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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3人否認非法集結 辯方指市民到場抗議洩漏氣體 質疑警驅散時沒考慮前因

10.30屯門|3人否認非法集結 辯方指市民到場抗議洩漏氣體 質疑警驅散時沒考慮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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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9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

當日負責行動的機動部隊指揮官盤問下供稱,知悉有媒體報道大興行動基地案發前兩日,有不明氣體洩漏,但不知有人不適送院,亦不知有人因事件在網上號召市民到場示威。辯方質疑他在案發當晚警告示威者離場時,未有考慮前因,做法片面,警員否認。案件周三(8 日)續。

督察稱當晚屢警告示威者離場

當日負責行動的機動部隊指揮官、高級督察吳慶昌,在庭上讀出其證人供詞,提及當晚大興行動基地外大約 200 名示威者集結,他多次以擴音器警告示威者,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並有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示威者散去。

吳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當晚的拘捕行動沒設置防線,警方亦沒有封路,車輛及行人在現場可自由行動。

督察稱知悉報道指基地洩漏氣體

吳盤問下稱,知悉有媒體曾報道大興行動基地洩漏不明氣體,但不知有居民需送院,提到自己案發前兩日是駐守警察總部,並不在大興行動基地,故不清楚情況。

吳又指,不知道有人因事件在網上號召市民到大興行動基地抗議示威。辯方指,吳案發當晚未有考慮兩日前發生的洩漏事件,就向在場人士發警告,做法片面,吳不同意。

督察不同意裝備可防不明氣體

辯方指從片段可見,吳當時戴上類似護目鏡的裝備,吳確認為可防鐳射光的眼鏡,指是由警隊派發,可自行選擇是否佩戴。至於吳的同僚戴上遮掩口鼻的裝備,吳解釋有防火作用。辯方再問,這些裝置是否可避免受不明氣體影響,吳不同意,指裝置沒過濾氣體的功能。

辯方指有被告被噴胡椒噴霧
警員稱看不到

控方證人、警員19141 馬志良當日拘捕第十一被告、案發時 14 歲男學生。馬的口供提及,看到督察陳定幫制服一名身穿黑色裝束的男子,遂上前協助及拘捕被告。馬其後看到被告右前額擦傷,被告亦表示臉部灼傷,馬用水為他沖臉。

男生代表大狀郭憬憲盤問指,被告當時是否被噴上胡椒噴霧?馬稱沒看到,並在追問下指沒有向被告噴胡椒噴霧。

郭再問,馬有否看到被告臉上有被噴胡椒噴霧的痕跡?馬稱無法分辨,因被告臉上有汗水,他亦沒有目擊過程,但同意曾為被告沖水。

辯方指有被告曾指住附近
警員稱不記得

控方證人、警長 1729 周承志的口供提及,當晚在住宅逸生閣大堂與其他隊員截停及控制 12 人,包括第三被告吳顥筠,疑與大興行動基地的非法集結有關。

吳顥筠的代表大律師熊雪如盤問稱,是否無法得知逸生閣大堂人士從何而來?周同意,並確認其後有對各人進行初步調查。熊指出,周向吳顥筠調查時,吳曾提及住在附近的良景邨,周稱不記得。

警指第六被告被捕時黑巾蒙臉

至於警員 23911 林瑞宇的口供提及,他當晚於建生邨商場截停一人,從其背囊搜出手套及泳鏡。林在庭上補充指,當時入到商場,看到數名黑衣人士被警員追逐,其後四散,其中一人黑布蒙臉,與林相距約 5 米,林看到他跑往輕鐵建生站,立刻將他截停及在同僚協助下合力將他拘捕,並把黑布脫下;林庭上確認該人為第六被告陳樂期。

9人認罪 3人不認罪

12 名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依次為彭國豪(案發時 22 歲下同,客戶服務員)、吳顥筠(19 歲,無業)、張家俊(19 歲,無業)、鄧泓祥(17 歲)、陳樂期(23 歲,地盤工人)、伍栢衝(20 歲,侍應)、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0 歲,學生)、13 歲男學生、14 歲男學生、王靜儀(22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

除吳顥筠、陳樂期,以及第十一被告、案發時14 歲男生外,其餘被告認罪,還押至11 月 24 日求情、12 月 8 日判刑。同案另一被告鄧皓仁(案發時 23 歲,報稱兼職售貨員)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 8 個月。

DCCC746/2020、DCCC7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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