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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涉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 懷胎 7 月女子罪成囚 5 月 將在獄中分娩

9.2 旺角|涉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 懷胎 7 月女子罪成囚 5 月 將在獄中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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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及後搜出鐳射筆、手袖等物。她早前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案發時向警員投擲汽水罐,「目無法紀,挑動群眾」,又指她攜有鐳射筆用作照射警員的風險高。裁判官接納辯方提出檢控延誤,酌情減刑,惟考慮兩項控罪互相加重罪責,下令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意味被告須在獄中分娩。
被告:明白自由可貴 望輕判照顧女兒

辯方周一進一步求情,並呈上由被告的母親、兄長和前夫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有愛心和樂於助人,望法庭輕判以讓被告能早日與家人團聚。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則提到,在還押期間體會到家人支持的重要性,明白自由的可貴;又稱對事件感到後悔,知道自己當時的處理方法有問題,望能早日服刑完畢照顧 2 名女兒。

官:向警投罐目無法紀、挑動群眾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向防暴警察投擲汽水罐,雖然沒有令警員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目無法紀,挑動群眾」;又指被告當時身上攜有鐳射筆,用作照射警員的風險高。

施官指,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惟從求情信可見被告積極更生,故會就檢控延誤給予酌情扣減。

官:兩罪互相加重罪責

就襲警罪,施官以判囚 9 星期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 1 星期刑期;被指管有鐳射筆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判囚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半月。

施官指,考慮量刑整體性,認為被告的 2 項控罪互相加重罪責,遂下令其中 1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5 個月。

被告懷孕 7 月 預產期明年 1 月

被告龐麗瑩(29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 日,在旺角警署外襲警,以及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帶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名 7 歲女兒,目前與男友同居,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又指本案在事發後近 3 年才起訴,延誤對被告造成一定影響。辯方指,被告過往 3 年奉公守法,相信重犯機會低,亦無證據證明她曾使用涉案物品,或屬激進示威者,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控方指受條例所限,法庭無權判處緩刑。裁判官最終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翻查資料,本案涉及鐳射筆一罪以《公安條例》第 33 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起訴,屬於「例外罪行」,訂明法庭不可就定罪判處緩刑。

WKCC19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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