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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終院裁索帶案上訴得直 理大衝突案兩男被指管索帶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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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索帶案罪成案件,上周五(15 日)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理大衝突一案件,兩名男被告被指管有索帶,控方周三(20 日)開審前,改控兩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兩人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或判監 2 年,而最新被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 10 年。

兩男被告案件周四(21 日)開審,他們與另外 9 人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雖然未能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二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至於兩名被指藏索帶的被告,控方指索帶可用作捆綁雜物堵路,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根據當時環境可肯定其非法意圖。(另見報道
兩被告涉管索帶 原被控管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件原定周三在區域法院(聆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開審,惟控方於開審前夕更改控罪。

案中 11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名被告鄭浩麟(25 歲,教師)及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被指分別管有 1 包及 3 包索帶,原另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最高罰款為 5,000 元或判監 2 年。

開審前改控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根據修訂後的控罪書,兩人的控罪周三改為《刑事罪行條例》第 62 條「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該罪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判監 10 年。

新控罪的案情指,兩名被告案發時分別管有 1 包及 3 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索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終院上周裁原控罪不涵蓋索帶

首宗索帶案罪成案件,上周五(15 日)終極上訴得直。終院判詞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該控罪不涵蓋索帶。

判詞又指,若就該控罪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律政司上周就終院裁決回應指,尊重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11 人被控暴動 全不認罪

案件周四(21 日)開審,11 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鄭、馮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本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18 歲,學生)、陳子健(22 歲,分析員)、鄭浩麟(25 歲,教師)、鄭偉傑(23 歲,無業)、張浩然(24 歲,售貨員)、張元山(23 歲,電腦技術員)、周明摯(41 歲,文員)、方淦輝(23 歲,學生)、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何焯銘(34 歲,司機)、何仲玹(22 歲,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上述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DCCC 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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