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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3人認非法集結2男囚9月 官為案發時14歲青年另索更生中心報告

10.30屯門|3人認非法集結2男囚9月 官為案發時14歲青年另索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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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承認非法集結,其中兩名被告被判囚 9 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早前拒納同一事件為案例,指該案法官未考慮示威者對執法作出挑戰,惟她周四(13 日)改稱會「睇齊」該案的判刑。

法官指,本案屬早有預謀,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公開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被告有備而來,攜帶裝備,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法官同意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等攻擊性較強武器,願給予「最寬大」的認罪扣減。

法官早前為案發時 14 歲青年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惟他只適合到教導所服刑,該院所關押期最長可達 3 年。法官認為,將他判入教導所屬過重刑罰,「變咗佢係最細,但判刑最重,令我呢幾日坐立不安」,遂要求另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4 月 20 日判刑。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何明軒(現 29 歲,導師)任職私人補習社老師,知道將面臨監禁,為學生轉介其他老師;陳家朗(現 22 歲,學生)因父親欠債累累,以致常有人上門追債,父親於離婚後沒遷走,被追債的情況沒有改善。他受社會氣氛及朋輩影響,罔顧後果而犯案。

官早前拒納同一事件另案法官裁斷
判刑時改稱會跟從該案量刑

代表何明軒的律師早前,引用同一示威事件中,由法官李俊文審理的區院案例,指該案被告曾拆欄杆,並置於路中央,而閉路電視亦清晰拍攝其行為,該案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反觀在本案中,何僅身處現場,望法庭判處不多於上述的刑期。當時謝沈智慧明言,不認同該案法官的看法,「我睇唔到佢(法官)有考慮呢件案嘅示威者衝住警察而嚟,對佢哋嘅執法作出挑戰喎。」

惟謝沈智慧周四判刑時,則表示會跟從、「睇齊」該案的判刑。

官:示威者公開挑戰警執法權力

法官判刑時指,不同意辯方稱本案屬突然發生,認為事發前有人於網上號召,屬早有預謀。而本案針對警方訓練基地,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公開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謝沈智慧指,2 名被告攜帶裝備屬「有備之來」,他們留守現場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

法官同意,本案只涉使用鐳射筆,未有其他攻擊性較強的武器,如汽油彈或磚塊;案發歷時不足 1 小時、無人受傷、地點非繁忙的交通樞紐,案中鐵欄及交通燈並非嚴重受損;亦無證據指 2 名被告曾叫口號、使用鐳射筆或堵路,故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2 人於審前覆核時認罪,願給予「最寬大」的 25% 扣減,即 2 人被判囚 9 個月。

案情:網民號召到大興基地抗議
警於商場、屋苑大堂拘 2 被告

案情指,有人於網上號召圍攻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當晚有約 200 人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聚集,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亦有用鐳射光照射警員,另有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震寰路、大興基地外集結。

警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展示藍色警告旗,其後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陸續散去,另一方示威者則沒有理會,繼續留在現場,並在 9 時半將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並在良運街一帶架設路障,又干擾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

警方及後向示威者推進,被告何明軒跑向建生邨商場後方走廊,嘗試穿好灰色裇衫,約 5 秒後再次跑出走廊,穿黑衣黑褲和戴口罩。總督察溫景亨見狀上前截停,搜出噴漆、勞工手套、箱頭筆等物品。

警員 18309 則見到包括被告陳家朗在內的示威者,跑進逸生閣大堂。警員其後發現陳非該處居民,其身旁地上有防毒面具、護目鏡等。閉路電視拍到他曾從一名男子手中接過防毒面具。

13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3 人開審前認罪

本案原涉 13 人,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其中 3 人何明軒(現 29 歲,導師)、陳家朗(現 22 歲,學生)及湛敏昊(案發時 14 歲,學生)承認非法集結罪;何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湛涉及的「蒙面」罪,均獲存檔法庭。

同案另 10 人不認罪受審,依次為: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及陸俊恆(19 歲,學生)。

其中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志斗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周沛樺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獲存檔法庭。

DCCC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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