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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中環|被指阻離開致內地男遇襲 瑞士漢無罪兼獲訟費 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上訴得直

10.4中環|被指阻離開致內地男遇襲 瑞士漢無罪兼獲訟費 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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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中環「和你 LUNCH」,在港工作的內地男子疑在現場拍攝兼大叫「我們都是中國人」後遇襲。案發時 74 歲、居港逾 40 年的瑞士籍男子,被指以相機拍攝情況時,關門阻該男子返回辦公室大樓,致男子其後遇襲。瑞士籍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不成立;覆核聆訊亦維持原判,並獲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法官杜麗冰周二(8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判詞指,瑞士男案發時關上大門後,站在內地男前方,行為明顯屬自招嫌疑。而原審裁判官批出訟費時,考慮了與案無關的細節,卻沒有考慮瑞士男自招嫌疑,裁斷有錯。
瑞士籍男子獲裁無罪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方為 Progin Marc Gerard。他早前被控 2019 年 10 月 4 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地下外,協助及教唆他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崔美霞在原審及覆核聆訊,均裁定他罪名不成立,並批出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判詞引述,瑞士男 Gerard 一方強調,原審裁判官裁定他沒有擋著內地男的去路,內地男可自行上前打開門,而 Gerard 僅為拍攝照片而把門關上。而原審已裁定被告無罪,判詞引原則指訟費方面不應偏離裁決,否則變相是懲罰。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法庭可推論,瑞士男行為屬自招嫌疑,不應獲訟費。

判詞指,根據法律原則,除非有其他原因,如自招嫌疑等,否則無罪一方一般可獲批訟費,並強調不應視訟費為獎勵或懲罰。

判詞:瑞士男自招嫌疑 原審裁斷有誤

至於原審裁判官批出訟費時稱,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瑞士男 Gerard 與其他在場人士有接觸或聯繫,故難以預計人群將會襲擊內地男。判詞反駁指,Gerard 是否認識在場人士與本案控罪無關,控方明顯依賴現場環境證據提控。但裁判官以此作基礎判斷 Gerard 沒有自招嫌疑,裁斷有誤。

另外,原審提及 Gerard 關上門後與內地男保持距離,沒有阻擋對方開門,對方只選擇站著盯向 Gerard。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已留意到內地男吃驚及不知所措的反應,認為他的分析有誤。而 Gerard 承認得悉跟著內地男的人群帶有敵意。判詞指,任何香港居民在 2019 年均會意識到,隨時可能會有人對內地男動粗。

判詞批評,原審裁判官批出訟費時不但考慮與案無關的細節,又沒有充分考慮閉路電視所見,例如案發時 Gerard 上前關上大門,站在內地男前方,行為明顯屬自招嫌疑。而且在案發前,他已從不同角度拍攝多張內地男的照片。法官認為,可以「毫不猶豫」地裁斷 Gerard 在原審、覆核聆訊及是次訟費上訴中,均不應獲得訟費,律政司上訴得直。

HCMA188/2022 (ESCC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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