作反映痛楚,驗傷時也沒在分流站向醫護人員交待傷勢,而控方亦沒證據證明涉案電筒燈光強度。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充分考慮事主證供,或有誇大傷勢之嫌。上訴方亦質疑,案發過程僅一、兩秒,何梓洋取出電筒後,有可能只是意外射到事主。

律政司:人人受襲後反應不同

但法官張慧玲指,接納律政司的說法,認同每個人被襲後反應都不一樣,事主當時「決定坐低休息」並非不合理。而裁判官觀察到電筒如事主所說,會發出很強的光,故事主感痛楚並不出奇。法官又指,事主驗傷時有向分流護士說明「有唔舒股、流眼水」等。

法官指,本案上訴理由針對裁判官事實裁定,而根據案例,若證供沒有關鍵而重大分歧,影響證人可信程度,上訴法庭沒理據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法官指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犯罪,故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

判詞全文

HCMA 2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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