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三(20 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出錯,有悖常理,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
上訴爭議之一,是法庭能否要求原審,根據在裁決後才出現的新案例「盧建民案」,重新考慮結果。法官郭啟安認為,「盧建民案」沒有提出新的法律原則,只是「提醒」下級法院正確的原則,若原審有錯,「上訴法庭更不能夠坐視不理,必須予以更正」。
至於答辯方質疑,發還案件有如「二次檢控」。法官斥說法「無限上綱」,並強調本案正值反修例運動的高峰,「社會上大批年青人為了追求他們心中的『正義』,陷入迷失及瘋狂,妄顧社會秩序,做出了各式各樣的違法行為。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
呈述理據包括裁決無罪是否出錯
官:上級法院不應越俎代疤
法官郭啟安在判詞引述,就案件呈述上訴提出的法律問題,包括綜觀整體的證據,如答辯人向催淚彈淋水、被制服的時間地點、答辯人的衣著及身上物品,原審裁判官「是否事實上錯誤地,沒有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法官認為,他作為原訟庭的法官「不應,也不能憑藉案件呈述,越俎代疱,代原審裁判官作出事實裁定」,因此,他不適宜回答上述呈述的法律問題。
判詞: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
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
判詞續分析其他的法律議題,包括案中是否有直接證據,指證答辯人曾在非法集結現場。法官認為,兩名答辯人被截查的位置,並非遠離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只是徒步可至的附近範圍,兩人均是在警方開始驅散非法集結行動的短短 6 至 8 分鐘內,被警察在附近的位置發現「形跡可疑」,而被截停拘捕。
案中亦有其他環境證據,足以推論他們曾否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如答辯人被發現時,身上㩦帶索帶、防毒面具和眼罩等,「這些均非一般普通市民會帶同上街的物品」,而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解釋,「實不僅鞏固了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暴動現場的推論,更可進一步讓法庭作出他們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最低限度也是協助或鼓勵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的推論」。
判詞: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
沿用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釐清的「參與」非法集結定義以及集結的流動性,法官認為原審在裁決時,「無疑是過於僵化看待組成集結的人士是誰、集結的地點和持續的時間,而忽略了兩名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了控罪」,明顯運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答辯方爭議不應採納新案例
判詞:理由十分牽強
本案原審的裁決時,「盧建民案」未在終院審結,答辯方曾爭議「盧建民案」提出新的法律論點,不應在本案的呈述上訴中採納。法官郭啟安斥此理據「顯然是一項削足適履的陳詞,理由十分牽強」。
判詞:盧建民案沒有新法律觀點
原則始終沒改變
法官認為,終院的裁決並非提出新的法律觀點,只是「提醒」下級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的原則,進一步澄清非法集結並不限於直接證據,同時要審視環境證據。而原審在裁決時,本來就應該全盤考慮席前的所有證據。
判詞續指,答辯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因此沒有出錯,法官斥「有關的陳詞無疑就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他強調,「盧建民案」沒有提出全新的法律觀點,「有關的法理,其實由始至終也沒有改變」,原審如果側重了直接證據,而忽略其他環境證據,「便是以偏概全,有悖常理導致法律觀點出錯,上訴法庭更不能夠坐視不理,必須予以更正」。
判詞:大批年輕人妄顧社會秩序
法庭有責任依法審理
至於答辯方質疑,若控方在原審時一早以「盧建民案」的基礎提控,辯方的答辯方向可能會不同,若批准律政司上訴,容許發還重審,猶如作出第二次檢控。法官批評答辯方的說法「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
判詞強調,本案的背景正值 2019 年反修例運動的高峰,「社會上大批年青人為了追求他們心中的『正義』,陷入迷失及瘋狂,妄顧社會秩序,做出了各式各樣的違法行為。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案件的是非曲直亦應嚴肅處理,根據正確的法律觀點來斷案。
如有需要,原審大可在重審時,批准辯方重召控方證人盤問,甚至讓答辯人重新作供或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因此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論出現二次檢控的情況」。
原審根據索帶沒拆包裝裁無罪
判詞:毋須想像答辯人無辜表情
原審裁決時,認為答辯人身上雖然有一包索帶和鎅刀,但索帶包裝未被拆開,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參與堵路、故意作出擾亂行為。法官郭啟安認為,答辯人原審時沒有解釋為何管有這些物品,「法庭根本不用為第一答辯人想像任何無辜的案情」;原審亦「過分強調」索帶包裝完整,只要答辯人在場「並在有需要時,為其他非法集結者提供協助」,仍可裁定他罪成,索帶有否拆開並不重要。
判詞:使用蒙面物品罪裁決武斷
原審基於非法集結罪脫,「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隨之不成立。由於法官認為原審在評估非法集結罪時出錯,因此使用蒙面物品罪的裁決亦是出錯。
法官亦認為,即使答辯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亦不代表他們沒有「身處」非法集結,兩項控罪涉及不同程度的事實考慮,原審的裁決「無疑是過於武斷」。
判詞:沒解釋為何戴口罩
可推論為免身分被識別
原審亦不應忽略案發時疫情尚未開始爆發,巿面上因衛生理由戴口罩的巿民不多,答辯人沒有出庭作供或傳召證人解釋為何佩戴口罩,「法庭當然可以推論他們當日佩戴口罩,絕非巧合和偶然,而只是為了遮蓋他們的面容,免得他們的身分會被識別」。
法官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處理。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均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人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一方透露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陳的裁決上訴。
HCMA1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