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馬家健案|大狀張曉惠涉妨礙司法公正案 辯方結案:馬家健證供不可信

馬家健案|大狀張曉惠涉妨礙司法公正案 辯方結案:馬家健證供不可信

分享:

張曉惠(右)周五到區院應訊。
張曉惠(右)周五到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張曉惠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處理。

控方:辯方案情
與客觀證據「完全背道而馳」

控方陳詞時引述辯方案情,指其基礎在於馬家健、其友人洪智謙、其胞弟洪智勤、陳強利,4 人在 2017 年 1 月 27 日,即馬與陳強利、大律師張曉惠及女文員會面之前,已達成的「一招一放」串謀協議。

控方續指,該協議中,馬家健會認罪、法庭釋放洪智謙;洪智勤則安排「安家費」給予馬的家人。張曉惠則是一個「局外人」,她唯一的目的就是代表馬作出認罪及求情。

控方認為,辯方的案情與客觀證據「完全背道而馳」,並舉例反駁。假設馬在會面前與另外 3 人已達成協議,他不會在會面中向張曉惠表示「考慮認罪」,亦不會在同年 3 月 3 日的會面上問張,他於案中是否沒有勝算。

控方:陳不會容許其他人探訪馬
認罪聲明書必定是有經驗者跟進

控方續指,馬在同年 3 月 9 日,與張曉惠和另一名律師於壁屋懲教所會面,陳強利沒有出現。若根據辯方案情,陳怎會容許「局外人」與馬會面?且串謀需要策劃、聯絡,各人各司其職,事前作出安排,不認為陳不在場時,會容許其他人探訪馬。

控方又指,辯方重申張曉惠「資歷不足、經驗尚淺、過於膽怯」,指不排除有此情況,但認為與本案的客觀證供不同。

控方又指,馬簽署的認罪聲明書中提及,必須不起訴洪智謙,否則聲明書作廢,而當時洪智謙已獲撤控。故控方認為,必定是律師或有經驗的律師樓跟進,因起草人是知悉,就算被撤控後都不一定安全,控方或會於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檢控。

控方:馬家健後期加入串謀
張唯一目的是保護洪智謙利益

法官問,根據控方的案情,馬家健是何時加入串謀?因馬都是一份子。控方稱,在 1 月 27 日的會面中,馬尚未加入,直至馬同意指洪智謙為無辜,例如他有記下講稿內容,同意將來海關或執法人員調查時,會表示洪智謙與案無關,故馬是於後期成為串謀者。

法官另問及,馬當時聽到意見後,決定認罪以獲減刑,問控方認為哪方面是錯誤意見?控方認為,張曉惠從來沒有就案件的證據向馬作出分析,指她唯一目的是保護洪智謙的利益,故不理會馬的個人利益。

控方:張任由陳強利主宰意見
沒就證據強弱向馬給予專業意見

控方又指,陳強利於會面時向馬給予意見時,張作為大律師大部分時間在聆聽,未有發言,任由陳強利主宰所有意見;又引述馬供稱,張當日要求抄寫一份口供,提及自願向律政司和海關提供補充證供,及「澄清」包裹與洪智謙無關。

控方直指,張沒就案件的證據強弱給予專業意見,「完完全全無將馬家健呢個被告人嘅利益考慮到」,此為問題所在。

控方重申,本案的串謀不是止於馬家健決定認罪,馬認罪僅為其中一個步驟,而是要馬同意作出虛假陳述,指洪智謙是「無辜」,目的是要確保洪智謙不被檢控。

辯方:不能基於張沒做甚麼
引伸至為串謀者

辯方陳詞時反駁指,本案控罪「妨礙司法公正」,是建基於張與陳強利等人為串謀者,惟法庭正是要裁定張是否串謀者之一,形容控方指張曾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是「putting a cart before the horse(本末倒置)」。

辯方反問,是否因為張曉惠於會面時未有給予法律意見,即可視為外顯行為(overt act),而推論她是串謀者?認為不能基於張沒做甚麼,就引伸至她是串謀者。辯方又指,當有被告人聲稱無辜,但表示要認罪,是「相當難搞」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大律師的經驗顯得相當重要。

反駁控方指張串謀確保洪不受檢控
辯方:當馬決定認罪 洪已獲撤控

據控方引述的辯方案情,馬家健、其友人洪智謙、其胞弟洪智勤及陳強利 4 人,早於馬與陳、張曉惠及女文員會面之前,已達成的「一招一放」串謀協議。而控方指稱,4 人連同張的串謀,是要確保洪智謙不被檢控。

辯方結案時亦反駁,當馬決定認罪,並指洪智謙與案無關,洪已因而獲撤控。而當控方已決定不檢控洪,海關或其他執法人員毋須再與馬會面,聽取進一步資料,反問「見一見佢(馬)聽洪智謙點樣無罪呀?」辯方亦質疑,控方所指洪智謙會再被檢控,可能性並不高。

辯方:陳強利僅為師爺
不能阻律師與被告會面

至於控方質疑陳強利不會容許作為「局外人」的張曉惠與馬家健會面,辯方指司法制度的基石在於大律師是獨立於事務律師與被告,而陳強利僅為師爺,不能阻止律師與被告會面,「律師樓入面邊個大啲?律師定師爺?」,又指負責監察師爺的律師,想確保指示而與被告會面亦不出奇。

辯方又指,陳難以找一名與他同流合污、妨礙司法公正的律師,故他需要找一名經驗不足的大律師。

辯方:馬證供不可信
質疑馬聲稱不知有請律師的說法

辯方亦指,馬的證供不可信,認為他未有說出真相,指馬的說法是源自他推翻認罪,故邀請法庭整體審視。辯方又稱,馬若想推翻認罪,只可依賴律師並非從其利益出發給予意見的說法;且馬作供時曾同意,如果對自己有利,會隨時「講大話」。

辯方舉例指,案件提堂時,馬及洪智謙均有申請保釋,而控方庭上曾提及馬向海關聲稱聽從洪的指示收包裹,洪因而被捕,兩人在羈留期間有否對話,馬聲稱不記得。

辯方續指,洪智勤其後兩度探訪馬家健,馬供稱不記得情況,但馬的父親在兩日委聘涉案律師樓及簽文件,而不爭議的是馬父毋須支付律師費,馬聲稱不知道有聘請律師。辯方質疑,馬父曾探訪 7、8 次,而洪智勤更有兩度探訪,「無人同佢講過請律師?」

辯方認為,馬的說法是不可信,指此為馬推翻認罪的基礎,因馬不會對於洪智謙為他委聘律師一事不知情,從時序來看不可能,亦不認為是湊巧。

辯方:即使接納馬證供
亦不代表張有參與串謀

辯方又指,法庭即使接納馬家健的證供,但當時主要由陳強利給予法律意見,而張曉惠作為經驗不足的大律師,或以為陳強利在會面期間是「講大咗」,亦不代表張有參與妨礙司法公正的串謀。

馬家健早前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庭上透露他獲免予起訴書。(資料圖片)
馬家健早前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庭上透露他獲免予起訴書。(資料圖片)

陳強利認罪
被判監 3 年

被告依次為陳強利(58 歲,退休人士)及張曉惠(33 歲,大律師),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11 月 21 日,串謀馬家健等人妨礙司法公正,即在荃灣法院 2016 年一宗刑事案件中,虛假表示洪智謙沒要求馬家健接收郵包,以及聲稱洪不涉及案件。

陳強利早前認罪,被判監禁 3 年。

陳強利早前認罪,被判囚 3 年。(資料圖片)
陳強利早前認罪,被判囚 3 年。(資料圖片)

DCCC37/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