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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荃灣|男生藏易燃液體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10.13 荃灣|男生藏易燃液體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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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指在荃灣藏易燃液體及噴漆,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一(14 日)被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警員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原審絕對有理由信納警員證供。上訴方指原審拒納上訴人供詞時,沒有指出其作供時「迴避」的基礎;法官指原審耳聞目睹上訴人作供,質疑上訴方的批評「根本是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認為定罪無不穩妥之處。
男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上訴人何駿賢(18 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上,管有一個膠樽載有 144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02 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 1 個玻璃樽載有 130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61 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 1 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2021 年 8 月 27 日,何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

官:警供詞與閉路片段吻合
原審絕對有理由信納警證供 

上訴方提出 3 個上訴理據: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對警員的觀察證供作出錯誤裁決、錯誤裁定證物鏈完整,以及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法官陳仲衡周一頒下判詞指,警員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因此原審絕對有理由信納 3 位警員的證供,亦有足夠證據基礎裁定上訴人是被警員追捕及棄置背囊的男子。

上訴方:原審沒提上訴人「迴避」基礎
官:批評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

就上訴人背囊的證物鏈,法官指警方在現場檢取背囊是「不爭事實」,閉路電視片段亦清楚看到,涉案背囊被棄置於路上,以及警員追截上訴人不果、回到原點拾起背囊,「案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背囊有任何可能被任何人非法干擾」。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又指原審沒有指出上訴人「迴避」的基礎。法官認為原審已清楚解釋,她認為上訴人證供自相矛盾和不合邏輯的地方,而原審耳聞目睹上訴人作供,「毋須再進一步具體描述上訴人迴避時的神態舉止」,質疑上訴方的批評「根本是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

法官認為,上述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全文

HCMA4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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