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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角|兩學生被控藏石油氣連火槍等物 罪成還押11.17判刑

7.1 北角|兩學生被控藏石油氣連火槍等物 罪成還押 11.17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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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以防疫為由首度禁止七一遊行,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認罪,另外兩人周五(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王證瑜指,在涉案背囊中搜出首被告的學生證,次被告曾將背囊放到涉案後樓梯,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 Puma 背囊,意圖造成損壞。王官亦拒絕接納次被告的證供,指他若沒有參與示威,根本毋需走到大廈後樓梯躲避。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本案控罪毫無疑問地嚴重,涉案物品可造成損壞,及對他人造成傷害,案發時附近有示威活動亦增加案件嚴重性。王官下令為首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為第二、三被告則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 被告還押候判。
官:唯一合理推斷首、次被告保管涉案背囊

針對首被告關姓女學生的控罪,辯方在審訊時曾提及有其他人在僑興大廈內出現。王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曾在涉案物品附件出現,或曾接觸物品。辯方不爭議在 Puma 背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首被告的學生證。

王官指,該 Puma 背囊內有防毒面罩、濾罐和手套等示威者常用物品,亦在兩名被告身上和隨身物品內搜出光時貼紙,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 Puma 背囊,意圖造成損壞。

官拒納次被告證供
若無參與示威 毋需躲在後樓梯

次被告作供稱,事發時打算到天后觀望和感受氣氛,其後見有人堵路,場面混亂而到僑興大廈暫避。裁判官王證瑜不接納,認為解釋不合理,指次被告若沒參與示威,只需站在街道旁或內街,根本毋需走到僑興大廈的後樓梯,甚至逗留 40 分鐘之久。

次被告供稱,第三被告向他表示 Puma 背囊內藏有噴火槍,次被告稱感到驚訝,指沒有想過第三被告「會拎咁危險嘅嘢出來」。他一度背起Puma 背囊,其後在僑興大廈後樓梯放下背囊,並指有想過將Puma 背囊交還予第三被告。王官指其解釋不合理,指第三被告可自行背起背囊,次被告毋需拿起背囊。王官亦稱,不接納次被告辯稱他不是示威者,被告作供時承認支持示威者,被捕時身穿黑衣,其手機套內有光時口號貼紙。

首被告求情:因本案患創傷後遺症 已深受教訓

首被告,關姓女學生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呈上醫療報告,指首被告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以及有抑鬱症狀;又指她是母親的心靈支柱,擔心若被判監,長期間離開母親會對其造成打擊,對不能盡孝感到羞愧。

辯方指,首被告以成為護士或獸醫為目標,因犯下愚蠢罪行而影響前途,已深受教訓;又稱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證據顯示涉案物品曾被使用,及有任何財物受到破壞,望裁判官考慮被告犯案時年輕,為她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次被告求情:被捕後被開除學籍
關心社會大事 望成為獸醫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呈上 5 封由老師撰寫的求情信,透露被告於被捕後被學校開除學籍,其後轉至另一中學就讀。相關老師對他的學業成績和表現有高度評價,認為被告較其他年輕人更有想法,關心社會大事,日後希望成為一名獸醫。

辯方提到,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案中被告均即場被捕,當中有近兩年延誤,對正就讀中學的學生而言,時間較長,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有關情況。至於早前認罪,現年 16 歲的第三被告,辯方期望先索取相關報告。

3 名學生被告 1 人認罪

3 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關姓女學生,及兩名 15 歲男學生。關及次被告男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北角英皇道 14 號僑興大廈 2 樓樓梯間,保管一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

第三被告男學生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指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保管一個錘子。他於開審前承認兩罪。

ESCC24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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