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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案上訴|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刑期上訴得直 由 5 年 9 月減刑至 5 年

首宗國安案上訴|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刑期上訴得直 由 5 年 9 月減刑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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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區院法官陳廣池原審判刑時,指本案屬《國安法》第 21 條所指的「情節嚴重」類別,以 6 年為量刑起點,終判囚 5 年 9 個月。

馬早前申請刑期上訴,指本案不屬「情節嚴重」;即使屬於該類別,刑期仍是過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三( 3 日)裁定馬上訴得直,指原審以 6 年作起點是明顯過重。

上訴庭指雖然本案屬「情節嚴重」類別,例如馬選擇敏感日子於大型商場犯案、利用互聯網擴大受眾、多次受訪時發佈煽動言論、刻意煽動學生等,但其刑責在該類別中仍屬較輕,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 5 年 3 個月。上訴庭不干預原審的 3 個月酌情扣減,遂改判 5 年監禁。

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庭的判詞,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上訴方爭議本案不屬「情節嚴重」

馬俊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以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作出刑期上訴;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

《國安法》第 21 條列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者,「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訴方陳詞時指,本案不屬「情節嚴重」,指馬即使叫喊「武裝起義」等,但他並無真正組織及籌備;即使本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但原審判囚 5 年 9 個月仍是過重。

律政司一方則指,馬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籲利用學校作平台,且毫無悔意,認為屬「情節嚴重」。

上訴庭指借鑑普通法「煽惑罪」
考慮各因素後裁定屬「情節嚴重」

上訴庭判詞指,《國安法》條文無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中,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而《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本地法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此罪的判刑。

上訴庭指,「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情節孰重孰輕,要考慮整體實際情況而定,而借鑑普通法的「煽惑罪」,法庭在界定情節輕重時,應着眼被告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上訴庭遂列出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犯案處境及手法; 煽動次數、時間、持續性及規模;是否預謀或夥同他人犯案;是否涉及武力;被煽動的對象;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案;及犯案者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上訴庭指,在考慮前述因素後,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

上訴庭考慮因素:
執意犯案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

上訴庭在判詞列出各考慮因素,指在案發時間 (2020 年 8 月至 11 月)《國安法》「雖然有效地遏止了『修例風波』所引起的暴力及違法行為」,但 9 月及 10 月港九仍有暴力非法集結發生,而馬「執意」在此背景下犯案,「無疑嚴重加劇損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

此外,判詞指馬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兒戲」、「裝飾」、「不值一提」;又多番向公眾強調宣揚「港獨」不違法,行為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亦混淆視聽,使人誤信作出「港獨」行為不違法,增加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

對於上訴方所指,馬當時是對《國安法》缺乏認識,才誤信空喊口號不會犯國安罪行。上訴庭拒絕接納說法,指馬自行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對其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顯示馬是「執意犯案」,認為說馬是因無知,或誤以為自己單純是行使言論自由而犯案,「根本是毫無理據,亦與事實不乎」。

上訴庭考慮因素:
敏感日子犯案、網上預告行動、多次受訪

上訴庭續指,案發期間「每月的 8 號、15 號、21 號和 22 號都是比較敏感的日子」—— 8 號和將軍澳與科大生周梓樂離世有關、15 號和金鐘太古廣場與梁凌杰離世有關、22 號和將軍澳則與陳彥霖離世有關,而 21 日則與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發生暴力襲擊」有關。

判詞指馬特意選擇此 4 個日子在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是希望加強煽動效果。

此外,馬又在其 Facebook 帳戶及 Telegram 頻道發起活動,利用互聯網增加其煽動言論的受眾,亦顯示他是有預謀犯案;又指他多次獲保釋後,立即受記者訪問,並重複發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言論,「可謂視法紀如無物」,並指馬煽動次數多及時間長,加劇了他人犯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上訴庭考慮因素:
多方式滲透社會、煽動學生

上訴庭又指,馬煽動的對象是社會大眾,並特別呼籲向小、中、大學生宣揚「港獨」理念;又以「罷工」、「罷市」等方式傳達分裂國家的訊息,從而滲透社會以「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指馬「以年輕學生為煽動的對象,是極不負責任」,加重其罪責。

上訴庭認為,即使辯方強調馬無使用武力或任何實質計畫,但馬多次使用「建軍」、「武裝起義」等口號,單單沒有使用武力一點,不會使情節變輕。

上訴庭指原審犯錯
悔意與情節輕重無關

另外,上訴庭指被告是否有悔意,與犯罪情節輕重無關。原審法官陳廣池以馬「沒有悔意」作為其中一個原因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是錯誤,但這錯誤並不改馬的整體行為構成「情節嚴重」。

上訴庭:「情節嚴重」中相對輕微
減刑至 5 年

上訴庭考慮整體情況,認為馬的行為在「情節嚴重」類別中仍屬較輕,量刑應貼近此類別的 5 年最低刑期,指原審以 6 年為起點是明顯過重,而適當量刑起點是 5 年 3 個月;上訴庭不干預原審因辯方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而酌情扣減 3 個月,因此改判總刑期為 5 年監禁。

上訴庭另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香港的憲制根基等重大公眾利益,確保能「防微杜漸」,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行為。

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要旨,是讓法律在最早階段介入,阻止人煽動他人、以及阻止被煽動的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被告馬俊文(31 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 20 宗事件,指他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11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CACC 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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