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政府推《逃犯條例》引社會反對 文章僅指出政府犯錯 官質疑說法

黎智英案|辯方指政府強推《逃犯條例》修訂 文章僅指出政府犯錯 官質疑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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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文章欲指出政府犯錯

針對涉及《蘋果》的串謀煽動刊物罪,控方依賴 161 篇刊物提控。辯方認為,涉案文章均可顯示政府「被誤導或犯錯誤」、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等,屬條例下獲豁免情況,不構成煽動。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解釋,政府在社會出現嚴重憂慮、諮詢不足的情況下,遇到強烈反對聲音仍強推修例,當時不少公眾認為修例並非必要,故這些文章可指出政府犯錯。法官李運騰質疑,當有意見相佐,一定代表有人犯錯?辯方指,當雙方有不同價值判斷時,總會認為自己正確,對方錯誤。

李運騰反問,這情況是代表政府出錯,或是公眾有誤解?辯方同意公眾可能有誤解,但文章不涉煽動。李追問,若政府沒出錯,而是公眾被媒體誤導,又該怎樣處理?辯方回應,正因如此,更需要媒體提供資訊,促進公眾討論。

辯:社會不能只說政府是對的

法官杜麗冰質疑,有媒體形容條例修訂後,會立即將被告送往內地受審,這屬誤導,可見媒體出錯,比起政府犯錯更有誤導性。辯方則認為,本案毋須就此作判斷。

李運騰指,法庭可藉此判斷案中被告是否有意圖矯正錯誤。辯方回應指,法庭可參考「從犯證人」、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的證供,並補充指,有人認為修例正確、有人認為出錯,重申媒體可促進公眾討論,社會上亦不能只有一個立場,只說政府是對的。

李運騰追問,除了撤回修例,被告有否就如何修例提供意見?辯方指,法庭毋須考慮這一點,因陳沛敏供稱當時他們認為修例不當,應該撤回。而《蘋果》並非呼籲公眾辯論,而是公眾辯論的一部分,辯論修例是否對香港有好處、是否必須。

黎智英出庭作供(credit: kensahung)
辯:《蘋果》有特定立場 其他媒體有相反立場

辯方舉例指,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撰寫的社論〈以響亮的怒吼喝退 「送中例」〉,當中提到「美國國務院也正式發表聲明,批評修例建議形同讓中共政權可隨時要求把任何人從香港移交內地⋯⋯這一回國務院正式發表聲明批評修例,明確反映國際社會的不安與焦慮,特區政府必須認真聆聽」,觀點有助公眾辯論。

李運騰質疑,文章除告訴政府所有人都反對修例外,能否引起理性討論?辯方認為,文章要求政府提出論點來支持其立場,又指雖然《蘋果》有特定立場,但亦有其他媒體持相反立場,公眾可參考不同觀點後自行判斷。

辯方補充,文章提及政府沒妥善諮詢公眾便推行修例,而當時大批港人認為,政府沒考慮他們的意見。李運騰續質疑,假如有報紙懷有惡意,如有文章形容前特首林鄭月娥「邪惡」,應如何處理?辯方指,案例顯示稱呼政客為「idiot(白癡)」並無不妥,法庭會考慮到政客應有更厚臉皮。辯方續指,即使有人感不滿,除非文章嚴重削弱政府威信,否則難以達到煽動的門檻。

辯:發訊指「戰鬥到最後」 不一定指違法行為

針對涉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由辯方具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陳詞。Corlett 指,沒證據顯示黎在案發期間,與「從犯證人」李宇軒、陳梓華或他人串謀,要求外國實施制裁。

就控方指,黎即使知道《國安法》即將實施,仍鼓勵其他串謀者繼續進行國際游說。辯方認為,關鍵在於黎鼓勵的對象、如何及何時鼓勵。例如黎於 2020 年 5 月 21 日向陳梓華發訊指「我們都不要擔心人身安全,一旦出來參加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

辯方指,此句不一定指「即使違法也要繼續做」,從語義上也可解作「合法地戰鬥到最後」,不能由此推論「最後」意指違法行為。杜麗冰問,黎沒著陳不要繼續,「不就是鼓勵他繼續下去嗎,即使《國安法》後有人身安全風險?」辯方指,法庭沒理由推論黎意指「堅持《國安法》下違法行為」。杜則指,黎毋直接這樣說,可從他的說話推論。

陳梓華(credit: Kensahung)
辯:《國安法》前鼓勵 不足以證《國安法》後意圖

控方另依賴黎與陳梓華 2020 年 6 月 16 日,於壹傳媒大樓的對話內容。陳供稱,當時黎形容《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自己會以身作則,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制裁,並著陳讓其他 SWHK 成員在文宣及國際線方面「繼續做」。

辯方強調,此對話於《國安法》生效前發生,即使陳的說法屬實,《國安法》前的鼓勵,不等於鼓勵在《國安法》後繼續請求制裁。而且當時仍未公佈《國安法》細節,黎不可能知道請求制裁屬違法,僅知道《國安法》很可能涵蓋勾結,都不代表他知道「勾結」包括請求制裁,所以不能以對話證明,黎堅持請求制裁。

李運騰問,即辯方認為黎與陳梓華在《國安法》前的討論,不足以確定黎在《國安法》後的意圖?辯方同意。

辯方:黎沒責任著陳梓華不要違法

就控方引陳梓華於 2020 年 7 月向黎發訊指,「謝謝,你在初選中所做的一切,這在香港歷史上是非凡的」,黎回覆「這是奇蹟」,質疑黎沒要求陳停止國際游說,也沒要求他不要呼籲制裁。

辯方認為,初選與制裁無關,訊息沒顯示黎向陳作任何指示,又指黎沒法律或道德責任,告知陳不要違法,訊息亦沒顯示兩人確認先前的協議,因此上述對話不能證明陳遵從黎的指示。

同案另一名從犯證人李宇軒庭上作供(繪圖:Kensahung)
辯方:李、陳行為出於個人意願

就控方指,SWHK 在《國安法》後積極呼籲制裁中港,例如透過新聞稿、公開信、Facebook 敦促外國政府採取行動,又去信捷克、愛爾蘭及葡萄牙政府,呼籲暫停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辯方指,上述文件的內容並非由李負責,李在盤問下亦表示,沒與黎、黎的助手 Mark Simon 討論在 SWHK 網站發布的內容,故不能證明李按黎指示行事。

就控方指,SWHK 在《國安法》後參與「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辯方引李宇軒供詞指,沒與黎討論 IPAC,陳亦沒供稱曾就此事指示李。

辯方質疑,控方故意不處理一些不利於控方案情的證據。至於控方指稱黎與眾人最遲於 2020 年 1 月台灣會面時達成協議,辯方反駁指假設協議存在,僅屬李宇軒、陳梓華及劉祖廸之間的協議。

辯方又指,二人作供時有大量機會可以說明,他們的行動是按照與黎的協議進行,但他們均沒這樣說,重申兩人於《國安法》後的行為,是出於個人意願、或有其他原因。而陳在《國安法》後唯一的相關行為,就是加入美國線,但控方沒再探討陳為何這樣做,與黎是否有關。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