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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律政司得直獲批臨時禁制令 上訴庭:國安風險由行政機關判斷 法庭應絕對遵從

《願榮光》禁令案|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出臨時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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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盼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言出必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周三裁決後見記者,對裁決表示歡迎。林定國強調,禁制令範圍非常狹窄,僅針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 4 類刑事罪行行為,不影響正常新聞及學術活動。

林指,法庭認同有需要頒布禁制令,以說服互聯網網絡供應商移除平台上相關內容,「不要為從事非法行為的人士提供便利」。他提到,上訴庭判詞提及,網絡供應商包括 Google,都表明他們會尊重法庭判決,而 Google 內部政策訂明,公司會遵從當地法律,並會移除違反法律內容,不容許具誤導性、欺騙性,或引起仇恨言論在平台傳播,「特區政府,也相信包括香港廣大市民都有合理期望,相關網絡供應商會依據自己的承諾,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林重申,港府重視言論及資訊自由,強調決定並非針對任何網絡供應商,不認為禁制令會窒礙國際科技公司在港進行正常業務,並強調,若任何人對禁制令有異議,均有權向法庭挑戰禁制令。

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
新聞工作、學術研究獲豁免

根據判詞夾附的禁制令,公眾不得傳播《願榮光》,具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國安法》第 21 條;或具有 23 條所訂明的煽動意圖;或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 7 章,誤將《願榮光》當作香港的國歌,或暗指香港是獨立的國家。

禁制令加入豁免條款,表明沒禁止涉及《願榮光》的合法行為,只要沒上述受禁的意圖,新聞工作和學術研究可獲豁免。

判詞:法庭須將國安疑慮放在首位
現行刑事法律不足以維護國安

高院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法官彭寶琴共同頒下判詞。判詞指禁制令牽涉《國安法》控罪,和與國安相關的煽動意圖罪、侮辱國歌罪,而根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來港抗辯案,終審法院已列明法庭必須將有關國家安全的考慮放在首位。

判詞續引述《國安法》第 8 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而上訴庭認為,現時的《國安法》和煽動意圖罪,並不足以維護攸關重要的國家安全。

判詞:法庭必須認知三權間界線
評估國安風險屬行政機關責任

上訴庭續指,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法庭必須認知憲法下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的界線(the court must recognize the constitutional boundaries between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ower)」,三者有各自的功能,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

引述 911 恐襲後案例
證法庭應「遵從」行政決定

判詞引述 2005 年的英國案例「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案例背景是在美國 911 襲擊後,英國政府判斷有公共安全危險,啟用一系列國安法例,包括賦予內政大臣權力羈押他判斷有國安風險的思疑恐怖分子。上訴庭認為,案例反映在裁斷上述問題時法庭「會遵從行政機關的決定」。

行政長官在去年 7 月 11 日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指《願榮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上訴庭指套用上述原則,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必須全面接納證明書所作出的評估,予以絕對的遵從(The court must fully accept the assessment in the certificate. That is deference in its absolute sense)」,只需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指明的國安風險,然後便可接納行政提出維護國安的建議。

判詞:《願榮光》成武器
歌頌暴力、煽動分裂

不過,法庭仍有其司法角色,負責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判詞強調法庭「不會僭越憲法界線,擅闖屬於行政機關的國安領域,亦不會試圖代替行政機關判斷如何對國安最有利」,法庭更沒有相關資源評估國安風險、判斷該採取甚麼措施,但當出現法律或憲法問題時,釐清爭議的責任便落在法庭而非行政身上。

因此法庭在本案需要裁斷的,是需否透過民事禁制令輔助,應對刑事法律的問題,判詞強調,禁制令的實用性是考慮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考慮。

上訴庭認為,《願榮光》的創作者在訪問指「音樂是凝聚人心最強武器」,《願榮光》亦的確成為「武器」,用作推動「 2019 年香港的暴力示威浪潮」,歌頌和浪漫化當時香港的違法暴力行為,有意煽動分裂的人可利用歌曲,作為鼓動反建制情緒和分裂思想的工具。

至於有關侮辱國歌的意圖,上訴庭認為國歌象徵國家主權、尊嚴、統一和領土完整,是中國人的身分標記,以《願榮光》誤當作國歌,違反《國歌條例》,更是危害國安行為,鼓吹香港獨立。

雖然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有約束力的證明書,已表明《願歸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但上訴庭認為單憑上述理據,亦可達致相同結論。

判詞:法庭必須立即干預
否則對國安破壞無可補救

上訴庭續指,公眾仍可在網上瀏覽《願榮光》,禁制令指明的被告過去廣泛及持續無視刑事法律,情況「可見一斑」,而公眾對《願榮光》的誤解更令情況惡化,因此「法庭必須立刻干預,防止現有的非法狀態繼續下去,否則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甚至無法補救的破壞」。

判詞:同意或產生寒蟬效應
但禁令已平衡基本人權

針對禁制令會否侵害言論自由,上訴庭重申「人權不是干犯任何刑事控罪的許可證」,但同意禁制令「有機會牽涉」言論自由,可能對動機清白的公眾產生「寒蟬效應」,雖然他們並非禁制令的對象,但惟恐要負上違令後果,可能避免進行某些合法及受憲法保障的行為。

不過,上訴庭亦同意原審高院法官陳健強所指,禁制令合憲、已平衡國安和基本人權,律政司一方也接受,禁制令需要列明甚麼與《願榮光》有關的行為屬合法活動。

判詞:法庭會避免一罪兩審
可終止民事或刑事聆訊

至於禁制令會否與原有的《國安法》刑事審訊重疊,造成「一罪兩審」問題,令被指違反禁制令的被告,失去刑事審訊對無罪推定等保障。上訴庭認為,法庭向來會避免針對同一行為懲罰被告兩次,有酌情權押後禁制令聆訊,等候刑事審訊的結果,甚至永久終止其中一個聆訊,因此民事和刑事程序不會有抵觸或造成不公。

判詞:禁令便利網絡供應商移除有問題影片

此外,由於相關《願榮光》影片,上傳者多為匿名用戶,難以起訴他們,上訴庭認為,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將影片下架,是較可行做法,因此禁制令有其必要性。而部分供應商已表明,若有法庭命令,會準備配合政府的要求,沒跡象顯示他們對遵守禁制令有任何憂慮或困難。

判詞:信納律政司列出 32 條《願榮光》影片已違令

律政司在入稟時,列出 32 條《願榮光》YouTube 影片連結,要求有關上傳者立即停止傳播《願榮光》。律政司在上訴階段,補充指證據顯示,上載相關影片已符合禁制令的受禁行為,即意圖煽動分裂或誤當作國歌,要求法庭頒令指片段違反禁制令。上訴庭在判詞回應,指信納上述 32 條影片均符合違反禁制令的行為及意圖,判詞夾附的臨時禁制令,亦包括這 32 條影片連結。

資料顯示,32 條受禁影片,包括台灣公視節目《藝術很有事》片段及《大紀元時報》發布的《願榮光》台語版。

律政司去年入稟 高院拒批禁制令

律政司在 2023 年 6 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為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廣播、演奏或在任何平台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具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

高院法官陳健強同年 7 月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指律政司的申請有正當目的,但《國安法》的刑罰可達到終身監禁,遠比藐視法庭刑罰嚴厲,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律政司提出上訴。

CACV274/2023、CAMP3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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