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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5人暴動、蒙面罪成 官全部拒納庭上證供 明年1月判刑

11.12中環|8人暴動等罪成 判囚2年9個月至3年9個月 官接納求情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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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暴動、蒙面罪成
官全拒納庭上作供

5 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告分別為吳智杰(案發時 25 歲,下同;Viu TV 演員)、陳敦涵(22 歲,酒店接待員)、李晁鋒(24 歲,社工)、陳灝良(24 歲,放射治療師)和梁升彥(24 歲,教師)。

5 人均選擇作供,不過全部被官拒納,並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

官「完全信納」
當天是「和你 Lunch」

判詞引述承認事實指,警方沒在案發日接獲案發地點遊行意向通知,而當日約下午 3 時 26 分,吳智杰、陳敦涵、李晁鋒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空地被截獲;陳灝良、梁升彥則在置地廣場中庭門外被截。及後同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捕。

對於辯方爭議,案發日的公眾事件,到底是否網民號召的「和你 Lunch」,判詞認為與暴動有否發生、個別被告有否參與等核心議題,沒直接關係,加上法庭有司法認知,媒體又能實時報道,可見是有人事先策劃,故「完全信納」當天案發一帶的事件,就是「和你 Lunch」。

首被告供稱戴口罩為形象等
官指「不攻自破」裁罪成

就首被告吳智杰,判詞引述其口供指,吳自小確診哮喘、鼻敏感、紅眼炎,需不時覆診,加上他並非每天剃鬚、整理頭髮,「為顧及形象」、不想被記者拍到,故平日外出都會戴口罩及帽。

判詞引述吳指,案發時心儀對象在中環歷山大廈上班,案發日相約她在中環午膳,不過中途對象有事要先回去工作,吳便到別處逛再等她收工。而他之後重回置地廣場行人路,見多名示威者堵路,突然聽到有槍聲,沒細想便隨他人逃跑,但被防暴警察截停,未幾便除口罩,解釋稱當時見他人除口罩便跟隨,同時是為免被人誤會是示威者。

判詞認為,吳就離開置地再重返置地過程的證供「牽強至極和違反常理」,直言不論是等對象收工,抑或遇示威人潮而被逼滯留在示威區,「全是杜撰、謊話」。而吳稱為顧及形象、醫學原因戴口罩一說,及後「不攻自破」,因他被逼走入被截獲的地點時特意脫口罩,又稱是憂他人誤會他是示威者,而後者反映他明知街道聚集者是示威者,故兩罪罪成。

第三被告丟走拳套
官指出自「畏罪」

就第三被告陳敦涵,判詞引述指他曾為香港青年排球代表隊,並代表香港出賽。陳供稱案發日中午相約女友在中環餐廳慶生,惟女友遲到,故他到達餐廳後在外閒逛。行經畢打街時聽到有人說警察快發射催淚煙,故用包起其長髮的頭巾掩住口鼻,又怕催淚彈著地後的碎片打中手,影響打排球,故戴上當晚上泰拳堂用的手套保護雙手。

及至在德輔道中,他聽到槍聲及見到警員奔來,故隨途人跑走,期間丟掉怕被誤認為是示威者的拳套、頭巾及口罩。

官指陳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指他若知警察快放催淚煙,應改約女友在中環以外的地方,而且用口罩、頭巾擋臉,也對催淚煙引致的不適「於事無補」,「更加突顯他說法的荒謬」。

官又指,陳接受盤問被問及有無見到示威者霸佔馬路、設傘陣,一律答「看不到、沒留意」,惟從呈堂片可見情況,陳根本沒可能看不到,只是明知而故意不答。而其逃跑、丟手套等行為,官認為是出自「畏罪」。最終裁定兩罪罪成。

第四被告稱社工到現場尋人
官:實屬「哨兵」

就第四被告李晁鋒,判詞引述指他是註冊社工,案發日得悉他曾服務的青少年身處中環集會現場,獲該青少年的友人拜託帶他走,便出發去中環尋人,中途有戴口罩,以免家長等誤認他是示威者,期間亦多次發訊息予所尋對象查詢位置,卻突發見到火光,故擬改循置地廣場往皇后大道中。

到達歷山大廈後,他見有人奔跑,為免被撞到,他也跟著跑。之後他走往西裝人士身處置地逃生出入口位置,認為是安全地方、不讓警員誤會是示威者,但之後被捕。

判詞指,李在現場的舉動,如徘徊、停留、駐足等,與他聲稱焦急尋人的情況「完全不符」,再考慮其逃跑行為、舉動,肯定李當時在現場充當「哨兵」,而所謂向服務的青少年提出情緒支援等說法「實屬杜撰」。至於他戴口罩再脫下一事,官亦認是看見防暴警察後「心虛和畏罪」。兩罪同樣罪成。

第七被告稱代父到 IFC 凍庫
官:說不出原因

就第七被告陳灝良,判詞引述他是放射學技師,其父親經營急凍海產批發生意,案發日他雖生病,但代父赴中環 IFC 超市內的冷藏庫跟進海產投訴,故帶戴頭套、護目鏡、手袖。惟他到達置地行人路後,聽到警方發射催淚彈聲音,沒細想便隨人群跑,因當時呼吸困難等便除口罩,其後怕被誤認為是示威者便丟棄。

判詞認為,陳當天活動自如,稱怕病傳染他人等而戴口罩等說法「站不住腳」,加上過往陳都毋須走進凍庫,說不出是次入凍庫原因何在等,最終裁定兩罪罪成。

第八被告稱摘葉備教材
官質疑未有趕回學校

就第八被告梁升彥,判詞引述他是中學教師,當時家住西半山,習慣步行至中環再搭港鐵上班,而案發日他到中環採樹葉做實驗教材,行至德輔道中時見行人眾多,但不知有公眾活動,並一度因怕冷戴上頸套,突然身邊的人逃跑,他感驚慌下跟隨,之後丟失鴨咀帽、頸套等物。

官指出,梁謊稱自己無知,不知在場舉傘行人正在集結,而若被告摘葉、做實驗的檔期緊張,何以並非趕回學校,而是逗留現場,又用頸套蒙口鼻。最終兩罪罪成。

同案另 3 人認暴動罪
餘下控罪存檔法庭

8 名被告依次為吳智杰(25 歲,Viu TV 演員)、陳維聰(25歲,西廚)、陳敦涵(22歲,酒店接待員)、李晁鋒(24歲,社工)、蔡綺洛(23歲,售貨員)、林梅嘩(23歲,美容師)、陳灝良(24歲,放射治療師)和梁升彥(24歲,教師),均為案發時年齡。

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當中陳維聰、蔡綺洛、林梅嘩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至於他們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以及陳被控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蔡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均存檔法庭。

DCCC3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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