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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訟費上訴得直 判詞指被告行為自招嫌疑

消防員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訟費上訴得直 判詞指被告行為自招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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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49 歲消防員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今年 8 月就訟費命令上訴,上訴庭即日裁定得直,撤銷原有訟費令。

高院周四(1 日)頒判詞指,陳當時確實身處事故的核心範圍並戴口罩,雖然他最終被裁定是路過,「但上述行徑卻無疑是自招嫌疑」。至於原審曾批評,控方指警察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陳戴口罩則自招嫌疑,是雙重標準,法官認為原審說法有問題,因警察執行職務「當然要有適當防護」,相反集結人士戴口罩,則有抵禦警方執法的嫌疑。
原審非法集結、蒙面罪脫 官批訟費

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王若詩(46 歲,報稱無業)及陳瑞文(49 歲,消防員)。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彌敦道和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於 2021 年 7 月,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並於裁決批評警員證人供詞「虛構」、是「徹底胡謅的人,毫無誠信可言」等,批准陳瑞文獲得訟費。

律政司:原審思路出錯 答辯方:取車說法獲原審接納

律政司一方不服訟費令上訴,投訴「原審法官的整個思路出錯」。答辯方指,陳瑞文當日在登打士街吃完牛腩麵,前往上海街拿回電單車途中被捕,指他只是真誠想取車,說法亦獲原審法官接納。

判詞:被告戴示威者常用口罩 身處核心範圍

高院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指,即使陳要回到上海街取車,亦可利用其他大小街道,繞過有 400 人聚集的位置到達目的地。惟他選擇在漫天催淚氣體及發生事故的情況下,直接沿彌敦道北上,戴上由別人遞派、普遍被視為激進示威者常用工具的口罩,判詞強調當時疫情尚未爆發。

法官認為,陳當時確實身處事故的核心範圍,雖然他最終被裁定是路過、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但上述行徑卻無疑是自招嫌疑」。他續指,原審法官以「行人路」不是「馬路」,勉強區分事故範圍是不能成立,「本庭從未見過『踏出一步是參與,沒踏出一步不是』的算法」。

原審批控方雙重標準 官:警方要有適當防護

原審曾指,控方稱警察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但陳戴口罩是自招嫌疑,批評控方雙重標準。法官認為原審說法有問題,因警方為驅散非法集結的人群而發射催淚彈,上前採取行動的警員當然要有適當防護。相反,身處集結核心範圍的市民若戴上口罩,則有抵禦催淚氣體、抵禦驅散,甚至抵禦警方執法的嫌疑。

法官認為,原審法官錯於忽略兩者「自我防護」的目的和可能目的,儘管原審裁定陳的說法完全屬實,其行為也構成自招嫌疑,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撤銷訟費命令。

判詞全文

CACC 14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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