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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非法集結襲警判社服令 上訴庭拒律政司覆核刑期 判詞:原審犯錯惟不改判刑

大專生非法集結襲警判社服令 上訴庭拒律政司覆核刑期 判詞:原審犯錯惟不改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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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大專生被指 2020 年 5 月在旺角示威及襲警,翌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被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提覆核,高院上訴庭 2022 年 5 月拒絕,周四(14 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爭議本案涉及嚴重情節、答辯人沒真誠悔意,指原審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社服令時數又遠低報告建議,屬原則上出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答辯方指,答辯人判刑前已長期還押,原審下調社服令時數可減輕「雙重懲罰」,「做法不能詬病」。

上訴庭判詞指,原審「顯然是原則上犯錯」,偏重更生而忽略施加懲罰及阻嚇性刑罰重要性。但考慮覆核對答辯人造成困擾,亦已完成 116 小時社服令,遂行使酌情權不改判刑。
律政司指輕判或使公眾誤以為犯重案可「洗底」

判詞引述律政司上訴指,案發時香港正發生連串暴力事件,馬路上有非法集結人群拒絕散去,公然向執勤警員行使暴力,部分警員沒穿防暴裝備,安全受極大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刺激集結者情緒,受襲警員「可謂敵眾我寡」,若非警方及時增援,「情況不堪設想」。

律政司又指,答辯人欠真誠悔意,因他否認自己有意傷害警員,他長期還押只因違反宵禁令,不構成處非監禁式刑罰特殊情況,也沒任何因素可令原審下調報告建議時數,認為原審在判刑時過份寬鬆和明顯不足,讓公眾誤以為干犯嚴重罪行者也有「洗底」機會。

答辯方認同判監 6 個月恰當
惟指判刑前已還押 下調時數可減雙重懲罰

答辯方認同,判監總刑期 6 個月恰當及合比例,惟答辯人判刑前已長期還押,假設在囚行為良好而獲得刑期扣減,「本質上已服刑 8 個月」,指原審顧全更生元素,下調社服令時數可減輕「雙重懲罰」,「做法不能詬病」。

上訴庭法官:判社服令原則不當

上訴庭法官指,答辯人判刑時已還押逾 160 日,若判監同期執行,或可判刑當日或不久後獲釋,認為原審也不應單以答辯人更生考慮,而採納原則上不恰當的判罰,即社服令。

法官又同意答辯方指,原審判刑「可說是過份嚴苛」,因答辯人經長期還押後,需進一步履行 120 小時社服令,對他來說反而有雙重懲罰,「歸根究底,本案判刑的問題,是刑種上出錯,原審時適當的判罰應是即時監禁」。

法官最終指,原審偏重答辯人更生性,而忽略案例下,施加懲罰及阻嚇性刑罰重要性,「顯然是原則上犯錯」,直言社服令非本案恰當的判刑範圍之內。但考慮覆核對答辯人造成困擾,及聆訊當日已完成 116 小時社服令,遂行使酌情權不改判刑。

案情:答辯人對警擲金屬罐

覆核審訊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主審。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李汶錡(案發時 23 歲,大專生)。

李在 2021 年 8 月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凌晨,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 14267 及警長 50365 。同年被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判處 120 小時社服令。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十人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聚集,李見有人被便衣警員制服,便向馬路上便衣警投擲金屬罐等物品,致兩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獲批 4 日病假。李警誡下稱一時貪玩而投擲金屬罐。

CAAR 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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