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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案上訴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判囚 5 年 9 月 就刑罰申上訴 官 9.5 裁決

首宗國安案上訴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判囚 5 年 9 月 就刑罰申上訴 官 9.5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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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早前在區院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法官指情節嚴重以 6 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 5 年 9 個月。馬不服刑罰,周二(7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上訴方指本案情節不算嚴重,指馬即使叫喊「武裝起義」等字眼口號,但沒有真正組織及籌備,認為法庭應以較低刑期為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則指,馬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籲利用學校作平台,而且毫無悔意,認為情節屬嚴重。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屬首宗上訴至高院的國安法案件,具一定重要性,須時考慮,押後至今年 9 月 5 日頒下裁決。

法官:量刑可參考香港煽惑罪的判刑元素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上訴方則為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

上訴方蔡維邦指,根據《國安法》第 21 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刑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個層次,後者應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引述《國安法》第一條,指案件應以客觀環境區分嚴重性,即馬的言行是否嚴重地影響香港繁榮穩定及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

首席法官潘兆初回應,《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該法律沒有介定何謂嚴重,而在與香港法律兼容的情況下,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相近的罪名為煽惑罪,法庭可以參考相關案例的判刑元素,如社會氣氛,引起犯罪的風險及效果等。上訴及答辯雙方均無爭議。

上訴方:縱屬嚴重亦應以近 5 年起點量刑

法官潘兆初續問,若原審法官判斷正確,本案屬案情嚴重,上訴方對於刑期長短有否陳詞。蔡指即使本案屬嚴重亦應把量刑起點下調至接近 5 年,因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本案並非最嚴重的一類案件。

蔡強調,馬的行為滲透及影響力不大,他犯案時亦沒有主流媒體報道,只靠網媒傳播,又指煽動行為沒有周詳計劃,只是高叫口號,認為情節不算嚴重。

上訴方:馬僅受網台訪問 法官質疑更易達煽動

蔡又提出,雖然馬有提及「香港人建國」、「武裝起義」等字眼,但大部分只是市民在街上高叫的口號,內容空泛。馬沒有真正組織及籌備,只在 Telegram 擁有一個頻道,客觀而言並非最嚴重,而原審法官陳廣池沒有作出相關分析。

蔡強調,馬只接受網台而非主流媒體訪問。法官潘兆初質疑網媒的接觸面更廣,蔡回應指網媒並非像電視台新聞一樣「個個都聽」,而一般會接觸網台的人均已有相同看法,沒有煽動其他人。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質疑,若向一群已有相關思想的人作出煽動行為,則更易達到煽動效果。蔡最終亦沒有再爭議相關議題。

官指馬提「武裝起義」 上訴方:少人附和

3 名法官質疑,馬在保釋期間犯案,多次被捕獲釋後馬上會見記者,而且根據其求情信的內容,馬會否有重犯風險?蔡解釋,馬當時並不理解國安法的真正功能,「周圍話畀人聽唔係真」,只以為是無牙老虎,而他現已明白《國安法》的功用。

法官彭寶琴提及,馬提及「武裝起義」等字眼,認為馬理應在被捕及審訊時已明白《國安法》並非「廢紙」,而馬在保釋期間犯案,客觀而言是否重犯機會低?

蔡重申,馬只是去「和你 Shop」叫口號,亦很少人附和他,「嗌到喉嚨沙咗先有一兩個人附和」,故即使犯案達 20 次,客觀而言不算情節嚴重。

至於馬被指缺乏悔意,蔡認為即使沒有悔意亦不會加劇其煽動行為的嚴重性,又指即使他在信中表達對事件沒有悔意,在法律上也不會因而提高其重犯機會。

上訴方:馬主觀反應不礙國安 原審不應考慮

蔡又引述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馬感到欣慰和滿足、「刷存在感」,蔡認為這些是馬的主觀反應,並不會令國安客觀地受影響,法官判刑時不應考慮在內。而即使馬否認控罪,但亦沒有挑戰事實上的證據,審訊時亦沒有浪費時間。

法官問上訴方,若情節較輕,根據法例可判 5 年以下的拘役及管制,即勞教中心及社服令等,要求澄清是否指拘役及管制適用於本案。蔡回覆指不適用,又指明白監禁 5 年是無可避免。官再問是否接納以 5 年為量刑起點,蔡回答是。

律政司:情節不一定比唐英傑案輕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指,本案情節上不一定比唐英傑案輕,指馬在《國安法》生效後 3 個月內犯案 20 次,鼓吹人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至少 5 次是在保釋期間犯案。

周又提及,馬用塗污洋紫荊的圖案,印有「香港建國建軍」的卡紙犯案,雖然沒有證據顯示馬有使用武力,但其標語主張人以武力達煽動分裂國家的效果。

至於馬的重犯機會,周引述馬的求情信指「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指出馬對其所作所為毫無悔意。

律政司:馬選敏感日子犯案 風險不容忽視

周續指,馬於反修例運動的敏感日子,如在「721」事件、示威者梁凌杰身亡的日子,宣揚香港獨立的理念,形容他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及地點,可引發的風險不容忽視,亦曾呼籲到大學及中小學,利用學校作平台,把訊息滲透至每個社區。

周又指,馬呼籲更多人參與罷工、罷課及罷市,目的為「醞釀下一場革命」,顯示本案性質嚴重。周總結指,馬於保釋期間、有預謀犯案,針對年輕學生,以及煽動他人以武力分裂國家,認為有多項加刑因素。

被告馬俊文(31 歲),報稱無業,現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 20 宗事件。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11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CACC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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