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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4 人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覆核被拒 官:不符公眾利益

12.25 九龍灣|4 人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覆核被拒 官:不符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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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聖誕節,網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7 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當中 4 人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2022 年 9 月向上訴庭提覆核,建議改判入更生中心或短期監禁,3 名法官即日拒絕申請。

上訴庭周五(2 日)頒判詞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悔意「完全流於表面」,原審考慮不當,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是原則性犯錯、刑罰明顯不足。然而,法官考慮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積極裝備自己,「改變 4 名答辯人的刑罰並不合適,也不符合公眾利益」。
判詞:被告違舍規、提定罪上訴
悔意「完全流於表面」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指,對於被告的悔意、原審判斷案件嚴重性有斟酌餘地。法官指,第四被告林依汶的院舍報告顯示,她曾作出反省、對自己無知的行為感到後悔,但她與梁茵琳不約而同地否認干犯控罪及參與集會,更堅稱沒有留意遊行隊伍。

法官指,林依汶的求情信顯示的「所謂悔意」,止於「影響了市民慶祝節日的心情」、「影響到商戶的營業額」、「忽略到他人的感受」,「與真誠悔意根本沾不上邊」。

而李銘軒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對事件感到好奇才一時失控,雖然院舍報告中,他較能彰顯悔意,「但細讀亦僅是為自己干犯法律,令父母擔憂和為他四處奔波而致歉」。

法官續指,3 名女被告還押期間,違反院舍舍規和紀律,「顯示她們根本沒有正視自己問題的癥結,在羈留期間沒有深切反省,守法或守規矩的意識薄弱」,又指陳楚嵐、李銘軒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認為 4 人的悔意「完全流於表面」。

判詞指原審「有雙重標準之嫌」

就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對本案嚴重性的判斷,法官指他判同案 2 名成年被告監禁時指,「雖然係冇一啲暴力發生咁嘅情況,但亦都唔係一個輕微嘅情況」。惟判 4 名被告時,卻認同辯方大律師所指,本案涉及 「案情較輕微的罪行」,法庭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雙重標準之嫌」。

法官強調,法庭判斷案件情節的嚴重性時,不會亦不應因應被告人成年與否而有所改變。

判詞:原審原則性犯錯
惟 4 人已完成社服令 不適合改判刑罰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阻嚇性刑期實有必要,原審考慮不當,判處 4 名被告社會服務令,「原則性犯錯,(刑罰)明顯不足。」

然而,法官認為 4 人均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梁茵琳、林依汶分別尚有一個月和兩個月便達 21 歲,即是更生中心可接納的年齡上限。律政司一方同意更生中心對兩人而言,並非切實可行的判罰,並建議改判短時間的即時監禁。

法官表示表示不會考慮,指今次覆核聆訊,距離 4 人判刑之日已超過一年,「即使本庭批准刑期覆核,亦會因為等候期間為答辯人帶來的焦慮和不安、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等因素,在刑期上給予扣減」,改判兩人和同案兩名成年被告相若的刑期,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效益。

至於陳楚嵐、李銘軒,法官指兩人的年齡仍適合判處更生中心,但考慮到陳正積極裝備自己,準備到韓國升讀大學課程;李則就讀大學三年級,認為即使以案情而言,兩人適合判入更生中心,「但鑑於在此階段,改變 4 名答辯人的刑罰並不合適,也不符合公眾利益」,終駁回律政司刑期覆核的申請。

4 人非法集結罪成
原審判 240 小時社服令

4 名答辯人為梁茵琳(20 歲)、林依汶(20 歲)、陳楚嵐(20 歲)及李銘軒(20 歲),2021 年 8 月 6 日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成,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分別在兩個時段,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4 人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李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2022 年 7 月被駁回。

同案 3 被告被判監 4 周及 4 月

案件原審的另外 3 名被告:符致安(30 歲,送貨員)、廖林鈞(24 歲,無業)及劉家浩(24 歲,兼職侍應),符、廖於 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判監禁 4 星期,符 2022 年就定罪上訴遭駁回;劉家浩被判監禁 4 個月。

判詞全文

CAAR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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