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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校門縱火罪成 中四男生判入教導所 官:懲罰更生並重 比判監好

青衣校門縱火罪成 中四男生判入教導所 官:懲罰更生並重 比判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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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遭破壞及縱火,案發時 18 歲的中四男生被裁定縱火罪成,周四( 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發生於社會動盪時刻,被告有預謀,若判處監禁,合適刑期應為 3 年。惟考慮被告年輕,法官認為判處教導所,既能就嚴重縱火罪作出懲罰、阻嚇,被告又能在懲教鍛鍊中更生,比判監較好。
求情:被告已上寶貴一課

現年 20 歲的關昊侃被裁定縱火罪成,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24 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求情指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悔意。辯方指,被告在本案已上寶貴一課,已還押 3 個月,其求情信亦稱已反省,希望法庭讓他重拾學業,予以輕判。

辯方:被告無力賠償 官:無意叫家人代償

法官林偉權提及,相關維修費用為 8.9 萬元;辯方表示被告案發時為學生、被捕後做兼職,其父親因疫情無法回內地工作,兩名姊姊為家中經濟支柱。法官考慮被告經濟能力,表示他毋須賠償,又指「一個人做嘅嘢要自己負責」,強調無意叫家人代償。

官:判入教導所比判監好

法官判刑時指,教導所報告指被告欠管教、誤交損友及受人影響,適合判入教導所。法官指,本案發生於社會動盪時刻,被告有預謀、與另一人同犯案,若判處監禁,合適刑期應為 3 年。

他續指,教導所羈留期最長達 3 年,若被告表現良好,一般羈留 18 個月,及須遵守 3 年監管令。法官考慮被告年輕,認為判處教導所,既能就嚴重縱火罪作出懲罰、阻嚇,又能在懲教鍛鍊中更生,比判監較好,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同案被告分別獲撤控及表證不成立

同案被告張凱傑(17 歲)原被控有意圖而縱火、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指信納被告在警員威嚇下錄口供

另一被告鄭梓健(18 歲)原被控串謀縱火罪,早前獲撤控。控方曾傳召他出庭作供,法官指他表現「彆扭」、供詞含糊,對控方或次被告均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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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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