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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銅鑼灣|律政司覆核女文員藏士巴拿罪不成立 官駁回並維持無罪裁決

10.11 銅鑼灣|律政司覆核女文員藏士巴拿罪不成立 官駁回並維持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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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於 2019 年在各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一名女文員於銅鑼灣時代廣場疑被搜出鐳射筆及士巴拿,2021 年被裁定兩罪不成立。控方事後就次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無罪裁決提出覆核聆訊。裁判官崔美霞周四(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駁回,維持無罪裁決。

律政司認為,裁判官裁決時對女文員沒有蒙面給予過大比重,認為她身處的環境附近有示威活動,可推論她附帶管有物品並有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反駁指,裁決時已就不同議題作出分析,並非比重過大,而且沒有片段證明案發時商場有示威活動,而女文員管有的物品亦有其他合法用途,即使行為可疑,亦非必然犯罪。
律政司:對無蒙面給予比重過大
官:已分析不同議題證據、非比重過大

裁判官引述律政司的覆核理由指,答辯人衛紫盈案發時雖沒有蒙面,但附近有黑衣人聚集,廣場內有示威活動。衛身上物品與一般示威人士物品相若,可推論她有附帶管有物品的意圖。律政司認為,裁判官裁決時 3 次提及衛沒有蒙面,對此給予過大比重。

裁判官反駁指,她作出裁決時已考慮衛案發時攜有的口罩用途、附近環境及裝備,對不同議題證據作出分析,又指裁決時多次提及,並不代表考慮的比重過大。

律政司:可推論附近有示威活動
官:推論不穩妥

此外,律政司又指出控方證人在途經案發地點附近時,曾聽到有人叫喊口號,可證明衛身處的環境有示威活動。但裁判官認為,即使證人聽到口號聲音,亦難以猜測由誰叫喊口號及有甚麼目的,在關鍵時刻亦沒有拍攝到證人指稱的「黑衣人」聚集。

由於沒有片段證明案發時商場有示威活動發生,故要推論衛身處的環境附近有人參與示威並不穩妥。

官:行為可疑亦非必然犯罪

裁判官又提及,衛管有的口罩有圖案,用以遮掩身份有「內在不可能性」,而她背包內的物品另有其他合法用途,即使行為可疑,亦非必然犯罪。裁判官已考慮全面證供,包括衛的物品及衣着、現場情況,認為未能推論她有意圖損壞財產,故維持無罪裁決。

答辯人衛紫盈(案發時 29 歲,文員)被控兩項控罪,包括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將之作非法用途使用。

ESCC25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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