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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屯門|四旬護士暴動罪不成立 官指兩警證供不一致 不排除被告是無辜途人

10.1屯門|四旬護士暴動罪不成立 官指兩警證供不一致 不排除被告是無辜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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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當晚屯門錦華花園附近爆發衝突。40 歲男護士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鄭念慈表示,警長自言英文水平不高,卻以英文撰寫記事冊及供詞,當中沒提及被告有否站在示威人群前排此重要證供,裁定其證供不可靠。法官又指,另一警員沒有施行警誡,決定剔除對被告不公的招認。考慮到 2 警對被告的描述不同,加上被告並非在集結範圍內被截停,法官認為他有可能是示威者,亦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官:警長英文不好 可中文撰供詞

法官裁決時指,案中爭議在於被告梁健文(40 歲,報稱為護士)有否站在示威人群前排位置,惟警長程廣業自言英文水平不高,未有按時序及要點,撰寫記事冊及書面供詞,亦沒提及目睹被告站在人群的前排。法官認為,程作為有經驗的警長,理應明白此乃重要證據,須清楚、按時序記錄第一眼見到被告的情況,又直言「如果你(程)英文水平不足,可以以中文書寫」,裁定其證供不可靠。

法官又指,在警員張威業查問下,被告承認前來支援示威者,並帶同白色 T 恤更換。不過,張從未施行警誡,聲稱當時身穿防暴裝,難以取出記事冊記錄,加上並非處於安全情況,突發事件可能隨時發生。法官認為,施行警誡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可先口頭警誡,及後再補錄,惟張未有解釋為何沒有口頭警誡。

官:警沒施行警誡 剔除招認供詞

對於辯方指張無警誡違反《查問疑犯規則》,法官指法庭最終考慮的是,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被告可自行選擇回答與否。法官續指,張看到人群聚集,且被告衣著打扮與示威者相似,已構成合理懷疑,卻沒有施行警誡,認為依賴有關招認對被告不公,決定剔除。

至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法官指程、張二人均看見大量人群聚集,但程供稱人群中有人擲汽油彈和磚頭,張卻指沒有看見,可肯定有非法集結,但無法肯定是否有暴動。但法官明言,國慶是敏感日子,如被告無意參與示威,無必要以類似示威者的裝扮到場,免卻被誤會或被捕的風險。

官不排除被告只是無辜途人

法官又指,程指看見被告戴手袖,卻沒有檢取拍照;張稱看見被告穿長褲,但同意事實及當天拍照顯示他穿短褲,對 2 警關於被告外觀的描述有保留,加上被告並非在集結範圍內被截停,認為他有可能是示威者,亦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DCCC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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