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0.1旺角|28歲女社工管鐳射筆罪成 還押12.23判刑

10.1 旺角|28歲女社工管鐳射筆罪成 還押 12.23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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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 2019 年發起 10.1 遊行,一名 28 歲女社工被指在旺角管有一支鐳射筆,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 12 月 23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早前爭議,被告在警員誘使下簽署記事冊,當中記錄被告管有鐳射筆。裁判官裁決時拒絕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錄影會面時行使緘默權,明顯知悉個人權利,她作供時又承認不信任警員,但簽署時卻一反常態,相信記事簿是警員私人記錄而簽署,認為其說法不合理。而被告曾身在非法集結現場,沒有合理辯解而管有鐳射筆,可用作傷人,裁定罪成。
辯方:警車內拾起不屬被告鐳射筆

裁判官總結警員的證供指,速龍警當天得知有人堵路,到場與同僚下車追截示威者,並在天橋底制服身穿黑色衣物的被告,被告跌倒在地,期間曾掙扎,警員終為被告反手鎖上手銬。及後被告被帶往羈留區,警員在其背囊搜出涉案鐳射筆。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被捕後被帶往警方旅遊巴,當時警員在車內把被告背囊的物品倒在地上搜查,執拾時把一支不屬於她的鐳射筆放入袋內。即使被告即時反映,仍不獲理會。被告要求到醫院求診,遭警員拒絕。被告及後在警方陪同下到醫院求診,發現前臂手肘有瘀傷,左腳及雙膝有紅腫等。

被告:非自願簽記事冊
官:被告明顯知悉個人權利

被告曾在警員記事冊簽署,當中寫上她管有鐳射筆、頭套及頸套等物品。辯方反對呈堂,質疑警方當時沒有警誡,被告當時已指出鐳射筆不屬於他,警員卻稱「唔係告你鐳射筆,只係告你非法集結」,而記事冊只是用作私人記錄,被告及早簽署便可到醫院求醫,最終被告在非自願下簽署。

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行使緘默權,明顯知悉個人權利,她作供時承認不信任警員,但簽署時卻一反常態,相信記事簿是警員私人記錄,不會因而被檢控而簽署,認為其說法並不合理。

官:不信因瘀傷簽署認管鐳射筆

裁判官續指,被告攜帶大量物件到場參與集會,可見她對集會有認知。她供稱不想被誣衊,希望保護自身利益。根據其供詞,警員向她提及搜出鐳射筆時,她已提出爭議。但她又不要求警方展示鐳射筆,說法有違常理。對於被告稱不知道記事冊屬正式文件,裁判官質疑,若為私人紀錄則不需要被告簽署。

此外,被告稱當時受傷,希望盡快求醫而簽署。裁判官反駁指,被告主要是四肢受傷,她因一些瘀傷而簽名同意自己管有鐳射筆,不合常理。裁判官最終不接納被告在被誘使下簽署記事冊,裁定可呈堂。

官裁定鐳射筆在被告背囊搜出

辯方指警員在巴士上搜查被告背囊,但裁判官認為,當時車內環境狹窄,有多人被捕,警員配有長槍等裝備,車上沒有空間,不可能搜查被告背囊。而當警員把鐳射筆放入其背囊時,她沒有反應,到達警署後亦沒提出爭議,並不合理。

裁判官最後接納警員證供,裁定鐳射筆從被告背囊搜出。被告曾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當時她另攜有手套頸巾等,可用作掩飾身份,唯一推論是被告為暴力行為作準備。而她沒有合理辯解管有鐳射筆,以供自己為他人用作傷人,終裁定罪成。

被告麥籍心(28 歲,社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KCCC29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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