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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國歌法》定罪 網媒記者認商場播張家朗領金期間揮港英旗 判囚 3 月

首宗違《國歌法》定罪 網媒記者認商場播張家朗領金期間揮港英旗 判囚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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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26 日,港隊奧運劍擊代表張家朗奪金,網媒記者「美娜」梁恩寧被指在觀塘 APM 商場直播賽事、播放國歌期間,高舉英殖旗幟,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她周四(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 3 個月。本案為《國歌法》生效後,首宗定罪案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行為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又指她自備旗幟到場是有預謀、有機會釀成暴力衝突,兩者屬加刑因素。辯方求情指被告智商偏低、患有自閉症,但裁判官引案例,稱即使患有重病,亦非減刑理由,況且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異於常人」。
案情:被告揮動港英旗 以旗幟蓋頭

案情指案發當日,張家朗在奧運劍擊比賽中奪金。晚上約 9 時,觀塘 APM 商場大屏幕播放頒獎禮的現場直播,張家朗接過金牌後,播放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及掛起區旗,期間被告在上層大堂揮動「英國殖民地香港旗」,又以旗幟蓋頭,現場有觀眾發出噓聲及高叫「We are Hong Kong」,亦有市民報警。

其後商場職員向被告查問,她展示網媒「自由人快訊」的記者證。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片段後,4 日後在被告住所以「侮辱國歌」罪拘捕被告,搜出記者證及涉案「港英旗」。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從《自由人快訊》Facebook 專頁下載當日直播片段,被告現場直播時,指大屏幕將要播放國歌,稱:「總之佢哋都識做啦,唔講㗎喇。」

嶺大教授劉智鵬任控方專家證人
稱揮動港英旗屬有意侮辱國歌

控方引述專家證人劉智鵬供詞,指「港英旗」象徵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1984 年中國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指香港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回歸後,將轉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劉觀看案發時的公開影片後,認為香港回歸後不再使用「港英旗」,被告在播放國歌期間揮動「港英旗」,是有意圖地侮辱國歌,及損害國歌的象徵和尊嚴。

劉智鵬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曾在首宗《國安法》「唐英傑」案中,擔任控方專家證人,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推翻政權的意思。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醫療情況 予寬大處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智商偏低、患有自閉症,在特殊學校就讀至中三畢業,之後任職保安員十多年,從小不被視為「正常人」。被告案發時失業了一段時間,靠傷殘津貼維生,並任職義務記者。

辯方指,被告一人行事、非帶領者角色,短時間內即收起「港英旗」,沒有人因為其行為而受鼓動,最多是現場有人發出噓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醫療情況,能予以寬大處理。

官:貶損國家運動員尊嚴
未生衝突純屬僥倖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發時有過千名觀眾觀看直播,當觀眾見證光榮一刻時,被告卻揮動「港英旗」,引起在場人士大聲喝倒采,行為是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她指,本案沒有案例可供參考,但考慮到侮辱國旗的案例,認為應判處不少於 4 個月監禁。

裁判官續指,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被告自備「港英旗」到場,明顯地有備而來、周詳行事。加上商場內有過千人聚集觀看直播,被告行為有機會產生危險情況,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或被激起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她指,當日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可見,有相關風險存在。

官引「葉繼歡案」稱重病非減刑理由
指被告非患病僅身心「異於常人」

就辯方呈交的醫療文件,裁判官引用「葉繼歡案」,指即使被告患有重病,也非減刑理由,況且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異於常人」。她指監禁是無可避免,遂以 4 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扣減至 3 個月監禁。

被告梁恩寧(41 歲,報稱網媒「自由人快訊」記者),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違反《國歌條例》第 7(2) 及 7(6) 條,即在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觀塘創紀之城 5 期 APM 商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香港英國殖民地時期旗幟;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罪則不用處理。

KTCC12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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