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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4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證供指多處矛盾 連同認罪6人還押候判

10.1灣仔|4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證供指多處矛盾 連同認罪6人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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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裁定金鐘道一帶發生暴動
無辜路人必早已離開

不認罪的被告為:梁家樂(24 歲,文員)、蘇亮燊(24 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李良圖(41 歲,運輸工人)、胡景皓(20 歲,學生)。

法官姚勳智裁定,當日下午 4 時 56 分至 5 時 25 分,在金鐘道、軒尼詩道等一帶發生暴動,暴力不斷升級。法官認為,任何無辜的過路人或旁觀者必然早已離開暴動核心區域。

被告稱案發時進行拍攝
沒穿反光衣

梁家樂、蘇亮燊及李良圖均有作供,蘇另傳召其父母作供,胡景皓則沒作供。梁供稱,案發時任職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對新聞攝影感興趣,但入行需要作品,故到場進行拍攝。他指由 2019 年 6 月至案發 10 月,曾於多個活動進行拍攝,包括支持香港警察的活動,但期間並非以新聞記者身分拍攝,亦沒穿上反光衣。

官指,梁當日並無工作或採訪需要到場,且他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又指在正義道天橋已可清楚拍攝示威者的情況,但有暴力發生時,梁卻刻意置身在暴動核心區域中。

官:意圖非單純拍攝 而是參與暴動

官續指,即使他在場拍攝,「參與暴動者在場拍攝或攝錄其參與過程,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這根本亦是鼓勵其他人士參與暴動」,指其意圖顯然並非單純拍攝,而是參與暴動。官續指,梁的裝束包括頭盔、過濾面罩、黑色手袖等,與其他參與暴動者類同,他亦沒反光衣或記者衣飾識別,故梁「根本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裁定罪成。

梁另被控阻差辦公,官指片段可見,梁並無作出如警員所述的阻攔動作,指警員的證供與片段「全不相符」,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稱取黑衣豬嘴欲惹怒母親
官:明顯有多處矛盾

蘇亮燊供稱,當日早上與母親爭執,而他知悉母親不喜歡示威者,便隨手拿在大廳旁的背囊、黑衣及「豬嘴」離開,以激怒母親。他當日下午在灣仔修頓球場玩手機,再到附近麥當勞買食物,之後想回家但沒帶大廈卡,曾按鐘管理處但沒人開門,其後聽到槍聲及聞到催淚煙,打算買水時遭警員截停。

官指,蘇的證供「明顯地有多處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包括攜帶黑衣、防毒面罩的理由、在家附近仍不聯絡家人等,指他明顯「不是說出實情」,拒納證供;至於蘇的父母聲稱手套、面巾、眼罩等物屬於他們,但又說不清楚為何會在該背囊內,官直指「說法可疑,他們的證供亦難以相信」,故裁定蘇顯然曾參與暴動。

被告稱行山後到灣仔購物
官質疑會面紀錄沒提及

李良圖供稱,當日到深水灣道上金夫人徑獨自行山,下午 4 時許到灣仔區欲到電腦城買耳機線。他在皇后大道東看到很多人往銅鑼灣方向,後來聞到煙遂戴上口罩,打算離開時遭截停。

官指,李稱當天行山,但沒於會面紀錄提及,反說成是行街;另指他察覺有煙,竟不從沿路返回較安全地方,且當時無防曬需要,仍戴手袖和面巾等,官直指「難以相信」,拒納其證供,並指李的裝備與示威者完全類同,故裁定罪成。

至於沒作供的胡景皓,官指他被捕前,附近街道暴力升級及發生暴動,其裝備齊全,包括頭盔、手套、黑色面巾、護膝等,足以推斷他曾參與暴動;且他沒作供解釋,難以削弱或推翻曾參與暴動的推斷,故裁定罪成。

11 人被控暴動、阻差、藏武等罪

11 名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0 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4 歲,文員)、蘇亮燊(24 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6 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1 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0 歲,學生)、盧梓泓(31 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0 歲,學生)、袁碩(22 歲,售貨員)、梁光宗(24 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3 歲,地盤工人);上述為起訴時年齡。

首 10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譚旭輝、高俊、司徒澤朗、盧梓泓、袁碩及梁光宗早前認罪;譚、袁被控的「無牌管有彈藥」罪,高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盧和梁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獲存檔法庭。

同案另一被告蔡天龍,則涉管有一條六角匙,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早前認罪,續准保釋。

DCCC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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