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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健案|大狀張曉惠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官指馬非誠實證人、對張說法有保留

馬家健案|官裁定大狀張曉惠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指馬非誠實證人、對張說法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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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曉惠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區院法官張潔宜周五裁定張罪脫後,旁聽席隨即有人拍手,張眼泛淚光步出犯人欄,與代表律師及旁聽親友逐一擁抱。

張曉惠(中)獲裁無罪後離開區域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案情:陳強利提出「一招一放」
張曉惠在場但沒提供意見

控方案情指,馬家健於 2016 年為友人洪智謙借出地址收取包裹,被捕後始知包裹內藏危險藥物。被告、師爺陳強利自稱由馬父聘請,指案件沒機會脫罪,提出「一招一放」,即馬認罪,法庭便有機會釋放洪智謙,遊說馬在控方對洪撤控下,選擇認罪。當時張曉惠在場,但沒向馬提供意見,而最終馬簽署認罪聲明書。

陳強利又要求馬記下講稿,向海關表示洪與案無關,指馬是按他人指示,收取包裹以賺取酬勞。張曉惠其後在壁屋懲教所與馬會面,要求馬抄寫「指示」,即馬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自願提供補充證供,及「澄清」沒有受任何人指示接收包裹。張未獲馬指示下,去信控方作答辯商討,表達在洪智謙獲撤控下,馬將承認販毒罪。

馬於 2017 年申請撤回認罪答辯獲批,並於 2019 年被陪審團裁定「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判監 23 年。馬不服定罪提上訴, 2021 年 7 月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裁定馬家健非誠實可靠證人
指庭上被盤問才確認曾收報酬

控方主要依賴馬家健的證供,法官張潔宜裁定,馬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指其證供「不合情理、不盡不實、不可信」。

官指,馬承認自從被捕一刻開始多次說謊,在本案審訊仍聲稱代洪智謙收取包裹一事沒收報酬,直至盤問階段,辯方指他於 2019 年的書面供詞中提及收取包裹的報酬為 1,000 元,馬才確認收到報酬,解釋擔心被誤會收報酬販毒及會被定罪。馬亦承認,只要是對自己有好處,他會向執法人員甚至法庭說謊。

官指,馬雖然案發時只有 20 歲,但他「顯然並非一名絕對無知的青年」,被捕一刻已意識到有否收取報酬會對會否被定罪有重大影響,但他被定罪後、就本案提供書面供詞時才說出真相,認為他有就關鍵事項一直銘記於心,沒可能忽然忘記或混淆。

官質疑馬聲稱不知有人代聘律師
指證供「不合情理,並不可信」

對於馬供稱,2017 年 1 月 27 日首次與律師團隊會面前,不知道有人替他請律師,官指洪智謙的胞弟洪智勤,曾探訪馬兩次,而馬的父親更於洪探訪後兩天委聘陳強利工作的律師行。

官認為,洪沒理由與馬會面時不提及此事,且馬父多次探訪,理應會告訴兒子。另馬否認洪智勤曾游說他認罪,以助洪智謙脫罪,但承認洪表示會替他照顧父親,給予「安家費」。官指,洪、馬只有賓主關係,洪不會無條件作出承諾,認為馬的證供「不合情理,並不可信」。

官指張曉惠做法
「似乎違反了大律師的專業守則」

被告張曉惠沒就本案作供,但她在馬家健申請撤回認罪的聆訊中,曾接受代表馬家健的法律代表盤問。辯方依賴其相關證供為案情。

據張供稱,馬提及是另一名拉麵店職員要求用其地址收取包裹,並答應給予 5,000 元報酬。張亦被問及,有人答應給予 5,000 元報酬一事,與馬家健在壁屋懲教所會面時,手寫「指示」中,所指「沒有任何人指示」接收包裹一句,有否不符,張答稱沒想過。

官質疑,張沒向馬澄清指示,更打算求情講述馬是受人指示。官認為,張一方面打算遵守大律師的專業守則,以馬的書面指示行事,另一方面欲在法庭作出與馬書面指示不符的陳述,指「這做法似乎違反了大律師的專業守則」。

官:張沒解釋洪控罪與馬無關
「這是異乎尋常」

另張稱與馬會面時,馬並沒提及洪智謙是無辜,但張向控方發信指,馬認罪的條件是控方不檢控洪所有控罪。官指,馬即使想減刑,只會關注自己的販毒案,洪的控罪與他無關,也不會影響其判刑,形容張當時沒向馬作出解釋「是異乎尋常」。

官又指,即使馬並非年少無知,但基於其學歴背景、手寫指示的用詞,認同馬未必有能力自行撰寫手寫指示的內容。

官指對張有提供專業意見一說有保留
質疑不小心丟掉筆記「太過巧合」

官另指,本案涉及國際跨境販運毒品,提出「一招一放」實際上不會減輕馬的刑責,指他必然受他人指示收取包裹,若為幕後主腦,刑責必然更重,故二人犯法較一人犯法更嚴重的原則並不適用。

官續稱,張的答辯商討信,對馬的減刑不會有實質幫助,對於張堅稱有向馬提供正確的專業法律意見一說有保留。

官另指,張有記錄與馬的會面內容,亦知道他打算申請推翻認罪,她有機會被傳召作證,但僅把筆記保留 60 天,做法並不合理,她更不小心丟掉筆記,質疑屬「太過巧合」。

馬家健為本案的控方證人,曾出庭作供。控方確認馬獲發「免予起訴書」,即若他作供時透露可能觸犯法例的事情,不會被起訴。(資料圖片)

官:不能肯定會面情況
若全盤接納馬證供會裁張罪成

官指,從同意事實及案件處理過程可見,肯定陳強利及洪智勤等人必然達成協議,目的令洪智謙不被檢控。惟官不接納馬的證供,也不能穩妥接納張的說法,故不能肯定案發時的會面情況,因此不能肯定張是否串謀協議一員,裁定張罪名不成立。

官亦指,若全盤接納馬家健的證供,當陳強利提議馬考慮認罪以換取洪不被檢控,張理應可察覺是為了洪智謙的利益,但張也沒有提供恰當的意見;並指答辯商討信,顯然為了洪的利益而作出,可推論為張繼續為洪脫罪而執行行動,而唯一合理的推斷是張為串謀協議的一份子,「她有份勸阻馬家健在針對洪智謙的法律程序中說出真相,致力使洪智謙不會受到檢控,並把馬家健的利益置之不理」。

官最後指,假若法庭全盤接納馬的證供,會裁定張為串謀協議一份子,而她的行為必然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及意圖,會裁定她罪成。

大律師公會:若收投訴按機制辦理
亦有權主動調查

香港大律師公會回覆指,一向重視會員的行為及道德操守,透過《法律專業者條例》及公會的《行為守則》規管會員。倘若收到任何涉及會員的投訴,定當按現行處理紀律的機制保密地秉公辦理。在過程中,為保公允,投訴人及涉事的會員均有申訴、提出證據及陳述的機會,公會的委員會在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才會作出決定。

公會又指,有權就一些懷疑涉嫌違反道德操守的個案,主動按機制展開調查。基於保密及公平原則,無論是主動按機制展開調查的個案,或按收到的投訴而調查的個案,公會均不會向外披露,也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陳強利認罪
判監 3 年

被告依次為陳強利(58 歲,退休人士)及張曉惠(33 歲,大律師),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11 月 21 日,串謀馬家健等人妨礙司法公正,即在荃灣法院 2016 年一宗刑事案件中,虛假表示洪智謙沒要求馬家健接收郵包,以及聲稱洪不涉及案件。

陳強利早前認罪,被判監禁 3 年。

DCCC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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