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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三罷」,17 歲男生被指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藏有燒烤鉗、索帶等物品,2021 年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基於早前終審法院就「索帶案」的裁決,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而已」,終撤銷定罪。

李官強調,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他管有涉案物品是懷有不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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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控方指 11 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2 人涉管索帶遭改控較重控罪

11.18 理大衝突|11 人否認暴動受審 控方: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2 人涉管索帶遭改控較重控罪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包圍理工大學,大批市民於油尖旺一帶聚集,超過二百人被控暴動罪。其中 11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四( 2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其中兩名被告另涉管有索帶,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方因應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索帶,不屬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於開審前夕改控兩人較重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另見報道)

控方開案陳詞指,雖然未能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二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至於兩名被指藏索帶的被告,控方指索帶可用作捆綁雜物堵路,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根據當時環境可肯定其非法意圖。審訊周五(22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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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首宗索帶案罪成案件,上周五(15 日)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理大衝突一案件,兩名男被告被指管有索帶,控方周三(20 日)開審前,改控兩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兩人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或判監 2 年,而最新被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 10 年。

兩男被告案件周四(21 日)開審,他們與另外 9 人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雖然未能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二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至於兩名被指藏索帶的被告,控方指索帶可用作捆綁雜物堵路,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根據當時環境可肯定其非法意圖。(另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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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10-1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10-16
反修例荃灣中槍「健仔」與另 3 男 失聯 1 年半西貢被捕 還押再訊

警方指周三(13 日)在西貢北潭涌截獲並拘捕 4 名棄保潛逃少年,包括 2019 年國慶日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4 人周四(14 日)被押解到法院應訊。

庭上所見,4 人長髮披肩及消瘦,曾志健與其中 2 名男子還押至 9 月 13 日再訊。 另一王姓男學生則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危險藥物」罪,還押 8 月 31 日再訊。

王姓男學生被指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參與反修例示威。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指王早前缺席聆訊,因他「當時誤信朋友唆擺」、「擔心個法律後果」。

另外,一名 34 歲男子涉協助 4 人匿藏,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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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另見報道)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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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首宗藏索帶案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高院翌年駁回上訴 已服刑 5 個半月
首宗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的案件,33 歲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逾兩年後,周五(15 日)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發於 2019 年 11 月。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能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罪成。

2021 年 10 月,經紀提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接納原審對條文的詮釋,更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上訴庭駁回上訴,經紀即時服刑。

9 個月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與其餘 4 名法官 2022 年 7 月裁定被告終極上訴得直,判詞推翻上訴庭看法,指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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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 2021 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 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律政司指,尊重終審法院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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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爭議索帶是否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爭議索帶是否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月 2 星期,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遭拒,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五(17 日)開審。

上訴方認為,上訴庭採納條例的中文定義太廣闊,指條例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等三類用途的工具,而索帶不屬以上任何類別;律政司一方則指,條文立法原意是防止罪案,條文解讀不宜過分狹窄,應開放詮釋,與時並進。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若條例開放解讀,為何須於 1984 年修訂條例,加入「手銬」、「指銬」等物品。律政司一方指,因當年使用上述工具犯罪的案件增加,故當局按當時背景作出修訂,重申「非法」、「適合作」等條例字眼,是故意擴闊涵蓋範圍。五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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