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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聲援理大|2男油麻地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官:不離開必然是自己選擇

11.18油麻地|聲援理大 2男暴動罪成還押1.27判刑 官:不離開必然是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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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大批巿民到油麻地一帶「圍魏救趙」。2 名否認暴動男生,經審訊後周四(12 日)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押至 1 月 27 日判刑。當中一被告另被控管有一包索帶,其「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不成立。

暫委法官葉啓亮裁決時指,案發日路政署很早開始封路,外界要進入現場不容易,常人見現場狀況如此不尋常亦會離開,而當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 60 分鐘,期間警方多次警告他們離開,若不離開,必然是自己選擇。再考慮被告逗留現場多時、身穿黑色衣裝,法官認為二人絕非路經旁觀者,而是留下與示威者組成群體、壯大聲勢與警對峙,因此暴動罪成。

兩名暴動罪成被告為現年 21 歲陳卓賢及 28 歲黎鈞堯。陳卓賢的管有索帶罪則不成立。

控方案情:案發日過千示威者暴動
「彈藥聲深夜此起彼落」

暫委法官葉啓亮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日晚上約 10 時半,大批示威者集結彌敦道一帶,高鋒期有過千示威者參與暴動,逼使警察一度退後防線。當日警方與示威者對峙 60 分鐘,示威者投擲不少於 251 枚汽油彈,警方則發射 54 枚催淚彈、90 發橡膠子彈、10 發海綿彈等以保持防線,「彈藥聲深夜此起彼落」。

官拒納被告口供 斥自打嘴巴

兩被告均有親自作供,解釋身在現場原因。葉啓亮分析二人證供後,拒絕接納。

案發時在公開大學修讀攝影的陳卓賢指,他為交新聞攝影功課,決定帶相機到油麻地,拍下示威者拆磚等畫面,期間佩戴防毒面罩等。他聽到腳步聲後感到驚慌逃跑,隨後被捕,但發現不見了相機,亦曾向警員提出。黎鈞堯則供稱,當晚他下班駕車送女友回尖沙咀,途中因封路改為步行,他之後遭胡椒彈擊中並被捕。

葉啓亮分析指,陳卓賢面對盤問時答非所問、自圓其說,結果說法更混亂及自打嘴巴,其中他聲稱到現場拍照做功課,課程大綱卻指選取記者所拍新聞照作評論,而非親自拍攝。陳其後又增添說法,稱想趁一年級多拍照片,以及想拍下 2019 年難得可見的社會事件,可信性存疑。

至於黎鈞堯,葉啓亮質疑案發時理大衝突已發生一周,黎說先前因生意好、沒調貨量而晚下班等說法,均不成立。

官:正常人會遠離現場
二人卻逗留多時

葉啓亮表示,考慮案發時整體社會環境,當時理大事件持續約一周,該區亦非日常生活狀態,即店舖大多不開、有封路等,認為身穿黑色衣裝的兩被告,是刻意到現場。而警方在衝突 60 分鐘期間警方不斷警告離開,正常人會遠離現場,二人卻逗留多時,裁定二人是暴動參與者,絕非路經旁觀者,留低與示威者組成群體、壯大聲勢與警對峙,因此暴動罪成。

對於控方指,陳卓賢背囊內管有的索帶,為示威者常用加固路障工具,但葉啓亮指,索帶合法用途眾多,在缺乏佐證下,未達唯一合理推論是用於摧毀財產,故罪名不成立。

本案有 11 名被告,2 被告不認罪,即陳卓賢(案發時 18 歲,下同)、黎鈞堯(26 歲);6 被告開審前改認罪,即張綽元(21 歲)、張凱𦲀(21 歲)、馮興榆(22 歲)、劉沛彥(22 歲)、梁俊傑(23 歲)及梁剛瑋(22 歲);3 被告無出庭,遭頒拘捕令,即陳亮儒(25 歲)、鄭偉樂(19 歲)及洪主龍(21 歲)。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連同賴帥彰等人一同參與暴動。陳卓賢另被控管有一包索帶。

DCCC7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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