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黃大仙|工程師藏鐳射筆、索帶囚 4 月 官:證供牽強、刻意隱瞞政見

10.13 黃大仙|工程師藏鐳射筆、索帶囚 4 月 官:證供牽強、刻意隱瞞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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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供詞牽強不合理,拒絕接納其證供,批他刻意隱瞞對社會事件的看法,認為案發時已有「不少轟動事件發生」,普通香港人都會知道「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為政治口號。

辯方另提出檢控延誤,獲裁判官接納酌情減刑,並寄語被告「從今以後集中建設,唔好集中破壞。」
警供詞與同袍相異
官: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拘捕被告的警員 24215 供稱由被告的左前褲袋搜出鐳射筆,另外 3 名作供警員均稱涉案鐳射筆是從被告的斜揹袋搜出。警員24215 案發時亦沒有對被告進行警誡,又忘記被告當時的回應。

裁判官指,警員 24215 的做法有改進空間,當日認為被告有可疑而拘捕是無可厚非,但警員沒有記錄被告回應的做法值得商確,認為他的證供「可信但不可靠」,遂不接納警員部分證據。

惟莫官接納警員案發時在現場的觀察,提到警員 24215 供稱被告被截查前 3 分鐘,見約 30 人在黃大仙中心聚集,穿黑衣和戴口罩。莫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廣場聚集人士吻合,相信被告戴口罩是為了遮蓋面容。

官:被告證供牽強、不合理

裁判官續指,被告證供不合常理,當時反修例運動已歷時數月,陸知道近乎每個周末都有示威活動,作供時亦曾供稱見到示威場面感到驚恐。裁判官認為,陸毋須於星期日外出,若要出門亦應先打聽黃大仙的狀況。

被告辯稱案發時到親戚家幫忙搬家俬,裁判官指,其叔叔任職倉務管工,健康正常,理應可自行處理而毋須陸的幫忙。陸稱膠索帶用於整理電線,莫官亦認為可以不同物品替代,如買入電器時通知會附送結線,或是麵包舖的金色小鐵線,批其證供不合理。

至於陸稱案發時戴口罩為遮蓋暗瘡,莫官批其說法極為牽強,指遮蓋暗瘡是消極做法,會阻礙皮膚呼吸令問題更為嚴重,稱「無理由咁脆弱,要以消極方法戴口罩」。

官:被告刻意隱瞞政治立場

裁判官又指,被告刻意隱瞞對社會事件的看法。審訊時曾播放片段見「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號,陸在盤問下表示不清楚何謂政治口號,裁判官認為案發時已有「不少轟動事件發生」,普通香港人不論任何立場和意見,都不可能不知此為政治口號。

加上傳媒鋪天蓋地的報道,相信被告不可能對社會事件沒有自己的看法、漠不關心、對重大事件置之不理。莫官指,陸刻意隱瞞政治立場,隱藏當日在案發現場的動機,因此不接納其證供。

辯求情一度拭淚 父母讚揚被告努力奮鬥

辯方律師讀出被告父母的求情信,讀到「養不教,父之…」 時一度拭淚。其父母在信中指,被告一心想貢獻社會,相信本案是單一事件,又指被告努力奮鬥,由副學士升上大學,取得獎學金減輕家庭負擔,為被告感到自豪。

辯提延誤檢控
被告:當頭棒喝的教訓

辯方又提到檢控延誤的問題,指被告於被捕近兩年後才被檢控。控方承認有延誤,因案發期間搜獲大量鐳射筆,需時至少 6 個月才有報告,遂於 2019 年 12 月容許被告踢保,至 2021 年 8 月重新拘捕被告。

辯方指案件對陸的職業有摧毀性打擊,其親撰求情信形容是「當頭棒喝的教訓」,明白要為自己行為承擔後果,對斷送前途感痛心疾首。他期望成為政府工程師,為市民服務,即使中學文憑試成績不理想都沒放棄,曾到房委會做實習獲正面評價,並成功於城大工程系畢業。

辯方指,被告於候審期間沒有放棄夢想,考取工程師學會資格,其僱主願在被告出獄後再聘請他,望法庭能輕判。

官: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莫官判刑時指,鐳射筆可用於針對警員,需有效阻止,確保執法者妥當執法時不會受傷。而被告管有的膠索帶可用於堵路,或會造成交通阻塞。

裁判官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本身無任何扣減理由。就管有鐳射筆,以 5 個月為量刑起點,管有膠索帶,則以 2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兩罪同時發生,刑期同期執行。

莫官考慮到控方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1 個月,即被告共判囚 4 個月,並寄語被告,「無論點都好,從今以後集中建設,唔好集中破壞。」

被告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被告陸建希(24 歲,報稱工程師),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E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KCCC25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