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中環|3男否認暴動等罪 一人無罪、兩人暴動罪成 還押9.1判刑

1.19中環|3男否認暴動等罪 一人無罪、兩人暴動罪成 還押9.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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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19 日,「47 人案」被告之一的劉頴匡,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集會因警方要求而中止,有示威者追打警員至長江中心。劉頴匡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獲存檔法庭。餘下 4 人被控暴動等罪,一人認罪、一人否認部分控罪、另兩人則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四(17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

法官張潔宜指,案發時 19 歲男生與片段目標人物的背包款式多處細節不同,裁定其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當庭釋放。而 20 歲學生家中搜出的骷髏圖案面罩與片段人士相同;34 歲運輸工在警誡下承認警員遭襲擊時身處人群中,法官認為他身在其中鼓勵他人施襲,裁定兩人暴動罪成。但因沒證據顯示,他們與其他襲擊者有接觸,裁定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判刑,兩名罪成被告須還押候判。

3 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李旭熙(20 歲,學生)、陳國榮(34 歲,運輸工人)及楊皓泓(19 歲,無業),均為案發時年齡。

其中陳國榮開審時,承認涉中環遮打花園的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於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李旭熙否認參與於長江中心外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楊皓泓則否認參與遮打花園的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辯方反對招認呈堂
指遭警員毆打威逼

3 人均反對其招認供詞列為呈堂證供。判詞先覆述控方案情指,3 人於 2020 年 3 月 11 日被捕,陳國榮在警誡下表示「阿 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楊皓泓則在錄影會面中,在截圖上簽名和作標記,並同意警方搜屋。

李旭熙於警誡下稱「我咪揸住舊磚走埋去作勢打咗兩吓,然後將舊磚掉向差人,之後就走喇」、「我喺遮打花園集會期間,見到啲人跑向長江中心,於是我跟住跑,去到長江中心度,我知道有警察俾人圍,於是我就跑埋去,幫手圍警察。」

辯方反對有關招認呈堂,指警員毆打被告,及使用不必要武力;又指警員不合理使用手銬,被告沒機會詳閱文件內容,警員事先與被告操練錄影會面。辯方指,警員沒有表露身分或宣讀罪名下作出拘捕,並在車上襲擊被告,要求他服從指示。被告因被毆打、不自願下簽署文件和作出招認。

片段中人背包與被告細節不同
官裁非同一人

判詞指,警員透過觀看公開媒體片段,鎖定一名目標人物,對比被告楊皓泓住所電梯的閉路電視截圖後,認為兩者為同一人。法官張潔宜指,警員在盤問下確認,目標人物與被告背包的款式有多處細節不同,其證供主要集中於目標人物的背包款式,故截圖人士與目標人物並非同一人。

法官續指,被告指截圖內人士與目標人物均是其本人,認為被告或因警員誘使、恐嚇或使用暴力下作出招認。法官認為,負責拘捕的警員供稱已忘記行動細節,對辯方的質疑而作的解釋甚為牽強;處理證物的警員亦錯漏百出,紀錄不完整,沒有認真處理,故此拒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的招認不能呈堂。

判詞指,上述觀看片段的警員同意,案發時金鐘有大量相類同衣著的人士出現,加上遮打花園有多個出入口,沒有片段顯示該名目標人士由哪處離開。法官指,被告家中檢獲的背包,與目標人士的背包有多處不同,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為該目標人士,裁定他面對的暴動罪和有意圖而傷人罪,均罪名不成立。

官准另兩被告招認呈堂

至於被告李旭熙和陳國榮,法官則裁定兩人的招認均可呈堂。判詞指,警員確認沒向被告李旭熙讀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全部內容,惟法官認為被告在簽署前,有機會自行閱讀,對被告沒有不公。

法官認為,若李旭熙受到威逼利誘,或警員曾與他事前操練,則他不會在錄影會面中「反口」稱不清楚事件。至於辯方指稱警員曾在車上拍打李的背部和面部,法官認為被告可向值日官提出投訴,他亦沒有在錄影會面中投訴被毆打,或要求接受治療。

辯方另指,警員在錄影會面前曾向被告陳國榮作出誘導。法官認為,即使警員提問用詞及技巧不足,但沒對被告不公,認為警員作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官指被告家中搜出骷髏圖案面罩
與施襲人士特徵相同

判詞指,警員事後被指派追查涉案人士,其中一名戴骷髏圖案面罩的人士曾在長江中心外,以磚頭襲擊警員。警員翻查長江中心一帶的閉路電視,發現該人士沿中環方向離去,惟未能追查該人士的去向。及後警員在西營盤一帶巡邏時,發現疑似涉案人士,警員遂記下其住址等資料,核實閉路電視片段後,辨認該人士為被告李旭熙。

法官指,警員反覆觀看多段公開媒體,及不同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對被告的特徵有深入觀察,綜合被告的衣裝、同伴及走路姿態作出辨認。法官認為,案發當天不可能碰巧有另一人與被告有類同外形特徵、類似背包、有同伴同行,加上警方在被告家中發現骷髏圖案面罩等物品,故裁定被告案發時參與長江中心的暴動。

至於被告陳國榮在錄影會面指,當日在長江中心打算不讓警員離去,只屬圍觀,沒有毆打警員 。法官指,警員遭襲擊時,被告承認看見黑衣人襲擊警員,但他仍身處人群之中,法官認為他身在其中鼓勵其他人繼續包圍及襲擊警員,裁定他暴動罪成。

法官另指,案中沒證據顯示,兩人與他人達成協議意圖襲擊警員,當日是獨自前往現場,沒與其他襲擊者接觸,故此裁定其面對的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

官拒索勞教中心報告
指扣押期短不能反映嚴重性

代表李旭熙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就讀副學士時成續優異,獲中文大學取錄,預計明年畢業,但將會因本案而輟學。辯方期望法庭可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呈上案例指,本案涉及長江中心的暴動歷時少於 1 分鐘,規模較案例小,而案例亦判處勞教中心。

法官張潔宜指,勞教中心的扣押期較短,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下令兩名被告還押至 9 月 1 日,連同早前已認罪的被告黃家熙(17 歲,學生)判刑。

4 人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
劉頴匡涉煽惑非法集結等罪獲存檔法庭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依次為劉頴匡(27 歲)、李旭熙(20 歲,學生)、陳國榮(34 歲,運輸工人)、楊皓泓(19 歲,無業)及黃家熙(17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劉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拒絕服從高級督察命令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高級督察 34135 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兩罪均獲存檔法庭,控方未得法官批准下,不得重開存檔的控罪作重新檢控。

陳國榮及楊皓泓同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同日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高級督察 34135 身體受嚴重傷害。

陳國榮另與李旭熙、黃家熙被控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指 3 人在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及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高級督察 34135、警署警長 54996、女警長 57216、警員 14804,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家熙開審時認罪,還押至 9 月 1 日判刑。

DCCC946/2020、DCCC947/2020、DCCC948/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