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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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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的案件,33 歲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逾兩年後,周五(15 日)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發於 2019 年 11 月。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能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罪成。

2021 年 10 月,經紀提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接納原審對條文的詮釋,更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上訴庭駁回上訴,經紀即時服刑。

9 個月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與其餘 4 名法官 2022 年 7 月裁定被告終極上訴得直,判詞推翻上訴庭看法,指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
裁院裁定罪成
官:索帶可用作多種非法用途

2019 年 11 月 2 日,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銅鑼灣維園舉行選舉集會,隨後多處爆發警民衝突。上訴人陳俊傑,被指當日傍晚,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對警員叫囂挑釁,警員從其背包搜出一包黑色索帶,共有 48 條。

2020 年 4 月 29 日,陳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正式起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2020 年 8 月 28 日,東區裁判法院時任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指,涉案索帶雖然只有 6 吋長,「但可快速輕易串連接駁加長,綑綁鐵欄或雜物製作成大型組合成及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等非法用途」。

裁判官又指,陳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內有防毒面具,有硬物突起的手套等裝備,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有意圖將涉案索帶作上述非法用途,裁定陳罪成,判囚 5 個半月。

高院 2021 年駁回上訴
判詞:開放條文詮釋不會造成濫告

陳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律政司以涉及複雜法律議題為由,以及希望藉此案奠定相關量刑指引為由,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院上訴法庭審理,獲批准。

高院上訴庭 2021 年 10 月 11 日駁回陳上訴,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頒下判詞,接納原審對條文的詮釋,又指近代法庭對條文的詮釋已變得極其寬鬆,反修例案亦以同一進路處理,「連辯方都會不假思索地接受,及至上訴時也沒有人質疑」。

3 名法官強調,全面開放條文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指控方須證明直至法庭肯定被告有相關意圖,才能入罪,「這對市民大眾已經是個很好的保障,和其他控罪一點都沒有分別,但確實是意圖不軌的人又不會因為管有的工具的性質未被涵蓋而逍遙法外」。

由於向高院上訴失敗,被告須即時服刑。

終院 9 個月後裁得直
判詞:若不限制詮釋變「思想罪行」

直至 9 個月後,即 2022 年 7 月 15 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 4 名法官,裁定陳終極上訴得直。終院判詞指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法官認為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FACC 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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